
2025年无锡市储能产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储能产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2.1生产企业
在受检企业的成品仓库或者其确认场所,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抽样基数应满足抽样要求。所抽取样品应当包括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单体)12只,其中6只为检验样品,6只为备用样品。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模组)4组,其中2组为检验样品,2组为备用样品。抽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抽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3.检验依据
表1: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单体)产品检验项目
(GB/T 36276-2023)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依据 | 检测检测方法 |
1 | 25℃初始充放电性能试验 | GB/T 36276-2023 | GB/T 36276-2023 |
2 | 过充电性能试验 | GB/T 36276-2023 | GB/T 36276-2023 |
3 | 过放电性能试验 | GB/T 36276-2023 | GB/T 36276-2023 |
4 | 短路性能试验 | GB/T 36276-2023 | GB/T 36276-2023 |
5 | 挤压性能试验 | GB/T 36276-2023 | GB/T 36276-2023 |
6 | 跌落性能试验 | GB/T 36276-2023 | GB/T 36276-2023 |
7 | 初始热失控性能试验 | GB/T 36276-2023 | GB/T 36276-2023 |
表2: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模组)产品检验项目
(GB/T 36276-2023)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依据 | 检测检测方法 |
1 | 25℃初始充放电性能试验 | GB/T 36276-2023 | GB/T 36276-2023 |
2 | 45℃初始充放电性能试验 | GB/T 36276-2023 | GB/T 36276-2023 |
3 | 倍率充放电性能试验 | GB/T 36276-2023 | GB/T 36276-2023 |
4 | 5℃低温充放电性能试验 | GB/T 36276-2023 | GB/T 36276-2023 |
5 | 绝缘性能试验 | GB/T 36276-2023 | GB/T 36276-2023 |
6 | 耐压性能试验 | GB/T 36276-2023 | GB/T 36276-2023 |
7 | 挤压性能试验 | GB/T 36276-2023 | GB/T 36276-2023 |
8 | 交变湿热性能试验 | GB/T 36276-2023 | GB/T 36276-2023 |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T36276-2023《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组》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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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发改委关于明确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和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有关电价问题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0〕1419号)20201221
- 江苏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20年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0〕339号) 20200410
-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9年风电和光伏发电建设工作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19〕558号)201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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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20年风电、光伏项目
江苏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20年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0〕339号) 20200410
- 暂停需国家财政补贴的集中式陆上风电、分散式风电、海上风电竞争配置、核准工作;
- 电网企业要统筹考虑存量和新增项目建设,在保障存量项目消纳的基础上,优先支持平价上网项目;
- 对于本次地方和电网企业初审通过的光伏竞价项目,开发企业必须在6月10日18:00前完成填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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