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有关工作的通知20240724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有关工作的通知20240724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 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有关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建档立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认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的重要意义

  建档立卡是对并网在运的风电、太阳能发电、常规水电、抽水蓄能和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赋予编码,即给项目发“身份证”,是项目全生命周期唯一的身份识别代码。建档立卡是核发绿证的基础,项目只有建档立卡才能核发绿证。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档立卡对于支撑项目绿证核发、兑现环境价值、加强行业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明确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切实把建档立卡工作抓细抓实抓到位,对已并网的项目建档立卡实现全覆盖,对后续新增并网的项目当月完成建档立卡。

  二、进一步压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各方责任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涉及单位多,需各方压实责任,协同配合,共同开展。发电企业要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项目建成后应积极主动、及时准确建档立卡,项目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后第一时间变更建档立卡信息,并对建档立卡的数据质量负首要责任。电网企业要发挥电网平台“枢纽”作用,按月提供当月新增可再生能源并网项目信息,以及自然人户用光伏发电项目所有人、容量、地址、发电户号等信息,推送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信息归集管理、分析统计、数据复核和建档立卡系统安全运行保障,定期报送建档立卡项目情况;负责自然人户用光伏发电项目统一建档立卡,建档立卡信息及时告知自然人用户。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承担组织责任,负责组织并督促项目业主建档立卡和数据审核上报。各派出机构要履行监督责任,督促有关单位抓好建档立卡工作。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组织电网企业、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各派出机构做好建档立卡与绿证核发衔接工作。

  三、进一步健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工作机制

  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建档立卡工作机制。一是“自下而上”自主填报机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成并网一个月内,项目业主完成建档立卡信息填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项目业主信息填报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审核及上报。二是“自上而下”督促机制。对已并网但未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项目业主尽快填报;电网企业统一归集项目并网信息,按月推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按月梳理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情况,及时向发电企业总部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反馈未建档立卡项目清单,必要时采取推送信息、由企业复核的方式,帮助做好建档立卡,同时会同电网公司做好建档立卡信息与项目并网信息精准匹配。三是按月公开机制。国家能源局每月下旬向全社会公开上个月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新增建档立卡情况,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四是项目核准(备案)预建档机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所辖市级、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核准(备案)阶段提前填报项目相关信息。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开发预建档信息填报模块。五是注销机制。当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正常寿命到期不再并网发电,发电企业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及时注销建档立卡。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4年7月24日


中国能源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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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光伏扶贫


专题-光伏/风电用地 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1.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20170925
  2.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5〕11号)20151202
  3. 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资发〔2015〕153号 )20151127
  4. 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20150918
    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各地光伏/风电用地政策

  1. 陕西发改委、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陕发改能新能源〔2020〕933号)20200708
  2. 海南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20200410
  3. 冀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9〕1104号)20190813
  4. 广西能源局关于规范我区光伏发电站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能新能〔2018〕23号)20180702
  5. 20180616鲁国土资规〔2018〕4号-关于保障和规范光伏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附政策解读)

土地税务: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1. 20181229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2. 20110108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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