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发改委关于征求优化工商业分时电价结构促进新能源消纳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的部署要求,充分挖掘电力用户潜在调峰能力,增加电力用户用电与新能源发电适配互动,协同助推电力市场稳步建设,支持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拟优化工商业分时电价结构。
在征求重点行业工商业企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相关政策措施,现发送给你们。请各地发改部门会同当地供电公司开展研究,以适当方式听取相关部门和企业意见,并于4月10日(下周四)下班前,将正式盖章的意见反馈至我委价格处,无意见也请正式书面反馈。联系人:价格处卢吉,025-83390283。
附件:关于优化工商业分时电价结构促进新能源消纳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
关于优化工商业分时电价结构促进新能源消纳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的部署和要求,充分挖掘电力用户潜在调峰能力,增加电力用户用电与新能源发电适配互动,协同助推电力市场稳步建设,支持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优化工商业分时电价结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工商业分时电价执行范围
将分时电价执行范围扩大到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以外的其他所有工商业电力用户(含综合变以下用户)。100千伏安以下的工业用户和全体商业用户,可结合自身用电特性和调节能力建设,自行选择执行,选择后一年内保持不变。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蓄能)装置、开展综合能源管理等方式,主动减少高峰时段用电,增加低谷时段用电,通过优化用电时段,有效降低用电成本
二、调整工商业分时电价时段设置
优化工商业用电夏、冬两季时段设置,增设春、秋两季午间谷时段。即:夏、冬两季(每年6-8月、12月一次年2月),0:00-次日6:00、11:00-13:00为谷段;6:00-11:0013:00-14:00、22:00-24:00为平段,14:00-22:00为峰段;春、秋两季(每年3-5月、9-11月),2:00-6:00、10:00-14:00为谷段,6:00-10:00、14:00-15:00、22:00一次日2:00为平段,15:00-22:00为峰段。重大节日深谷电价的执行时段调整为 10:00-14:00。选择执行分时电价的100千伏安以下的工业用户和全体商业用户,可选择按上述分时时段执行或者全年按照春、秋两季的分时时段执行。
三、优化工商业分时电价计价基础和浮动比例
为有效衔接电力市场交易,将分时电价计价基础,调整为以电力用户购电价格为基础,并优化峰谷浮动比例。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峰段在平段基础上,上浮80%谷段在平段基础上,下浮65%。执行单一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峰段在平段基础上,上浮70%,谷段在平段基础上,下浮65%;100千伏安以下的,峰段在平段基础上,上浮60%,谷段在平段基础上,下浮65%。
315 千伏安及以上工业用电的尖峰在峰段基础上,上浮20%;深谷在谷段基础上,下浮20%。工商业用户中除工业以外的电热锅炉(蓄冰制冷)用电执行的两段制电价,平段电价不浮动,谷段在平段基础上,下浮 65%。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鼓励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主体签订交易合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充分反映各时段价格信号。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零售套餐的分时时段,原则上参照本通知规定设置;峰段、谷段交易均价,以平段为基础的上下浮动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60%。如电力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约定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四、试点电动汽车反向放电价格政策
集中式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公共停车场等中设置的具备独立计量条件的其他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可结合服务车辆的充电特性,选择执行分时电价,时段划分与工商业电力用户相同。选择执行分时电价的,可按前述分时时段执行或者全年按照春、秋两季的分时时段执行,鼓励电动汽车在晚间谷段充电、午间谷段补电,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
直接报装接电且具备反向放电能力并已接入“江苏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单位,可自愿申请参与车网互动,主动响应全网调峰需求,向电网反向放电获取收益。在夏、冬两季尖峰时段,按照当月电网代理工商业购电同电压等级尖峰电价结算,其他时段按照0.391元/千瓦时结算;已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现货市场运行期问按照电力交易实时市场发电侧节点加权平均电价结算。
对在户外公共停车场(含加油站、公路服务区)用地红线内租赁停车区域建设充换电设施的,由产权单位出具租赁区域具体范围证明,租赁区域与其他区域有明显的物理隔离且不存在电气连接后,可按整体一户向电网企业申请报装设置独立受电点,执行集中式充换电设施2030年前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有关政策。
五、其他事项
各市发展改革委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指导当地电网企业做好贯彻落实,跟踪政策执行情况,主动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省电力公司组织各地电网企业,通过营业网点、官方网站、“网上国网”APP、95598供电服务热线、“国网江苏电力”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将政策提前告知相关电力用户,对拥有政策执行选择权的电力用户,必须切实将政策解释说明到位,加快开展计量采集设备和电费结算系统的调整确保政策按期执行到位。
本通知自 2025年*月*日起执行。现行政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照最新的政策执行。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省发展改革委
2025年4月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办公厅
- 江苏省发改委关于做好2021年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1〕641号)20210708
- 江苏省发改委关于报送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20210625
- 江苏省能源局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摸排工作的通知20210319
- 江苏省发改委关于明确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和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有关电价问题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0〕1419号)20201221
- 江苏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20年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0〕339号) 20200410
-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9年风电和光伏发电建设工作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19〕558号)20190618
- 关于江苏省“十二五”以来未建成的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的通报20190306
- 江苏发改委关于开展光伏发电平价上网试点项目建设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19〕213号)20190228
- 江苏能源监管办:关于做好辅助服务(调峰)市场试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90201
- 20181204苏发改工价发〔2018〕1200号-关于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2020年风电、光伏项目
江苏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20年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0〕339号) 20200410
- 暂停需国家财政补贴的集中式陆上风电、分散式风电、海上风电竞争配置、核准工作;
- 电网企业要统筹考虑存量和新增项目建设,在保障存量项目消纳的基础上,优先支持平价上网项目;
- 对于本次地方和电网企业初审通过的光伏竞价项目,开发企业必须在6月10日18:00前完成填报工作。
本文来自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文观点不代表光动百科|PVMeng.com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原文链接https://fzggw.jiangsu.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