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改委关于报送2025年度独立储能电站项目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25〕12号)20250114

关于报送2025年度独立储能电站项目的通知

沪发改能源〔2025〕1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新型储能示范引领创新发展工作方案(2025—2030年)》(沪府办发〔2024〕28号)要求,为做好2025年度上海市独立储能电站项目计划下达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申报项目要求。申请纳入2025年度计划的项目应为可在2025年度完成备案,可完成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核,具备2025年度开工条件的项目。

  2.项目申报程序。对2025年度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组织编制独立储能电站项目方案(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于2025年1月17日前书面(盖章)报送至我委。

  我委将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开展评审,评审符合要求的项目方可纳入年度建设计划。

  特此通知。

  联系人:吴明州

  电子邮箱:wumz@fgw.shanghai.gov.cn

  联系电话:021-23119461

  附件:2025年度上海市独立储能电站项目方案要求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月13日


附件

2025年度上海市独立储能电站项目方案要求

项目方案正文应包含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含场区四至范围坐标、区位示意图(含升压站,如有))、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含技术路线、应用场景、主要功能、技术标准、环保安全等)、建设计划、项目总投资额等。另需随附以下内容:

1.项目信息表(格式见附表)。

2.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对项目的建设条件(包括选址、电网、占压基本农田(含储备区)、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自然保护区等限制性因素进行分析)、建设方案、建设模式、运行模式、消防方案、施工组织、环境影响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4.电网企业支持意见。

5.项目实施计划,一是项目备案、规划选址(如需)、用地预审(如需)、电网接入、消防审查或备案、开工建设及并网投运等时间节点;二是项目消防手续办理相关方案。

6.项目单位业绩和资信证明,项目单位应有相关建设运营经验,具备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要的技术、资金和经营管理能力,且股权相关企业均不存在失信及倒卖资源等扰乱市场行为。

附表

上海市发改委关于报送2025年度独立储能电站项目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25〕12号)202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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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21年风电、光伏项目

上海市发改委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21〕20号 ) 20210118

  • 确认本市2020年度光伏发电建设规模为215.3657兆瓦;
  • 各区在不发生弃光、满足消纳条件的前提下,备案总规模不受规模实施方案的限制;
  • 自2021年起,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国家下达的本市消纳责任权重本市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于每年上半年下达年度可再生能源建设任务

上海市2020年风电、光伏项目

国网上海营销部关于上海吉祥航空等分布式光伏电力消纳意见(国网上电销〔2020〕63号)20200610

  • 原则同意上海吉祥航空等135个项目(总容量99.7MW)接入电网;
  • 在确保电网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要求优先全额消纳本批次项目上网电量。

上海市发改委关于做好2020年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发改能源〔2020〕48号)20200409

  • 平价光伏项目:2020年4月20日前,各区发展改革委应将申报文件(含项目信息及支撑文件)上报我委,申报项目应确保在2020年底前完成备案并开工建设。
  • 竞价光伏项目:5月31日前,各区发展改革委将项目申报表、相关支持性文件及说明书面报送我委;6兆瓦及以上光伏电站企业须在5月25日前在线提交竞价资格申请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不需提交竞价资格申请,可直接填报分布式发电竞价项目信息。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0年度光伏发电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20〕5号)20200113

  • 关于2019年建设规模:本市2019年度光伏发电建设规模为210 兆瓦;
  • 关于2020年工作:2月28日前将本区2020年度光伏发电建设规模计划及实施方案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2020版)》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0〕7号)20200602

1.海上风电。近海风电奖励标准为0.1元/千瓦时,深远海风电项目奖励标准另行研究确定。
2.光伏项目。2019年光伏电站奖励标准为0.3元/千瓦时,分布式光伏(含户用光伏)奖励标准为0.15元/千瓦时(学校光伏为0.36元/千瓦时)。2020年、2021年投产光伏项目奖励标准以2019年标准为基准分别减少1/3、2/3。2019年底前完成备案并开工、2020年6月底之前建成并网的项目,可享受2019年的奖励标准。2020年内完成备案并开工、2021年6月底之前建成并网的项目,可享受2020年的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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