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调整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省能源局,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电力交易中心:
为引导电力用户更好响应电力系统调峰需求,根据我省现阶段电力供需形势、负荷特征、新能源发展以及省问购电情况,我委组织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对我省现行分时电价机制进行了评估,在此基础上,形成《关于进一步调整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印送你们,请结合职能职责研提意见建议(附相关意见理由说明),并于2024年12月26日18:00前将正式书面盖章意见反馈我委。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蒋欢欢86705951电子邮箱:scjgc2018@163.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调整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23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调整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各地方电网企业、各增量配电网企业,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有关电力用户:
为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引导电力用户更好响应电力系统调峰需求,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结合现阶段我省电力供需形势、负荷特征、新能源发展以及省间购电等情况,对我省分时电价机制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峰平谷时段划分
根据不同季节电力供需形势和负荷特性,按季节对峰平谷时段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峰平谷时段分别为:
春秋季(3-6、10、11月):
高峰时段:10:00-12:00、17:00-22:00:
平段:8:00-10:00、12:00-17:00;
低谷时段:22:00-次日8:00;
夏季(7、8、9月):
高峰时段:11:00-18:00、20:00-23:00;
平段:7:00-11:00、18:00-20:00、23:00-次日1:00:
低谷时段:1:00-7:00;
冬季(12、1、2月):
高峰时段:10:00-12:00、16:00-22:00;
平段:8:00-10:00、12:00-16:00、22:00-24:00;
低谷时段:0:00-8:00;
二、调整尖峰电价机制
根据我省各季节用电负荷实际,取消冬季(12月、1月)尖峰电价,将夏季(7、8月)尖时长由2小时调整为3小时,并根据气温情况建立灵活尖峰电价机制。调整后的尖峰时段为:
7、8月:13:00-14:00,21:00-23:00.
其他月份日最高气温>35℃时,启动尖峰电价,尖峰时段与7、8月一致。
为便于全省电力用户提前安排生产计划,日最高气温统一以四川省气象局发布的成都市未来第三天预测最高温度为准。若发布日预测未来第三天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但实际未达到,仍执行;若发布日预测未来第三天日最高气温未达到35℃及以上,但实际达到,则不执行。
三、其它事项
(一)分时电价、尖峰电价执行范围和浮动比例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攀西等电网送出受限断面内的大工业暂不执行尖峰电价机制。
(二)“一户一表”居民用户低谷电价政策时段划分暂维持不变,低谷时段为23:00-次日07:00。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充电设施用电,按本通知规定的峰平谷时段执行。
(三)用电负荷(容量)在50千瓦(千伏安)以下的工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峰平谷时段和浮动比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要定期报送分时电价执行情况、省内电源发展及用电负荷特性变化,按年对分时电价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为及时优化分时电价机制提供支撑。现货运行后:结合现货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分时电价政策。
本通知自 2025年x月x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本通知以外的事项,继续按《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1〕499号)、《关于调整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3〕18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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