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2025年电力市场交易的通知
各市(地)发展改革委,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各发电集团,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电力中长期市场压舱石、稳定器作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25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4〕1752号)要求,结合我省中长期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情况以及省内电力生产运行实际,现就做好2025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交易规模
落实国家有序推动全部工商业用户进入电力市场的要求,2025年,除居民、农业等保障性电量外均可进入市场,不控制省内电力市场交易总体规模。
二、市场主体
(一)发电企业
1.发电机组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和备案文件、依法取得或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方可参与市场交易。
2.原则上省内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量应全部进入市场交易,符合条件的燃煤背压机组或只在供热期运行的燃煤发电机组可自主选择参与市场交易,直接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机组需报量报价参与电力现货市场交易。水电机组、生物质发电(含垃圾发电)机组、三余及综合利用机组、分布式电源、实证实验发电项目发电量纳入保障性电量。
3.平价风电、光伏发电保障小时数暂分别按700小时、450小时确定,剩余电量全部进入市场交易,其他风电、光伏发电全部进入市场交易。
(二)电力用户。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之外的所有工商业用户均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三)售电公司。售电公司应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并签订《入市协议》。
(四)新型经营主体。支持已注册生效并投入商业运营的独立新型储能企业、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参与市场交易具体按国家、省有关文件执行。
三、全面推进分时段签约
(一)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发改价格函〔2024〕291号)(以下简称黑龙江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中确定的峰、平、谷时段划分原则,推动中长期交易由电量交易向分时段电力交易转变,坚持“分时段交易、分时段计量、分时段结算”形成分时段交易电量和交易价格。
(二)发用两侧经营主体应按黑龙江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规定的峰、平、谷时段确定交易电量,各时段交易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及黑龙江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签订分时分价交易合同。
四、交易组织
(一)省内电力直接交易
1.一类用户(售电公司)年度中长期合同签约电量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用电量的80%,并通过后续月度电力交易保障中长期合同签约电量不低于上一年度用电量的90%。
2.一类用户(售电公司)年度省内电力直接交易新能源成交电量占比不超过其总成交电量的25%,分月新能源电量可根据发用电预测情况合理申报。
3.燃煤发电企业年度中长期合同签约电量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省内市场交易成交电量(扣除转让电量)的80%,并通过后续月度电力交易保障中长期合同签约电量不低于上一年度省内市场交易成交电量(扣除转让电量)的90%。风电、光伏年度中长期合同签约总电量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省内市场交易成交电量的85%。
(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交易。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年度中长期合同签约电量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用电量的80%,并通过后续月度电力交易保障中长期合同签约电量不低于上一年度用电量的 90%。
(三)绿色电力交易。省内绿色电力交易开展分时段交易,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侧主体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
五、交易价格
(一)一类用户(售电公司)的上网电价由市场交易形成,二类用户的上网电价按其与售电公司签订的零售合同执行。
(二)燃煤发电机组省内中长期交易的平时段电能量价格按照基准价十上下浮动通过市场形成,容量电价按照有关规定形成。风电、光伏发电省内电力直接交易的平时段价格由交易双方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三)省内绿色电力交易价格应在对标燃煤市场化均价基础上,进一步体现绿色电力的环境价值。省内绿色电力交易价格包括电能量价格和绿证价格。
(四)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挂牌价格为省内电力直接交易电量的加权平均价格(别除高耗能)。
六、交易结算
经营主体的合同电量和偏差电量分开结算。省内市场化交易合同按照“照付不议、偏差结算”原则,发用两侧解结算,月清月结。绿色电力交易按照《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发改能源〔2024〕1123号)执行。
七、参与市场交易要求
(一)各经营主体应根据自身发电特性和用电需求合理参与交易,并通过参与合同交易、日融合交易等方式,避免实际发、用电量与合同电量间出现较大偏差。
(二)发电企业交易电量不得超过其发电能力。为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燃煤发电机组市场化交易电量应满足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各机组支撑作用、电网约束、负荷预测、可再生能源出力等情况测算的保安全、保供应、保供热必发电量。对于无法足额签订的,电力调度机构可按需调用,偏差电量经审核后予以扣除。
八、其他事项
(一)中长期交易合同原则上应当采用电子合同签订,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备同等效力。
(二)省电力公司、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应进一步提升市场服务质量,及时规范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不断缩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范围和规模,确保2025年电力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三)各经营主体要自觉维护公平公正电力市场秩序,杜绝违反市场交易规则、实施串通报价等行为。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要加强市场运营监控,定期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如经营主体存在违规行为,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东北能源监管局报告。
本通知相关内容根据国家政策及省内电力市场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如国家下达有关电力市场化改革新政策,按照最新政策要求调整执行。
黑龙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19日
- 黑龙江省发改委关于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情况的公告20231225
- 黑龙江发改委关于申报2020年度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的通知20200421
- 黑龙江省发改委下发关于申报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试点项目的通知20190408
- 20190117黑龙江省光伏装机规模首破200万千瓦
- 20181203黑龙江省发改委-关于黑龙江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梳理情况的公示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黑政规〔2018〕19号)20181117
- 关于齐齐哈尔市、大庆市、包头市可再生能源综合应用示范区建设有关事项的复函(国能综函新能〔2018〕376号 )20180927
黑龙江省2021年风电、光伏项目
黑龙江省关于规划可再生能源基地和优选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20210315
黑龙江省2020年风电、光伏项目
黑龙江发改委关于申报2020年度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的通知20200421
- 支持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平价项目的申报,2019年已安排第一批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的贫困县本年度不再安排;
- 支持新能源装备制造业产业延伸产业链发展;
- 支持齐齐哈尔、大庆可再生能源综合应用示范区建设;
- 支持“新能源+旅游”项目开发建设模式,提高项目整体收益;
- 对四煤城(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的开发风电、光伏项目给予支持。2019年已安排平价项目的本年不再安排;
- 2019年平价项目在当年实现全容量并网的,在今年的申报项目中给予适当奖励,未并网的不允许申报今年的项目;
- 风电项目最低申报规模不得低于50MW,光伏不得低于100MW,最大规模不得超过200MW。同一投资主体只能申报1个风电场或光伏项目,投资主体须在2020年底前开工,支持存量项目转平价;
- 报送截止日期为4月30日。
本文来自黑龙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文观点不代表光动百科|PVMeng.com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原文链接https://drc.hlj.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