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夯实绿证核发数据基础进一步提升数据报送质量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25〕17号)20250123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夯实绿证核发数据基础进一步提升数据报送质量的通知

国能综通资质〔2025〕17号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办公室、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有关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经营企业,有关发电企业:
为深入推进绿证核发全覆盖,进一步压实相关单位基础数据报送责任,完善数据校核机制,确保绿证核发真实准确可靠,现就夯实绿证核发数据基础、进一步提升数据报送质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核发数据报送工作

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凭证,绿证核发原则上以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电量数据为基础,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上线后,实现以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数据按月自动核发绿证。绿证核发数据的准确性是绿证权威性的基础保障,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绿证核发数据归集报送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健全协同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优化内控管理,完善校核标准流程,强化人员和技术保障,切实提升绿证核发数据归集报送工作质效。

二、加强数据管理,夯实绿证核发工作基础

(一)提升项目关联匹配精准度。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与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要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着力解决项目建档立卡信息不准确、项目与结算单元不匹配、数据更新不及时等问题。电网企业要做好用户档案信息维护,按月提供当月新增并网项目信息以及自然人户用光伏发电项目信息北京、广州、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要加强各交易平台与建档立卡系统数据交互共享,确保电量数据与建档立卡项目、绿证账户精准匹配。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要组织发电企业及时维护完善项目建档立卡信息内容,切实提升信息完整性、准确性,与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备案信息保持一致,同时健全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档立卡信息和绿证账户信息同步机制,及时推送建档立卡新增及变更信息,配合做好项目关联匹配。
(二)强化核发数据校核检验。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要及时归集电量数据信息,充分利用系统信息化手段,综合分析数据情况,完善校验规则,确保报出的数据经得起逻辑检验,杜绝电量单位错误、电量拆分不准确、电量生产时间有误等问题发生。省级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企业要组织经营范围内发电企业及时确认绿证核发数据。北京、广州、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在汇总归集各省数据时,要做好二次校核检验,用好技术手段,提升异常数据甄别智能化水平。派出机构要督促相关单位健全校核联动机制,按时完成数据报送,并对数据质量进行把关。
(三)畅通核发数据报送渠道。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企业要按照数据规范要求,在派出机构组织下,定期通过省级电网企业、电力交易中心或其他可行方式,报送绿证核发相关数据。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要积极探索开展分布式项目数据归集报送工作,具备数据采集条件及相应结算机制的省份,可先行归集并报送分布式项目上网电量及自发自用电量数据。北京、广州、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要汇总经营区域数据,并通过网络专线推送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
(四)加强事后异议处理管理。发电企业发现绿证核发数量存在问题的,要及时提交异议申请,配合做好核对工作,多核发的绿证不得上架交易。电网企业(含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电力交易机构发现已推送数据存在问题的,要第一时间报北京、广州、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由3家电力交易中心提出数量调整建议,上传相应证明材料,并同步通知发电企业及时下架相应绿证。派出机构要做好异议数据核查工作,核实无误后推送至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质中心),资质中心对异议数据予以确认修正。
(五)明确事后异议处理方式。资质中心要对异议数据进行处理,对于少推送或多推送上网电量的项目,根据上网电量生产月份补发或扣减相应数量绿证,多核发且已售出的绿证,各交易平台应撤回相应交易订单;对于上网电量推送无误,绿电交易电量推送有误的,根据实际绿电交易电量重新进行绿证划转,绿证已售出导致绿电交易对应绿证无法划转的,发电企业应与无法取得相应绿证交易凭证的绿电买方协商解决方案并妥善处理

三、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绿证核发数据支撑保障

(一)建立内部管控机制。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要明确内部各专业、各层级职责界面,细化数据推送、异常数据排查、异议数据处理等工作流程,提升业务数据审核水平,确保数据报送的准确性与时效性;强化人员培训管理,培养责任意识,提升人员发现问题、处理问题能力。派出机构要建立协同督导机制,加强工作监督力度,搭建高效对接沟通平台,及时报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异常情况。
(二)做好系统支撑保障。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要及时完善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功能,提高系统信息识别和判断能力针对性解决数据推送、校验、比对、反馈、事后异议处理等全生命周期问题,强化与北京、广州、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信息系统平台信息交互对接。北京、广州、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要持续做好电量数据归集功能完善升级,根据业务需求及时提出系统功能完善、数据治理等方面工作建议,多方协同提升系统数智化水平。
(三)压实主体责任严肃追责问责。电网企业(含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电力交易机构要落实绿证核发相关数据报送主体责任,接受派出机构监督指导,发现数据异常应及时向资质中心报送并第一时间采取切实可行的处置措施。因报送数据不及时或报送数据错误导致绿证核发受到影响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责令整改、内部通报、约谈等方式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5年1月23日


中国能源政策文件

2025年2024年2023年2022年
2021年2020年2019年2018年
2017年2016年2015年2014年
2013年2012年2011年2010年

导读-光伏扶贫


专题-光伏/风电用地 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1.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20170925
  2.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5〕11号)20151202
  3. 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资发〔2015〕153号 )20151127
  4. 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20150918
    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各地光伏/风电用地政策

  1. 陕西发改委、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陕发改能新能源〔2020〕933号)20200708
  2. 海南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20200410
  3. 冀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9〕1104号)20190813
  4. 广西能源局关于规范我区光伏发电站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能新能〔2018〕23号)20180702
  5. 20180616鲁国土资规〔2018〕4号-关于保障和规范光伏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附政策解读)

土地税务: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1. 20181229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2. 20110108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本文来自国家能源局,本文观点不代表光动百科|PVMeng.com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原文链接https://www.nea.gov.cn/

(0)
GoodLinkGoodLink百科编辑
上一篇 2025年1月23日
下一篇 2025年1月24日

关联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