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冀北电网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北交易〔2024〕38号)20241231

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冀北电网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冀北交易〔2024〕38号

冀北电力市场各市场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交易方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华北能监局《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华北监能市场〔2020〕221号)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支持独立储能发展先行先试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4〕172号)《冀北电网独立储能参与市场化调度运行与中长期交易方案(试行)》(冀发改运行〔2024〕1039号)有关要求,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组织制订了《冀北电网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经冀北电网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并按规定上报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备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31日

冀北电网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冀北地区储能发展应用,建立完善独立储能容量租赁交易机制,激励独立储能参与系统调节,逐步构建源网荷储高效协同的新型电力系统运行体系,按照《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关于制定支持独立储能发展先行先试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4〕172号)、《冀北电网独立储能参与市场化调度运行与中长期交易方案(试行)》(冀发改运行〔2024〕1039号)、《关于促进独立储能加快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华北监能市场〔2020〕221号)等有关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独立储能指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面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储能企业。共享储能和新能源配建储能可按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共享储能转为独立储能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冀发改能源770号)有关要求转为独立储能,并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前,针对独立储能开展的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和容量租赁交易相关规定。当电力现货市场具备运行条件后,逐步向现货市场过渡和融合。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四条 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市场主体包括独立储能主体,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容量租赁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独立储能主体、需建设配建储能的新能源发电项目。
第五条 独立储能注册条件:
(一)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法人单位授权)、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三)接入公共电网,额定功率不低于10兆瓦,额定功率下充放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
(四)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经电网企业确认具备分时独立计量与传输条件。
(五)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或《高压供用电合同》。
(六)经电力调度机构确认已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且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具备合格的检测报告。
(七)签署项目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
(八)取得安全性评价报告与消防验收报告。
第六条 新能源发电项目注册条件:
新能源发电项目须满足国家能源局《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要求的注册基本条件,第七条独立储能、新能源发电项目满足注册条件时,可申请参与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容量租赁交易。

第三章 中长期电能量交易组织

第八条 独立储能可自愿参与多年、年、季、月、周、多日等中长期电能量交易。
第九条 电能量交易包括双边协商交易和集中交易两种方式,其中集中交易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滚动撮合交易和挂牌交易三种形式
(一)双边协商交易是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力)、电价,形成双边协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
(二)集中竞价交易指设置交易报价提交截止时间,电力交易平台汇总市场主体提交的交易申报信息,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统一的市场出清,发布市场出清结果。
(三)滚动撮合交易是指在规定的交易起止时间内,市场主体可以随时提交购电或者售电信息,电力交易平台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进行滚动撮合成交。
(四)挂牌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需求电量或者可供电量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资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
第十条 独立储能在放电时段按发电企业身份参与交易:在充电时段按电力用户身份参与交易,初期暂不能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
第十一条 现阶段独立储能以冀北电网峰谷时段为基础参与中长期电能量分时交易,根据市场运行情况适时细化时段划分。在同一时段只能以发电企业或电力用户一种身份参与交易。
第十二条 交易组织流程如下:
(一)电力交易机构发布交易公告。
(二)市场主体按时间规定申报、确认电量、电价等信息,在电力交易平台出清形成预成交结果。
(三)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电力交易机构发布交易结果。
第十三条 独立储能根据自身发电和储能能力申报,不得超出运行允许范围。
第十四条 交易结果一经交易平台发布,即作为交易执行依据,交易承诺书+交易公告+交易结果视为电子合同,交易各方不再签订纸质市场化交易合同。
第十五条 参与中长期电能量交易的独立储能,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时,原则上按照中长期电能量交易结果运行;在发生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的事故(事件)、电力供应紧张、新能源消纳困难及其他必要情况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按需实施调度。

第四章 容量租赁交易组织

第十六条 独立储能容量租赁交易由冀北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开展,市场主体在冀北电力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申报及出清。
第十七条 有意向用于容量租赁交易的独立储能在规划建设之前,应将建设选址、租赁区域等意向信息上报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电力调度机构开展预校核后将相关意见反馈独立储能,确保独立储能建成后开展容量租赁交易可发挥相应的调节作用。
第十八条 容量租赁交易包括双边协商交易和集中交易两种方式,其中集中交易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滚动撮合交易和挂牌交易三种形式。
(一)双边协商交易是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租赁容量、价格,形成双边协商交易初步意向,经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
(二)集中竞价交易指设置交易报价提交截止时间,电力交易平台汇总市场主体提交的交易申报信息,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统一的市场出清,发布市场出清结果。
(三)滚动撮合交易是指在规定的交易起止时间内,市场主体可以随时提交储能容量购买或者售出信息,电力交易平台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进行滚动撮合成交。
(四)挂牌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需求储能容量或者可供储能容量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资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
第十九条 独立储能自建成并网,完成市场成员注册后,即可开展容量租赁,最大可出租年限暂定为15年。可出租容量为装机容量,暂不考虑容量衰减。独立储能增容后,不改变其整体可租赁年限,相应增加其可租赁容量。
第二十条 独立储能为售方,需配建储能的新能源企业为购方。独立储能容量租赁交易单位为兆瓦,最小量纲为0.1兆瓦,充(放)电时长不低于新能源电站需配建储能要求。
第二十一条 容量租赁交易根据需要按月开展。新能源企业租赁储能容量期最低应至当年年底。全年租赁容量和价格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条 独立储能每次达成容量租赁交易后,相应扣减其可出租容量,直至将其额定装机容量全部扣除
第二十三条 独立储能参与容量租赁交易价格通过交易平台市场化方式形成。独立储能参与容量租赁交易,初期按照平稳起步的原则,可视情况合理设置交易价格上、下限,待市场成熟后逐步取消。交易合同价格经购售双方协商一致后,每年可修改一次。
第二十四条 交易结果一经交易平台发布,即作为交易执行依据,交易承诺书+交易公告+交易结果视为电子合同,交易各方不再签订纸质市场化交易合同。
第二十五条 独立储能可向冀北地区新能源项目出租容量,不受市域限制,送出受限地区新能源项目跨区域达成交易的,新能源项目需自行承担弃电风险。

第五章 计量、考核与结算

第二十六条 电网企业分时计量独立储能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并将计量数据传递至电力交易机构,作为结算基础数据
第二十七条 电能量交易结算。
(一)参与中长期电能量交易的独立储能,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均按照“照付不议、偏差结算”原则开展结算。其中,用网电量按照直接交易用户方式结算,上网电量按照发电企业方式结算。交易合同按照约定的电量、电价结算,实际执行与交易合同的偏差电量按对应分时偏差价格结算。
1.用网电量的偏差电量按照以下价格分时段结算:
各时段超用电量结算价格取各时段冀北用户年度交易分月均价、月度集中竞价交易价格、冀北购华北偏差电价(按照峰谷浮动系数计算分时偏差价格)中最大值。
各时段少用电量结算价格取各时段冀北用户年度交易分月均价、月度集中竞价交易价格、冀北购华北偏差电价(按照峰谷浮动系数计算分时偏差价格)中最小值。
2.上网电量的偏差电量按照以下价格分时段结算:各时段少发电量结算价格取用网电量对应时段超用价格。
各时段超发电量结算价格取用网电量对应时段少用价格。
3.当独立储能出现超用/欠发电量电价低于其合同均价,或少用/超发电量电价高于其合同均价情况时,对应偏差电量按其合同均价结算。
4.独立储能作为发电与用电市场主体“偏差结算”形成的差额费用纳入市场整体偏差差额费用清算,剔除冀北调管燃煤电厂未分时结算、购华北与用户侧价差形成的差额费用后,按其上网和用网总抄表电量参与剩余差额费用的分摊与返还。
(二)未参与中长期电能量交易的独立储能,用网电量按电网企业工商业代理购电价格分时结算,上网电量按当月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相应时段市场均价分时结算。
第二十八条 容量租赁交易结算。
(一)容量租赁费通过在独立储能、新能源企业结算的上网电费中增加或扣减相应电费,按月与发电企业电能量电费一并结算
(二)独立储能租赁的容量不能达到电网运行相关要求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按月出具证明,明确当月容量未达要求的具体日期及详细情况。每日出现一次,将日均容量租赁费用的1.2倍在当月容量租赁费用中扣除,每月按日累计,不影响与之达成容量租赁交易合同的新能源企业按合同约定价格支付容量租赁费用。
(三)优先支持新能源项目租赁相应时长的独立储能电站容量。租赁时长不一致的,可租赁一家或多家独立储能项目满足配储功率和电能量要求。电能量不满足要求的,按比例折算容量差额。需配建储能的新能源企业未能足额租赁储能容量的,按照全网当月容量租赁均价的1.2倍支付差额部分容量租赁费用
(四)独立储能主体租赁的容量不能满足调用需求而扣减的容量电费部分,以及需配建储能新能源企业未能足额租赁储能容量而支付的差额租赁费用部分,每月按照市场化结算电量比例向燃煤发电企业分配。

第六章 市场监管、干预、中止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华北能源监管局按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监管内容包括:
(一)市场主体履行电力系统安全义务的情况。
(二)市场主体参与交易的情况。
(三)市场主体的集中度和行使市场力情况。
(四)市场主体的运营情况。
(五)执行市场运营规则的情况。
(六)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和违规交易行为。
(七)市场履约等信用情况。
(八)市场信息披露和报送情况。
(九)市场相关技术支持系统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的情况。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三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可以进行市场干预及应急处置,并报告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华北能源监管局。
(一)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网络拓扑发生重大变化,或当电网整体、局部发生稳定破坏,严重危及电网安全时。
(二)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电网运行安全风险较大时。
(三)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调度技术支持系统、调度数据网络及通信系统等发生重大故障,导致无法按照市场规则进行出清和调度时。
(四)其他认为需要进行市场干预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华北能源监管局可以做出中止市场的决定,并向电力市场成员公布中止原因。
(一)市场未按照规则运行和管理时。
(二)市场运行规则不适应电力市场交易需要,必须进行重大修改时。
(三)市场交易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并严重影响交易结果时。
(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调度技术支持系统、调度数据网络及通信系统等发生重大故障,导致市场交易长时间无法进行时。
(五)其他认为需要中止市场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因市场交易、调用、执行及结算等情况存在争议的,提出争议方应在争议发生后30天内向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华北能源监管局提出申请,由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华北能源监管局依法依规协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印发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按照最新政策要求和市场规则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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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能源文件

河北省2020年风电、光伏项目

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加快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在建项目建设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0〕1051号)20200717

  • 考虑到疫情影响,2020年6月30日前未并网竞价光伏项目可自愿转平价,并网截止时间适当延至2020年12月31日。
  • 此外,张家口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光伏发电部分)、多能互补集成优化、新能源微电网、“互联网+”智慧能源示范项目(光伏发电部分)这三大类项目的并网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
  • 文件明确,上述四类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并网的,予以取消建设计划(指标),同时相应核准、备案等手续作废。
  • 文件指出,今后凡新核准或备案项目,两年内未开工建设或无实质建设进展的,一律取消项目计划,腾出的资源和电网消纳送出空间优先保障安排国家、省重大示范项目。
  • 河北发改委综合考虑疫情影响,对相关项目并网期限做出明确,也给河北的项目业主吃了一颗定心丸,此举将有利于河北新能源的健康稳定发展。

河北省2020年光伏发电国家补贴竞价项目名单公示20200612

  • 共有58个项目,3.74GW规模通过

河北省2020年平价光伏发电项目拟安排情况公示20200515

  • 本次拟安排平价光伏项目24个、275.3万千瓦,具体名单见附件
  • 公示时间为2020年5月15日至5月19日

河北省发改委关于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0〕399号)20200401

河北省2021年风电、光伏项目

河北省风光储项目
项目清单发布
河北发改委关于下达河北省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项目计划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1〕1278号)20210918
河北省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项目公示20210912
本次下达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项目计划项目85个、1261.08万千瓦(以下简称“保障性项目”),包括风电项目7个、12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78个、1141.08万千瓦

具备接入规划变电站项目43个、722万千瓦(以下简称“规划类项目”),纳入各市“十四五”规划项目管理,包括风电项目18个、294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21个、345万千瓦,风光一体化项目4个、涉及风电45万千瓦光伏38万千瓦
河北省发改委关于下达2021年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2019年平价备选)计划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1〕864号)20210628
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对光伏发电平价上网备选计划项目用地条件进行确认的函(冀发改函〔2021〕167号)20210524
本次下达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17个、187万千瓦。
确保项目2023年底前与规划配套电网工程同步建设、同步并网
规模管理
河北发改委关于做好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1〕885号)20210702
国网冀北:关于光伏发电平价上网备选计划项目电网计入条件的复函20210622
保障性规模:风电600万kW,光伏1584万kW;
优先支持电源点侧配置一定规模储能装置;
风电项目仅限承德、张家口市申报
风电项目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全容量建成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全容量建成并网。
各市分别于7月26日、8月15日前将保障性并网规模项目、市场化并网规模项目上报项目。
河北省发改委关于组织申报“十四五”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项目方案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1〕570号)20210511
张家口申报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项目不超过3个(含已下达的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承德申报项目不超过2个,其他地市如有符合条件项目也可申报,项目涉及风、光建设规模占用本地”十四五”期间开发规模。
项目申报相关材料于5月25日前报送河北发改委
分布式光伏整县推进
冀南电网关于《关于请对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提出意见建议的函》的复函20210727
原则上各县光伏总开发规模不超过本区域全年最大用电负荷的60%,且不超过大电网调峰能力,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
按装机容量的10%〜30%(根据发展阶段适时调整)、2~4小时配置储能设施
河北省能源局 关于出具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承诺函的通知20210721
河北发改委转发关于报送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1〕860号)20210626
于7月10日前报送我委
原则上,每市申报试点县(市、区)不超过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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