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改委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20250411

江苏省发改委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20250411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结合有关文件精神,经商国家能源局江苏能源监管办,我们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4月20日前反馈至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能源处。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4月11日至4月20日。

邮箱:jseanew@163.com;电话:025-83390547,025-83390374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pdf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4月11日


附件

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有关文件精神,更大力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我省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现提出贯彻实施意见如下。

一、自由选择上网模式

(一)采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其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暂不作要求,适时明确具体比例。
(二)确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需求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及需要全额上网的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优发电项目,可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容量或电压等级超出《办法》规定的非自然人户用光伏、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自由选择三类上网模式,电网企业按分布式光伏接网标准做好接网消纳工作。符合《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的各类分布式光伏可变更一次上网模式,或变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省电力公司制定服务指南,明确变更流程,并摄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江苏能源监管办。
(三)利用设施农用地建筑物及构筑物屋顶建设、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可按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备案。利用村集体所有的、具有公用性质的办公用房等建设的,可按非自然人户用光伏备案。利用高速公路边坡、园区道路、农村道路和村庄内部道路建设的,在遵循《办法》和《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基础上,可按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或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
(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及第(二)条、第(三)条中选择按集中式光优电站备案的项目,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应具备调节能力、承担调节义务,具备“可观、可测可调、可控”,后续将根据电力市场进程、按市场规则进行交易和结算。
(五)对于2025年1月23日《办法》发布之日及以前备案且于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发布之日后变更备案证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发布之日及以前备案且有上网模式变更需求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在5月1日前提出按原政策执行的变更申请,电网企业应做好配套接网改造工作,并原则上在1年内完成变更并网。发布之日及以前备案、尚未并网的以自然人名义备案的非自然人户用光伏项目,项目投资主体可合并备案变更为非自然人户用光伏,在5月1日前并网的按原政策执行。

二、完善备案管理

(六)根据《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苏政发〔2017〕88号)等,我省分布式光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属地备案机关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备案服务指南,明确项目备案办理流程和时限等,对于明确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上网模式等备案信息的项目予以备案,不得擅自增加备案文件要求。电网企业配合属地备案机关提醒项目投资主体关注该地区可开放容量情况。
(七)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的,电网企业应参照制定代理备案服务指南,在代理备案环节对项目自然人身份证明,在提交并网申请环节对自购设备发票等支撑性材料进行评估确认,加强对户用光伏的甄别和管理。《办法》发布之日后以自然人名义备案的非自然人户用光快项目,电网企业可不提供代理备案服务,对其项目不予接网。

三、高效做好接网消纳

(八)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办法》要求,建立配电网可开效容量按季度发布和预警机制,推动电网企业利用网上国网APP等实现分布式光优发电项目接网线上办理,并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按季度通过电网企业门户网站、网点营业厅、网上国网APP等渠道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可用接入点、可接入容量、技术规范、电源接入制度等信息(鼓励户用光伏精确到自然村变压器可开发容量)原则上应于下季度前5日内公布上季度情况,首批应于2025年7月5日前公布。当电网可开放容量不足时,还应每月公布分布式光伏项目按先到先得原则的申请接网排序情况,并综合制定解决方案,明确配电网改造完成时限。全部自发自用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无需排序、按流程并网。电网企业要根据《办法》《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49号)和《接网消纳通知》要求,按照“先备案、后受理、再接网”的原则,明确接网申请、接入方案受理与答复、并网验收等并网服务流程和时间期限并向社会公布。
(九)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及第(二)条、第(三)条中选择按集中式光优电站备案的项目,在提交并网申请时应出具项目所在地址不动产权证或乡镇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载荷复核报告等,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设场所必须合法合规,手续齐全,产权清晰。选择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的项目,备案后即纳入年度实施方案,无需纳入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库管理。
(十)项目投资主体和电网企业应根据产权分界点,提升新建和存量具备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鼓励电网企业加大投资建设改造力度,尽快协商实现存量具备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观、可测、可调、可控”。存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主体应逐步与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电网企业应明确可设置外部控制接口的技术标准,允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主体在向电网企业备案、优先接受并网调度运行管理的前提下,对项目进行调控。

四、优先推动整村开发

(十一)进一步推进农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鼓励项目投资主体利用同一自然村或同一行政村的多个自然村、集中居住区等范国,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合法利益基础上,优先开展非自然人户用光伏整村连片规模化开发,切实保障农民收益,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赋能乡村振兴。鼓励整村连片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合并备案、集中汇流接入,原则上以光伏逆变器出口侧为产权分界点,项目投资主体也可与电网企业友好协商确定。电网企业应根据整村开发规模,及时开展配电网改造,提供优质接网消纳服务。支持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发行绿色信贷、REITS等方式,专项支持分布式光伏整村开发。积极营造规范高效、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市场开发环境,严禁强制要求产业配套、投资落地、变相收取资源费和地方垄断等不当市场干预行为,增加不合理投资成本。

五、加强行业安全管理

(十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自然人户用光伏项目户主是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设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等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并做好验收工作。各设区市要推动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做好分布式光优发电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协同配合机制,依法依规依职责分工加强监管。
各地在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更好地促进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
附件: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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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能源文件

江苏省2020年风电、光伏项目

江苏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20年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0〕339号) 20200410

  • 暂停需国家财政补贴的集中式陆上风电、分散式风电、海上风电竞争配置、核准工作;
  • 电网企业要统筹考虑存量和新增项目建设,在保障存量项目消纳的基础上,优先支持平价上网项目;
  • 对于本次地方和电网企业初审通过的光伏竞价项目,开发企业必须在6月10日18:00前完成填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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