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投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事宜
咨询时间:2024.5.23
咨询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光伏电站投资公司,近期与山西省一家大型冶金企业签订光伏电站投资合作协议,拟在该企业厂区场地建设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我公司在当地成立“项目公司”作为该光伏电站的投资与经营主体。这家冶金企业是用电大户,具有很强的消纳能力,所以要求光伏电站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当地能源局同意用项目公司作为备案主体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但是,我们在与当地供电公司沟通过程中,当地供电公司认为以“项目公司”作为备案主体不能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并网,须采用“全额上网”模式并网;以“冶金企业(用电主体)”作为备案主体,才能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项目公司花钱投资的光伏电站,备案在冶金企业(用电主体)名下,总感觉不放心,应该备案在自己的名下。 请问:当地供电公司否定当地能源局的备案模式,拒绝项目公司以“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并网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是否违背了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建设“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相关政策?
答复时间:2024.6.11
答复单位:新能源司
问题答复:
《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第三条明确: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第七条明确:开放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机构、社区和家庭安装、使用光伏发电系统。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为用户供电的光伏发电及相关设施。《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3〕274号)第一条提出:光伏发电项目可由电力用户自建,也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第一章第三条提出: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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