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市电化学储能电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强化电化学储能电站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修正)、《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国能发科技规〔2021〕47号)、《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37号)、《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3〕43号),《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建〔2021〕3号),《浙江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浙能源〔2024〕6号)、《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 51048-2014)、《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浙江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导则(试行)》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电化学储能电站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按照《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 51048-2014)进行设计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功率为500千瓦且容量为500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建设工程,不适用于移动式电化学储能电站。
二、基本原则
电化学储能电站建设工程参照电力建设工程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所列情形的,应按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三、职责分工
(一)各区、县(市)发改部门负责电化学储能电站的项目备案、建设管理,及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工作。
(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电化学储能电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出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行政许可。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关于市级审批权下放承接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杭府纪要〔2014〕135号)、《关于明确部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杭府纪要〔2015〕70号)精神,按权限负责相关工作的开展。
(三)消防设计审查。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实行技术审查与行政许可相分离。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资料详见附件2)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需组织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组织特殊消防设计技术专家评审。
(四)项目建设。电化学储能电站建设应符合国家及省级有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履行项目安全、消防、环保等管理程序,落实安全责任。
属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范围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由电力质监机构具体负责质量监督管理。
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申报资料详见附件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并根据省建设厅明确的抽取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标准和程序开展现场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
五、工作要求
(一)依法依规行政。电化学储能电站建设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适用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规定,并按照省、市关于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有关要求做好工作业务档案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二)压实主体责任。电化学储能电站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并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落实项目建设管理,切实履行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三)强化监管协作。各级发改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深化协作联动,强化行业监管,总结问题成效,推动指导通知实施落地,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型储能项目建设管理,促进新型储能行业安全、有序、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级规定调整的,以国家、省级规定为准。
浙江省2020年风电、光伏项目
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开展2020年普通光伏发电国家补贴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的预通知20200519
- 6月11日前,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按需及时将市电力公司及独立电网企业出具所在区域光伏项目接网消纳文件下发给拟参与竞价的项目单位(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统一出具接网消纳文件),及时组织项目单位申报。
- 请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金华市、台州市、舟山市发展改革委分别对供电区域内电网企业拟参与本次2020年光伏竞争性配置的光伏发电项目出具接网消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