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认真组织学习《习近平关于国家能源安全论述摘编》的通知(国能发综合〔2024〕45号)20240611

国家能源局关于认真组织学习《习近平关于国家能源安全论述摘编》的通知(国能发综合〔2024〕45号)20240611
国家能源局关于认真组织学习《习近平关于国家能源安全论述摘编》的通知(国能发综合〔2024〕45号)20240611

国家能源局关于认真组织学习《习近平关于国家能源安全论述摘编》的通知

国能发综合〔202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相关企业、行业协会:

  为帮助能源行业系统全面、完整准确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论述,持续推动“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走深走实,近日,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辑出版了《习近平关于国家能源安全论述摘编》,并在全国发行。现将组织学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心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论述重大意义

  能源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能源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围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先后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特别是2014年6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从国家发展和安全的战略高度,创造性提出了“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找到顺应能源大势之道。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论述,着眼“两个大局”,根植中国大地,深刻阐明了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极端重要性,科学回答了事关国家能源安全的目标原则、重点任务和重大举措等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科学引领我国能源发展进入新时代、开创新局面,为世界能源安全和能源发展转型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

  二、深刻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论述内涵实质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论述,在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良性互动中形成发展,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思想理论体系,具有鲜明的科学性、人民性、时代性、实践性、开放性。能源行业各单位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准确理解和把握“加快建设能源强国,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安全可靠的能源保障”“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聚焦为民便民安民,确保民生用能安全稳定供应”“推动能源消费革命,加快形成能源节约型社会”“推动能源供给革命,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推动能源技术革命,把现代能源经济这篇文章做好”“推动能源体制革命,打通能源发展快车道”“全方位加强国际合作,实现开放条件下能源安全”等一系列重大论断,坚持先立后破、通盘谋划,确保能源改革发展各项工作始终沿着习近平总书记指引的方向前进。为便于行业各单位完整准确把握运用,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写了《深入学习习近平关于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论述》辅助读本,已由人民出版社发行,以资学习参考

  三、坚定不移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习近平关于国家能源安全论述摘编》分为8个专题,共计217段论述,摘自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11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报告、讲话、演讲、谈话、贺信、回信、指示、批示等130多篇重要文献,集中反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能源领域的原创性贡献。能源行业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把《习近平关于国家能源安全论述摘编》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干部培训、党员学习的重要内容,开展多形式、分层次、全覆盖的学习研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着深厚感情学、带着职责使命学,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坚持好、运用好蕴含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研究提出解决问题、促进工作的思路办法和政策举措,不断提高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本领、服务群众本领、防范化解风险本领,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能源篇章的强大动力,转化为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生动实践。

  特此通知。
联系人:李晓光 林 峰
电话:010-81929026 63416452 13810335644

国家能源局
2024年6月11日


中国能源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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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光伏扶贫


专题-光伏/风电用地 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1.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20170925
  2.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5〕11号)20151202
  3. 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资发〔2015〕153号 )20151127
  4. 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20150918
    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各地光伏/风电用地政策

  1. 陕西发改委、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陕发改能新能源〔2020〕933号)20200708
  2. 海南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20200410
  3. 冀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9〕1104号)20190813
  4. 广西能源局关于规范我区光伏发电站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能新能〔2018〕23号)20180702
  5. 20180616鲁国土资规〔2018〕4号-关于保障和规范光伏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附政策解读)

土地税务: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1. 20181229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2. 20110108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本文来自国家能源局,本文观点不代表光动百科|PVMeng.com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原文链接https://zfxxgk.nea.gov.cn/2024-06/11/c_131077784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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