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工作导则(暂行)》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25〕63号)20250220

四川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工作导则(暂行)》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25〕63号)20250220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工作导则(暂行)》的通知

川发改能源〔2025〕63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运行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加强新型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推动我省新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应急管理厅、四川消防救援总队制定了《四川省新型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工作导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5年2月12日

四川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工作导则(暂行)》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25〕63号)20250220四川省新型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工作导则(暂行)


四川省新型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工作导则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推动我省新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3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除抽水蕾能外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并对外提供服务,且功率为500千瓦、容量为500千瓦时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其他功率及容量的新型储能设施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业主(项目单位)是新型储能电站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要将备案管理的新型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贵任制,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新型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及风险评估,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强化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置,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第二章规划设计

第四条 加强风险评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筹新型储能电站建设规划布局,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和运行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建设、运行等管理,督促项目业主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在新型储能电站项目规划过程中,要坚持底线思维,加强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合理确定电站选址、布局和安全设施建设。新型储能电站选址要与相邻民用建筑、工业建筑、交通道路等设施保持安全距离,应远离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要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和使用。
第五条 加强设计审查。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设计工作,并组织开展设计审查。设计文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安全设施的配置应满足工程施工和运行维护安全需求。新型储能电站要做好电站设施安全防护措施。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保存好全过程的档案资料

第三章 设备选型

第六条 严格设备把关。坚持质量第一,选用的设备及系统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并通过具备储能专业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要根据相关技术要求,优选安全、可靠、环保的产品。鼓励在特大城市、中心城市布局的新型储能电站采用钒液流电池等安全水平较高的技术路线。涉网设备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相关技术要求。
第七条 加强到货抽检。开展新型储能电站设备和管理系统等到货抽检应当委托具备储能专业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抽检选样要满足批次和产品一致性抽样要求。抽检结果应当满足国家(行业)标准安全性能技术要求

第四章 施工建设

第八条 加强施工管理。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保障电站安全建设投入,规范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加强监控,避免主要设备发生强烈震动和物理损伤,定期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
第九条 严格施工验收。新型储能电站投产前,要组织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通过电站消防验收(备案)

第五章 并网验收

第十条 做好并网准备。新型储能电站开展并网检测应当委托具备储能专业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并网验收前,要完成电站主要设备及系统的型式试验、整站调试试验和并网检测。
第十一条 加强并网验收。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开展新型储能电站的并网和验收工作,对不符合国家(行业)并网技术标准要求的电站,杜绝“带病并网”,应当优化调度运行方案,在并网调度协议中明确电站安全调度区间,并严格执行。

第六章 运行维护

第十二条 强化日常管理。将新型储能电站的运行维护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规定。要制定电站运行检修和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开展主要设备设施及系统的检查,评估其健康状态。
第十三条 规范信息报送。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监测信息平台报送设备安全性能、电站安全运行状态,隐思排查治理、风险管控和事故事件等安全生产信息,提升电站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加强人员培训。定期组织新型储能电站从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业务技能,确保熟悉电站事故特性,掌握消防设施及墨材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流程。电站控制室、设备室等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通过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具备消防设施及墨材操作能力,考核不合格或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应及时清退。
第十五条 做好运行监测。实时监控新型储能电站运行工况鼓励采取人工智能,图像识别等技术手段,强化风险预警和管控在项目达到设计寿命或安全运行状况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时,应及时组织论证评估和整改工作。经整改后仍不满足相关要求的,应及时采取项目退役措施,并及时报告原备案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第十六条 加强退役管理。新型储能电站应当按照设计寿命、安全运行状况以及有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电站的退役管理。主要设备无法满足运行技术指标或安全要求,改造成本或检修维护技术经济性不合理时,应进行退役处理,
第十七条 明确委托责任。在委托运维单位进行新型储能电站运行维护时,应当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监督运维单位严格执行运行维护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与国家(行业)标准,履行相关安全职责,及时消除安全隐息。应对委托运维单位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纠正新型储能电站日常运行维护中存在的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日常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建立治理台账,跟踪督导落实,确保新型储能电站管理漏洞和运行风险得到及时治理和有效防控。

第七章 消防安全和应急处置

第十八条 落实消防责任。明确新型储能电站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配置消防设施、墨材和标识,并定期开展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组织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新型储能电站,应当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九条 开展应急演练。结合新型储能电站事故特点,组织编制应急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配备专业应急处置人员和满足电站事故处置需求的应急救援装备,定期组织开展火灾等应急演练,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消防档案资料并及时更新,保障并协助灭火救援行动实施。
第二十条 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协调,主动向本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部门报备新型储能电站应急预案,做好常态化应急救援准备,与本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第二十一条 做好事故应急处理。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严重程度启动应急预案,新型储能电站发生事故时,应按程序处置并立即上报,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和运行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与各部门衔接,开展专项监管和现场检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新型储能电站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鼓励科研院所开展新型储能电站安全运行方面的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和墨材装备。
第二十三条 新型储能电站发生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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