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关于选取部分县乡地区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用推广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城市管理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有关充电运营企业、新能源汽车企业:
为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加快建设有效覆盖的农村地区充电网络,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有关要求,国家能源局组织选取了部分县乡地区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用推广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牵头负责充电设施管理的部门申报,国家能源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决定选取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等33个县(县级市、县、自治县、旗)、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等74个乡(镇)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用推广活动(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牵头负责充电设施管理的部门要严格落实推进建设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按年度向我局上报工作进展,并于2025年底进行总结评估。
三、国家能源局将结合推广地区充电设施建设情况,适时推动典型经验和成熟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应用,推动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具体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用推广活动的县乡名单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4年7月2日
附件
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用推广活动的县乡名单
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
天津市宁河区潘庄镇
天津市蓟州区下营镇
天津市滨海新区小王庄镇
天津市宝坻区黄庄镇
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河北省辛集市
河北省保定市白沟新城白沟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大激店镇
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北留智镇
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郑口镇
河北省邯郸市邱县新马头镇
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
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大峡谷镇
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徐沟镇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翟店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
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
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口前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
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镇
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肇州镇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
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
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
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
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凤凰镇
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黄花塘镇
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东台镇
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卸甲镇
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
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西塘镇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
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曹村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
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
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梅山镇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六郎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
安徽省淮南市高新区三和镇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首占镇
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
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秋口镇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华坛山镇
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兴福镇
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大店镇
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北沟镇
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
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
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芒山镇
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
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毛陈镇
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六里坪镇
湖北省天门市多祥镇
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九集镇
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石花镇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黄花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芙蓉镇
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洋溪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枫溪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州市横州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容州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西山镇
海南省琼海市
海南省澄迈县
海南省琼海市博鳌镇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镇
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
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
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
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
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
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三星堆镇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
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
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狗街镇
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大营镇
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市向家坝镇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波密县
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
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留侯镇
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韦庄镇
陕西省宝鸡市眉县常兴镇
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
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渊泉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策勒县策勒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
导读-光伏扶贫
-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20170925
-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5〕11号)20151202
- 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资发〔2015〕153号 )20151127
- 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20150918
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各地光伏/风电用地政策
- 陕西发改委、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陕发改能新能源〔2020〕933号)20200708
- 海南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20200410
- 冀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9〕1104号)20190813
- 广西能源局关于规范我区光伏发电站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能新能〔2018〕23号)20180702
- 20180616鲁国土资规〔2018〕4号-关于保障和规范光伏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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