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对某建设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5—6月,华中能源监管局在对武汉某电厂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电厂浆液泵改造和6号锅炉引风机烟道项目的作业脚手架搭设不规范,存在事故隐患,但施工单位某建设公司未采取措施或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2023年8月,华中能源局对该企业正式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10月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虑该企业项目负责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并限期完成了检查发现问题整改的情况,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处以3万元的罚款。
案例21: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对某火电项目承包单位行政处罚案
2023年6月,甘肃能源监管办在对某火电项目工程项目部及施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承包单位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流于形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弄虚作假;人员资质审核把关不严,乙炔切割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即上岗作业;一台履带式起重机和一台汽车起重机同时起吊作业,以及多项动火作业,未安排工作负责人或安全监护人;现场搭设的多处脚手架,不符合国家安全规范,存在人员坠落事故隐患。2023年7月,甘肃能源监管办对该项目承包单位正式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9月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该项目承包单位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甘肃能源监管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和第七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以及第一百零二条的相关规定,对该项目承包单位分别处以8万元、8万元、8万元、4万元罚款,4项违法行为合计罚款28万元。
案例22: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对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6月,福建能源监管办在对福建某在建抽水蓄能电站开展2023年电力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四不两直”专项监管中发现,某公司施工项目部承建的下水库土建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在施工现场安全管控中存在一些严重问题,且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包括:导流洞施工台车缺少防护栏杆、踢脚板,导流洞施工台车缺载荷标识和验收标识,导流洞施工台车缺接地措施。2023年6月,福建能源监管办对该公司正式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8月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福建能源监管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案例23: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对某能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7月,东北能源监管局收到举报,反映某风电场发生风机倒塌事故。经东北能源监管局确认,某能源公司一风场风机于2023年6月发生倒塔事故,涉事单位未及时向东北能源监管局上报事故相关信息。在核实事故信息后,东北能源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因发生事故迟报,无法在第一时间开展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涉事单位未能按要求提供给事故调查组叶片残骸、事故机舱、接闪器、防雷接地引下线等重要事实证据实物。9月,东北能源监管局对涉事单位正式立案。10月,东北能源监管局对涉事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该企业存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时限向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监管部门报送事故信息且事故调查过程中存在破坏事故现场、隐匿事故重要部件、消极提供事故资料等情况。以上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上一年收入76%,即26.8万元的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东北能源监管局对涉事单位处以280万元的罚款。同时根据国家能源局《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22版)》,依程序将其推送国家能源局“信用能源”平台,对其开展信用分类监管。
案例24: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对某工程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5—6月,华中能源监管局在对武汉某电厂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现场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某工程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该公司项目部在作业时脚手架搭设不规范,且现场未见验收标识牌,高处作业地点的下方未设置隔离区,未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是该公司项目部开展的液氨改造工程输水罐罐体人孔门未封堵、无警示标志。2023年8月,华中能源监管局对该企业正式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10月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该工程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并限期完成了检查发现问题整改的情况,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对该公司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上述两项处罚合并执行,依法对该公司处以6万元罚款。
案例25: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对某新能源发电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6月,甘肃能源监管办在对某新能源发电公司开展电力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开展风力发电机组登塔检修高处作业过程中,工作负责人擅自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且未指定临时负责人或安全监护人。2023年7月,甘肃能源监管办对该公司依法立案调查。2023年9月,甘肃能源监管办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未落实专人现场监护等高风险作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之规定。该公司未深刻汲取本公司触电事故教训,事故暴露的安全管理漏洞未完全堵塞,依法从重处罚。甘肃能源监管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9万元罚款。
案例26:华中能源监管局对重庆某电厂行政处罚案
2023年9月,华中能源监管局在对重庆某电厂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其贮灰场安全评估报告在2023年6月到期后未按期完成评估工作,检查组现场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要求该电厂于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但该电厂实际于2023年12月8日才完成整改。2023年12月,华中能源监管局对该电厂正式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1月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重庆某电厂上述对隐患治理不力的行为,违反了《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综合考虑该电厂能够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并尽快完成整改,依据《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华中能源监管局对该电厂主要负责人作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7:浙江能源监管办对某火电建设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浙江能源监管办在对某火电建设公司镇海搬迁工程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施工中存在“脚手架部分作业点无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无临边防护措施、脚手架立杆垫块未设置或设置不规范、上下安全通道未设置、脚手片未铺设”等多项违法行为。1月,浙江能源监管办对该企业正式立案调查,并于2月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某火电建设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及《防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三十项重点要求》《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且该违法行为在施工现场多处发生,带来较大安全隐患和事故风险,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以及《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条规定,按照从重情形,浙江能源监管办对该企业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8:福建能源监管办对某发电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福建能源监管办在对某发电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现场“四不两直”督导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具体包括“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企业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企业安全培训计划、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等;二是未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尽到的安全管理责任委托给运维服务单位,并由运维服务单位与第三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1月,福建能源监管办对该企业正式立案调查,并于4月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某发电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以及《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条规定,福建能源监管办对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分别处以5万元、5万元、1万元罚款。
案例29:华北能源监管局对某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施工单位行政处罚案
2024年3月26日,华北能源监管局在对某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现场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发现问题后检查组现场下发了《整改通知书》,并要求该施工单位立即整改。2024年5月9日,华北能源监管局对该公司正式立案调查;6月2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年7月12日正式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违规使用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焊接作业人员2名。综合考虑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华北能源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在官网进行公示。
案例30:浙江能源监管办对某电力施工单位及某工程监理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4月8日,浙江能源监管办根据12398举报线索,在对某陆上风电项目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某电力施工单位存在涉嫌“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违法行为,具体为未按设计图纸要求开展电(光)缆敷设施工、未按设计图纸要求开展风机基础施工等。二是该项目工程监理过程中,某工程监理公司存在涉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签字”的违法行为,具体为对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电(光)缆敷设工程验收时,签字确认隐蔽工程质量合格,同意进入下一道工序,将实际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签字。2024年4月18日,浙江能源监管办对该项目相关参建单位下发了《监管整改通知书》,并于7月9日正式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某电力施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因在调查过程中,该公司主动开展工程质量问题整改,主动减轻违法危害后果。按照《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浙江能源监管办对该公司处以619.428974万元罚款。某工程监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因在调查过程中,该公司主动配合业主和施工单位开展工程质量问题整改,主动减轻违法危害后果,按照《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浙江能源监管办对该监理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9.4863万元,共计罚没金额59.4863万元。以上信息按规定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案例31:河南能源监管办对某风电项目建设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4月26日,河南能源监管办在某风电项目现场检查中发现该项目建设公司未制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未制定应急预案。发现问题后检查组现场下发了《整改通知书》,并要求该公司立即整改。2024年5月30日,河南能源监管办对该公司正式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8月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和第八十一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款、第九十七条第四款、第六款相关规定,对该项目建设公司作出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在官网进行公示。
案例32:福建能源监管办对某火电项目施工建设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6月25日,福建能源监管办在对某火电项目开展迎峰度夏电力保供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该施工建设公司承接的某火电项目运煤系统C6栈桥彩钢板更换项目中,存在作业现场距离0米层的高度达20米但沿钢爬梯垂直攀登位置未设置速差保护器,钢爬梯未设置二次保护仅依靠顶部挂钩与钢结构连接且该连接未牢固固定、拆除彩钢瓦后临边未设置硬隔离措施等明显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后检查组现场下发了《整改通知书》,并要求该施工建设公司立即整改。2024年8月15日,福建能源监管办对该公司正式立案调查;10月14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1月4日正式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该施工建设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和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法定代表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在官网进行公示。
案例33:四川能源监管办对某水电站工程施工建设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9月18日,四川能源监管办在对某水电站工程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工程施工建设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个别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未按照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事故隐患排查结果未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2023年9月28日,四川能源监管办对该施工建设公司下发了《监管整改通知书》。2024年7月16日,四川能源监管办对该公司正式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10月10日正式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综合考虑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四川能源监管办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在官网进行公示。
案例34:甘肃能源监管办对某新能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7月26日,甘肃能源监管办在对某新能源发电公司开展电力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未对4名新调入人员和4名外包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前未对4名外包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2024年8月26日,甘肃能源监管办对该公司依法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11月1日正式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综合考虑该公司能够严格按照要求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组工作,按照《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规定,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甘肃能源监管办对该公司2项违法行为处以8万元罚款,并按规定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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