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冀北电网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冀北电力市场成员自律公约》线上签订工作的通知
各市场成员: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国能发监管〔2023〕57号)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市场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保障冀北电力市场平稳运行,前期冀北电网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起草了《冀北电力市场成员自律公约》(冀北电管委〔2024〕6号,以下简称自律公约),并在2024年翼北电网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审议通过,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备案。现开展市场成员自律公约签订工作,有关要求如下。
经营主体(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独立储能、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分布式光伏等)及电网企业自愿签订自律公约,加盖单位公章后,将扫描件上传冀北电力交易平台(https://pmos,jibei.sgcc.com.cn),上传方法见操作手册(附件2),市场运营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签订纸质自律公约,加盖单位公章后,于3月31日前将纸质版自律公约送至冀北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秘书处联系方式:闵睿 010-56586237
附件1:《冀北电力市场成员自律公约》
附件 2:《自律公约上传操作手册》
冀北电网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2025年3月17日
附件1
冀北电力市场成员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冀北电力市场秩序,强化市场自律机制,维护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运行,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国能发监管〔2023〕5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24〕14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北电力市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参与冀北电力市场的所有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及市场运营机构。其中,经营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以及新型经营主体(如分布式光伏新型储能、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
第三条 市场成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电力市场规则及本公约的各项规定,坚持依法经营、诚信自律,共同推动冀北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公共自律义务
第四条 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电力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公平、公正、公开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五条 市场成员应开展诚信、合法、公平、正当的市场竞争,不利用市场力或串通其他经营主体在电力市场中进行排他性行为、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 市场成员应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不泄露非公开的市场交易信息。
第七条 市场成员应严肃合同电量履约,按时完成电费结算,不无故拖延或拒绝厦行合同义务。
第八条 市场成员应加强沟通协作,共同研讨市场建设及运营情况,积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修订和完善。
第九条 经营主体应自觉维护公平公正电力市场秩序,严格遵守电力市场规则及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不实行串通报价、哄拾价格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
第十条 经营主体应自觉规范市场报价行为,综合考虑机组固定成本、燃料成本、能源供需等客观情况合规报价,推动交易价格真实准确反映电力商品价值。
第十一条 经营主体应以市场注册主体为单位独立进行报价,不通过口头约定、签订协议等方式串通报价,不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在中长期双边协商交易外统一约定交易价格、电量等申报要素实现特定交易。
第三章 发电企业自律义务
第十二条 发电企业应确保电力生产供应的安全稳定,严格遵守调度指令,不擅自中断供电。
第十三条 发电企业应积极推动电力市场建设,提供真实准确的机组运行信息,配合市场运营机构做好电力交易工作
第十四条 拥有售电公司的发电企业,不利用“发售一体”优势直接或变相以降低所属售电公司购电成本的方式抢占市场份额,不对民营售电公司等各类售电主体和电力大用户进行区别对待。
第十五条 有多个发电厂组成的发电企业,参与电能量交易时不集中报价。
第四章 电力用户自律义务
第十六条 电力用户应诚信用电,不违约窃电、破坏电力设施或影响电力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七条 电力用户应积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及时、准确提供用电需求信息,配合售电公司完成交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五章 售电公司自律义务
第十八条 售电公司应依法合规开展售电业务,不采取账外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
第十九条 售电公司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售电信息,及时向电力用户和市场运营机构披露相关交易情况。
第二十条 售电公司应积极配合市场运营机构做好市场政策的宣讲工作,引导电力用户理性参与市场交易。
第六章 新型经营主体自律义务
第二十一条 分布式光伏、新型储能应自觉履行发电企业自律义务。负简聚合商、虚拟电厂应自觉履行售电公司白律义务,其它新型经营主体根据自身性质,自觉参照履行发电企业、电力用户与(或)售电公司自律义务。
第七章 电网企业自律义务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确保电力供应与输送的稳定安全,提供公平、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政策要求开展代理购电业务,做好电量预测、电量构成及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积极配合市场运营机构做好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与结算工作,保障电力市场的有序运行。
第八章 市场运营机构自律义务
第二十五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严格遵循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按时发布交易公告,及时披露交易结果,确保交易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二十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依法依规落实电力市场交易结果,保障电网安全稳定和优质经济运行。
第二十七条 市场运营机构应履行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责任,对违反交易规则、串通报价等违规行为依规开展监测。
第九章 公约的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冀北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公约的执行与监督工作,对违反公约的市场成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等处理;情节严重者,可提请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市场成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于违反公约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冀北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自律监督专项工作组报告。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公约由冀北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各市场成员应自觉遵守并履行相关义务。
本单位自愿签订本公约,若有违反,愿承担相应后果。
签订单位:(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件2




- 河北发改委关于制定支持独立储能发展先行先试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4〕172号)20240127
- 河北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规模项目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20211009
-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的通知20210927
- 河北发改委关于下达河北省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项目计划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1〕1278号)20210918
- 河北省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项目公示20210912
- 河北省发改委转发《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1〕1071号)20210805
- 冀南电网关于《关于请对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提出意见建议的函》的复函20210727
- 河北发改委关于做好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1〕885号)20210702
- 河北省发改委关于下达2021年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2019年平价备选)计划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1〕864号)20210628
- 河北发改委转发关于报送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1〕860号)20210626
- 关于下达2021年河北南网优先发电计划的通知(冀发改电力【2021】489号)20210424
-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自然资规〔2020〕3号)20200414
- 河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建筑节能与科技和装配式建筑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建节科函〔2020〕33号)20200302
- 河北省发改委关于下达2019年第二批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计划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9〕1831号)20191224
- 冀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9〕1104号)20190813
- 河北省发改委关于下达2019年光伏发电国家补贴竞价项目计划的通知20190718
- 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做好2019年光伏发电补贴竞价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9〕801号)20190611
- 河北省发改委关于降低单一制工商业电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9〕726号)20190529
- 河北省发改委关于下达2019年第一批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计划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9〕719号)20190528
- 河北省发改委关于下达“十三五”第二批村级光伏扶贫项目计划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9〕611号)20190505
- 河北省发改委关于下达2019年河北南网优先发电计划的通知(冀发改电力〔2019〕560号)20190424
- 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开展光伏发电平价上网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9〕296号)20190308
- 关于河北省“十二五”以来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信息梳理结果的公示20190221
- 20181225国务院关于河北雄安新区总体规划(2018—2035年)的批复
- 20181108华北监能市场〔2018〕497号-京津冀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规则(试行)
- 20181008冀扶办〔2018〕74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180824冀发改能源〔2018〕1131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光伏扶贫电站工程验收指南》的通知
- 20180814冀扶办联〔2018〕21号-冀扶贫办&发改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光伏扶贫工作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
- 20180724冀代煤办〔2018〕29号-关于印发《河北省2018年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180212河北发改委-关于印发《河北南部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的通知
- 20180129冀发改能源〔2018〕96号-关于下达2017年集中式光伏扶贫项目并网计划的通知
- 20150729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河北省张家口可再生能源示范区
河北省2020年风电、光伏项目
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加快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在建项目建设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0〕1051号)20200717
- 考虑到疫情影响,2020年6月30日前未并网竞价光伏项目可自愿转平价,并网截止时间适当延至2020年12月31日。
- 此外,张家口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光伏发电部分)、多能互补集成优化、新能源微电网、“互联网+”智慧能源示范项目(光伏发电部分)这三大类项目的并网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
- 文件明确,上述四类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并网的,予以取消建设计划(指标),同时相应核准、备案等手续作废。
- 文件指出,今后凡新核准或备案项目,两年内未开工建设或无实质建设进展的,一律取消项目计划,腾出的资源和电网消纳送出空间优先保障安排国家、省重大示范项目。
- 河北发改委综合考虑疫情影响,对相关项目并网期限做出明确,也给河北的项目业主吃了一颗定心丸,此举将有利于河北新能源的健康稳定发展。
河北省2020年光伏发电国家补贴竞价项目名单公示20200612
- 共有58个项目,3.74GW规模通过
河北省2020年平价光伏发电项目拟安排情况公示20200515
- 本次拟安排平价光伏项目24个、275.3万千瓦,具体名单见附件
- 公示时间为2020年5月15日至5月19日。
河北省发改委关于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0〕399号)20200401
河北省2021年风电、光伏项目
河北省风光储项目 |
---|
项目清单发布 |
河北发改委关于下达河北省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项目计划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1〕1278号)20210918 河北省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项目公示20210912 本次下达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项目计划项目85个、1261.08万千瓦(以下简称“保障性项目”),包括风电项目7个、12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78个、1141.08万千瓦; 具备接入规划变电站项目43个、722万千瓦(以下简称“规划类项目”),纳入各市“十四五”规划项目管理,包括风电项目18个、294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21个、345万千瓦,风光一体化项目4个、涉及风电45万千瓦,光伏38万千瓦。 |
河北省发改委关于下达2021年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2019年平价备选)计划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1〕864号)20210628 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对光伏发电平价上网备选计划项目用地条件进行确认的函(冀发改函〔2021〕167号)20210524 本次下达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17个、187万千瓦。 确保项目2023年底前与规划配套电网工程同步建设、同步并网。 |
规模管理 |
河北发改委关于做好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1〕885号)20210702 国网冀北:关于光伏发电平价上网备选计划项目电网计入条件的复函20210622 保障性规模:风电600万kW,光伏1584万kW; 优先支持电源点侧配置一定规模储能装置; 风电项目仅限承德、张家口市申报; 风电项目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全容量建成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全容量建成并网。 各市分别于7月26日、8月15日前将保障性并网规模项目、市场化并网规模项目上报项目。 |
河北省发改委关于组织申报“十四五”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项目方案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1〕570号)20210511 张家口申报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项目不超过3个(含已下达的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承德申报项目不超过2个,其他地市如有符合条件项目也可申报,项目涉及风、光建设规模占用本地”十四五”期间开发规模。 项目申报相关材料于5月25日前报送河北发改委。 |
分布式光伏整县推进 |
---|
冀南电网关于《关于请对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提出意见建议的函》的复函20210727 原则上各县光伏总开发规模不超过本区域全年最大用电负荷的60%,且不超过大电网调峰能力,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 按装机容量的10%〜30%(根据发展阶段适时调整)、2~4小时配置储能设施。 |
河北省能源局 关于出具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承诺函的通知20210721 |
河北发改委转发关于报送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1〕860号)20210626 于7月10日前报送我委。 原则上,每市申报试点县(市、区)不超过5个。 |
本文来自https://mp.weixin.qq.com/s/5aDs6grtljQRGftkUsCgNw,本文观点不代表光动百科|PVMeng.com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原文链接冀北电力交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