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征求《湖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20250325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征求《湖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按照国家能源局部署要求,我局研究起草了《湖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贵单位意见,请于2025年3月31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联系人:原波:联系电话:87894027.电子邮件:3551176@qq.com。
附件:湖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能源局
2025年3月25日


附件

湖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等四种类型,分布式光伏所在的住宅与庭院、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都应当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
与路灯等基础设施结合、不向电网反送电的离网型光伏发电设施,不单独列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支持利用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顶棚建设分布式光伏,鼓励建设光储充一体化充换电站。
利用农业种植设施、渔业养殖设施、牲畜养殖设施、林业种植培育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的光伏电站,以及利用闲散空地、坑塘水面、荒山荒坡、高速公路边坡、油田气田、废弃矿区等建设的小型地面光伏电站,其开发建设按盟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和我省新能源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上网模式】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采用全部自发自用模式
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和利用公共机构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其上网电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决定。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利用工商业厂房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其年度(自并网投产次月起一个自然年)上网电量不得超过发电量的50%,对于年度上网电量超过发电量50%的上网电量,电网公司可暂不予结算,对暂不结算电量,企业可向电网企业申请在次年可上网电量中予以补结,补结的电量计入当年可上网电量。
第四条 【参与电力市场】分布式光伏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具体参与办法按国家和省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优化营商环境】各地要积极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开发利用和多场景融合开发应用,不得设置违反市场公平竟争的相关条件,不得要求配套产业或投资,不得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投资企业在本地登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等。
第六条 【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省电力公司负责指导各级电网企业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建立本地区配电网可开放容量按季度发布和预警机制,并通过门户网站、营业厅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对本地区暂无可开放容量时,属地能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电网企业综合制定解决方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行业管理

第七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职责】省能源局统筹平衡集中式光伏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发展需求,指导市、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电网改造升级和投资计划。配合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国家政策执行、接网消纳、交易结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第八条 【市级、县级能源主管部门职责】各市、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利用,引导投资主体有序开发建设,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建筑、交通、工业等领域实现多场景融合开发应用。同时,加强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建立协调机制,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 【电网企业职责】电网企业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条件的落实和认定、电网接入与改造升级、调度能力优化、电量收购、消纳监测等工作,持续提升电网对分布式光伏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
第十条 【事中事后监管】县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4号令),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监管开工后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分布式光伏电站安全生产履行地方管理责任。
对分布式光伏项目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备案,无理由不接受监管,非自然原因造成安全生产事故,以及采用欺骗、诱导等方式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可按照信用联合惩戒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及权限】分布式光伏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备案机关为届地发改局或行政审批局。备案机关要严格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号令)《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7〕25号)等规定履行备案职责。
第十二条 【备案信息】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主体应通过湖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备案机关提供如下备案信
息:
1.项目单位情况(与企业营业执照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2.项目名称(按照“项目单位简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类型”规范命名)投资主体(企业投资或者自然人投资)建设地点(具体到红线范围)、项目类型(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建设规模(交流侧容量)、建设内容(必须说明是自建或是租赁场地建设)、上网模式(与项目类型对应)等;
3.项目总投资额;
4.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第十三条 【备案审核】备案机关对备案主体提供的备案信息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备案机关收到第十二条规定的所有信息即为备案,对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备案主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对于“光储充”-体化项目,可进行整体备案。对应当按照集中式光伏项目管理的项目,备案机关可以不予通过备案审核,并告知备案主体。
第十四条 【合并备案】同一投资主体、同一备案机关、单个项目的建设场所、规模及内容明确的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以合并备案并分别接入电网,合并备案需向备案机关提供单个项目清单,列明每个项目的建设场所、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等第十五条:【分期备案】同一用地红线内,由同一投资主体分期备案或由不同投资主体分别备案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新增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不得超出已备案项目类型对应的接入电压等级、总容量。
第十六条 【备案变更】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备案机关要每月将备案变更项目信息汇总抄送至同级电网企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计划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的,由项目单位向省能源局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制定接网调整方案。省能源局将确需调整的项目,转省电力公司进行接网校核,对具各接网消纳条件的项目,复函予以确认。获得省能源局确认后,项目单位向属地能源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撒销备案】项目单位放弃项目建设,或者备案后1年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应主动告知备案机关销备案
第十八条 【备案工作要求】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备案,不得违规增设备案前置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子备案或暂停备案,不得重复备案,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前期工作】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施前,应确保建设场所合法合规,手续齐全,产权清晰;应对房屋可使用年限、周边环境安全等进行评估:应对屋顶载荷能力进行第三方评估,确保建设可行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条 【开工条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在取得项目备案证明和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 【投资界面】电网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根据产权分界点确定接入系统工程(含汇集站、升压站,下同)的投资界面划分,依产权关系分别加强对公共电网、用户内部电网的投资建设与改造升级,确保新增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功能。对未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功能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应在2025年12月31日前改造到位,且在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时,电网企业可采取解列措施.
未经允许,分布式光伏制造商、集成商、投资主体、运维单位等相关方均不得保留远程控制接口及相应能力。对于私自保留远程控制接口及相应能力的项目,电网企业可采取解列措施。
采用集中汇流方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相关汇流设施与接网配套设施(如低压汇集线路、汇流箱,专用升压变压器、综合配电箱等)原则上由投资主体建设与运维,

第五章 电网接入

第二十二条 【接网流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流程主要包括并网申请受理与答复、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制定与审查、并网验收与调试、合同与协议签订等环节。
第二十三条 【并网申请受理】项目单位在取得备案证后,应及时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申请书、项目备案证明、项目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发电地址权属证明、第三方出具的屋顶载荷监测报告等相关材料。电网企业对资料完整性与一致性查验无误后,正式受理并网申请,组织现场勘查,并于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通期不回复的,视为已受理,当可接入容量不足时,电网企业应告知项目投资主体并按照审请接入顺序做好登记,具备条件后再通知用户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并网申请资料清单】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向电网企业提供:1自然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2.发电地址权属证明(含住宅、庭院的权属证明或乡镇及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明);3.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房屋屋顶载荷检测报告。
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向电网企业提供:1.企业营业抗照扫描件(营业范围需含电力或新能源等关键内容);2.发电地址权属证明(含住宅,庭院的权属证明或多镇及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明);3.发电地址的租用协议:4.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房屋屋顶载荷检测报告;5.按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的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标准合同(范本)签订的正式合同。对于合并备案的,需提供每一个单体项目的发电地址权属证明,发电地址租用协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房屋屋顶裁荷检测报告、租用合同等文件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向电网企业提供:1.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营业范围需含电力或新能源等关键内容);2.发电地址权属证明(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权属证明或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效证明);3.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房屋屋顶载荷检测报告;4.如为利用非自有场所建设的,则需提供与建设场所所有权人签订的使用或者租用协议扫描件
第二十五条 【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制定与审查】电网企业结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制定并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系统典型设计方案,并为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费提供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其他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由投资主体委托第三方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工作,并向电网企业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收到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后,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组织研究,并向项目投资主体出具书面回复意见。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35千伏及以下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意见;110千伏的,电网企业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复意见。
第二十六条 【并网验收】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主体应严格按照电网企业审查后的接入系统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建设,建设完成后提出并网验收申请,向电网企业提供:1.主要设备技术参数、型式认证报告或质检证书,包括发电、逆变、变电、断路器、刀闸等设备;2.光伏组件、逆变器等购置发票;3.项目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环节的主体资质证明;4.并网前业主单位工程调试报告;5.并网前业主单位工程验收报告:6.并网前设备电气试验继电保护整定、通信联调、电能量信息采集调试记录等资料。
电网企业要复核(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等)购置发票与投资主体的一致性,不一致的应督促投资主体撤销原备案证明,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项目经电网企业开展涉网设备验收合格、并网调试通过后方可并网运行。
第二十七条 【合同与协议签订】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在并网投产前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各类分布式光伏项目还应在并网投产前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按照有关规定,分布式光伏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接网工作要求】电网企业要提供“一站式”并网服务,向申请并网主体主动提供并网流程、所需材料清单、相关时限要求等内容材料和服务咨询。要规范接网业务,不得随意增设接网条件,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承担不合理费用,不得随意延期结算电费。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运维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是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加强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
投资主体必须向用户和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报告运维单位名称、办公地点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分布式光伏连续六个月未发电且现场发电设备已拆除的,由电网企业告知业主或向社会公示后,进行销户处理,并将销户信息同步抄送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撤销;在已销户地址重新建设或迁移安装地址的,须重新办理备案并网手续
第三十条 【调度运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纳入电网调度机构统一管理,为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网企业可根据电网实际运行需要(包括但不限于调峰、调频、调压、断面控制、事故应急处置等),对分布式光伏采取调节或解列措施,并公平分摊系统不平衡费用及辅助服务费用,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有关设备制造供应商、运维管理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调度运行,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等有关管理规定,加强涉网设备管理,配合电网企业做好并网调度运行管理,不得撞自停运或调整涉网参数。
第三十一条 【建档立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在建成并网一个月内,完成建档立卡填报工作,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由电网企业负责填报并提交相关信息;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由项目投资主体负责填报,电网企业提交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并网及消纳信息公布】电网企业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在每季度初通过有关渠道向社会公布分布式光伏并网及消纳情况及下一季度预测分析。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一致《省能源局关于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23〕52号)自2025年1月17日起废止。
第三十四条 对于2025年1月17日前已备案、采用“全额上网”或者“余电上网”方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尚未开工的一律不得开工已经开工建设的,除能够在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项目之外,应暂停项目施工,按照本细则调整上网方式和建设方案,在2025年5月1日之后并网投产的项目,上网电量的比例、结算一律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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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能源文件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新能源消纳指引的通知 (鄂能源新能〔2021〕14号)20210304

  • Ⅲ类区域为消纳困难区域。包括宜昌市(除远安县、当阳市外)、十堰市(除丹江口市均州220千伏变电站供区外)、荆州市(沙市区、江陵县、松滋市)、荆门市(东宝区)、黄冈市(红安县、麻城市)、随州市、恩施州(除建始县、巴东县以外)。
  • Ⅱ类区域为消纳局部受限区域。包括襄阳市、宜昌市(远安县、当阳市)、黄石市(阳新县)、十堰市(丹江口市均州220千伏变电站供区)、荆州市(荆州区、监利市)、荆门市(掇刀区、京山市、钟祥市、沙洋县、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孝感市(大悟县、安陆市、云梦县、孝昌县、孝南区)、黄冈市(团风县、浠水县、蕲春县、武穴市、黄梅县、龙感湖管理区)、咸宁市(通山县、通城县、崇阳县)、恩施州(建始县、巴东县)、天门市和神农架林区。
  • Ⅰ类区域为具备消纳空间的区域。包括除Ⅲ类和Ⅱ类外的其他县(市、区)。

湖北省2020年风电、光伏项目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公布2020年平价风电和平价光伏发电项目竞争评分结果及拟分配规模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20〕40号)20200629

  • 湖北省2020年平价风电和平价光伏发电项目竞争评分结果及拟分配规模;
  • 平价风电:9个,申报规模60.85MW,拟分配规模50.05MW
  • 平价光伏:58个,申报规模453.346MW,拟分配规模350.35MW。

关于湖北省2020年平价风电和平价光伏发电项目竞争评分结果的公示 20200618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开展2020年平价风电和平价光伏发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的通知20200608

  • 织开展了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申报工作,并会同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对项目申报材料、接入和消纳条件等进行了审查,符合竞争配置条件的
    平价风电项目11个111.45万千瓦、
    平价光伏发电项目76个764.246万千瓦。
  • 鉴于申报的符合竞争配置条件的平价光伏发电项目规模超过2020年全省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按照《通知》关于积极支持、优先推进平价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要求,经研究,确定2020年新增建设规模(风电50万千瓦、光伏发电350万千瓦)通过竞争配置方式全部用于平价风电和平价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 风储项目配备的储能容量不低于风电项目配置容量的10%,且必须与风电项目同步建成投产,以满足储能要求。
    对接入同一变电站的风储与光伏发电项目,优先配置风储项目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发布2020年度风电和光伏发电消纳预警结果的通知20200525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2020年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20〕9号)20200415

  • 确定2020年全省风电、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不超过400万千瓦。其中,风电新增建设规模不超过50千瓦其余为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
  • 需要国家财政补贴的风电(含分散式):2020年不再安排,全部平价;
  • 光伏项目:平价和竞价同步推进;
  • 各市4月28日前报审核材料;
  • 省电力公司5月15日前反馈各项目的接入和消纳审查情况;
  • 6月15日报送国家能源局。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开展2019年光伏发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19〕27号 )201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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