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平价集中式上网的风电和光伏、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可直接与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开展绿电交易。
2、虚拟电厂聚合以正常运行方式下同-220千伏变电站供区的分布式光伏作为一个交易单元,并根据220千伏供区变化按年调整;同一虚拟电厂可以具有多个交易单元,可直接与-级用户或售电公司开展交易。
3、电能量价格不设上下限,绿色电力环境价格应反映绿色电力的环境价值,不设上限,且需大于零。
4、现货市场未运行期间,实行日清分的新能源企业、虚拟电厂,暂不进行偏差考核;实行月清分的新能源企业、虚拟电厂,继续进行偏差考核,合同偏差电量允许范围为+30%,超出部分偏差电量按现行燃煤发电基准价10%缴纳偏差考核电费。
安徽省能源局
关于征求安徽省绿色电力交易实施方案(2025年版)意见的函
华东能源监管局,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电力公司、省电力交易中心,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为持续做好我省绿色电力交易工作,我们研拟了《安徽省绿色电力交易实施方案(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12月11日前将相关意见和建议书面反馈我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张良,0551-63609482;李永波,0551-63402624。电子邮箱:ahsnyj@163.com。
附件:安徽省绿色电力交易实施方案(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
2024年12月4日
附件
安徽省绿色电力交易实施方案(2025年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绿色能源生产消费的市场体系和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二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一绿色电力交易专章》(发改能源〔2024〕112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市场经营主体
(一)新能源发电企业:平价集中式上网的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2025年1月1日以后备案的“全额上网”和“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平价工商业、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原则上均应参与绿色电力交易(以下简称绿电交易);鼓励其他平价工商业、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参与交易;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暂不参与交易。参与电力交易的发电企业须具备独立计量条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或符合豁免条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建档立卡。
(二)虚拟电厂(仅能源聚合类,下同):聚合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的虚拟电厂参与交易前需完成市场准入注册,准入标准参照售电公司执行。现阶段参与交易的虚拟电厂与开展售电公司业务的经营主体不得为同一法人单位;参与交易前应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额度参照售电公司标准。
(三)电力用户:具有绿色电力消费及认证需求,愿意为绿色环境权益付费的电力市场用户,可自愿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其中,一级用户可直接与新能源发电企业、虚拟电厂开展绿电交易,二级用户需通过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绿电交易。
(四)售电公司:具有电力中长期交易资格的售电公司。
二、市场交易组织
(一)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绿电交易可采取双边协商、挂牌等方式开展分时段(24时段)交易,按年度、多月、月度、月内等周期组织交易,具体交易方式以省电力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二)平价集中式上网的风电和光伏、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可直接与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开展绿电交易。
(三)分布式光伏聚合参与电力交易,需与虚拟电厂签订聚合代理合同。虚拟电厂聚合以正常运行方式下同-220千伏变电站供区的分布式光伏作为一个交易单元,并根据220千伏供区变化按年调整;同一虚拟电厂可以具有多个交易单元,可直接与-级用户或售电公司开展交易。
(四)省电力交易中心将绿电交易结果推送至省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对未达成市场交易的电量,在确保电网安全的前提下,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可按照相关规定,采用临时调度措施充分利用各级电网晶余容量进行消纳。
(五)售电公司代理二级用户开展绿电交易时,申报绿电交易电量需与代理用户约定电量保持一致,且交易前需与二级用户明确电量分配关系。
(六)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高比例参与年度绿电交易。
(七)绿电交易价格包含电能量价格和绿色电力环境(绿色电力证书)价格,电能量价格不设上下限,绿色电力环境价格应反映绿色电力的环境价值,不设上限,且需大于零。
三、电量结算
(一)绿电交易电能量价值与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分开结算电能量价值按照省内电力中长期市场规则,以解方式结算;绿色电力环境价值按当月合同电量、上网电量、电力用户用电量三者取小的原则确定结算数量(以兆瓦时为单位取整数,尾差滚动到次月核算),以绿证价格结算。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偏差补偿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偏差补偿价格和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偏差量计算,由违约方向合同对方支付补偿费用。
(二)绿电交易电能量价值采用“照付不议、偏差结算、日清月结”方式结算。现货市场未运行期间,中长期合同各时段电量按照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偏差电量按照对应时段绿电交易电能量市场交易均价结算。如对应时段未形成绿电交易电能量市场均价,则采用该时段全市场交易均价。现货市场运行期间,根据现货市场规则进行偏差结算,中长期与现货差价合约部分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现货价格结算,具体结算方式在现货市场有关规则中另行制定。
(三)现货市场运行期问,不再执行偏差考核。现货市场未运行期间,实行日清分的新能源企业、虚拟电厂,暂不进行偏差考核;实行月清分的新能源企业、虚拟电厂,继续进行偏差考核,合同偏差电量允许范围为+30%,超出部分偏差电量按现行燃煤发电基准价10%缴纳偏差考核电费.
四、其他
(一)省电力交易中心根据本方案制定并发布相关实施细则、聚合代理合同(示范文本)、服务指南服务性文件。
(二)新投产的新能源企业,应在购售电合同签订时,同步在交易平台进行市场注册,并于并网前完成;电力公司应保障参与交易的分布式光伏具备分时计量、结算条件。
(三)本方案由省能源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我省中长期交易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及省内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
-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需求响应工作的通知(皖能源电调函〔2023〕37号)20230627
-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能源电调〔2022〕3号)20220118
-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20年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20〕21号 )20200327
- 关于印发安徽省2019年申报国家补贴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19〕40号)20190610
- 安徽省2018年风电项目核准清单:38个项目,1875.2MW
- 20181207皖能源电力〔2018〕75号-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80706安徽省能源局、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安徽省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建立安徽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库(2021-2023年)的通知(皖能源新能函〔2021〕21号)20210309
申报范围:2021-2023年拟开工建设(含在建)的光伏发电、风电、电化学储能、生物质能和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申报入库的可再生能源项目需符合国家及省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基本具备用地、用林、生态环境、系统消纳等支撑条件,项目规模和开工时间合理科学。
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之前报送省能源局
风电和光伏电站
1.项目应明确项目投资主体,投资主体已与所在乡镇(街道) 及以上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开发协议或者土地(屋顶)租赁协议。 其中,光伏电站项目应明确项目使用土地面积。
2.项目申报容量不小于 6 兆瓦, 原则上单个项目不超过 250 兆瓦。
3.项目选址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开发区域, 可提供 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支持性 文件。其中,光伏电站应提供拟占用地类性质、用地面积以及场 址主要拐点经纬度坐标。
4.提供初步接入方案,包括拟接入变电站、接入电压等级和 送出线路长度等内容。
5.提供计划开工时间和预计并网时间。
电化学储能项目
鼓励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及第三方社会资本采取新能源+储 能、独立储能电站、风光储一体化等多种发展方式,共同参与储能项目建设。
1.电化学储能电站应明确投资主体, 投资主体已与所在乡镇 (街道)及以上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开发协议。
2.明确电站规模、应用场景及初步电网接入方案。
3.提供计划开工时间和预计并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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