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力市场秩序突出问题的专项监管,重点对以下情况进行监管。
(一)交易规则执行情况。重点关注2023年以来市场运营机构在各类市场交易中行为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公平性。具体包括:交易实施细则制修订情况、电力市场化交易全流程交易规则执行情况等
(二)限制市场竞争情况。重点关注2023年以来市场运营机构干预市场以及市场交易主体交易行为合规性情况。具体包括:市场运营机构违规干预电力市场情况,市场交易主体不正当竞争、操纵市场、串通报价和违规交易行为,参与批发电能量交易的用户跨省跨区交易情况,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运行情况等。
(三)信息披露及报送情况。重点关注2023年以来市场运营机构、电网企业开展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及报送情况。具体包括:市场信息管理、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建设及平台建设、数据接口开放等情况,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电力交易、调度机构和电网企业在数据交互等方面衔接情况等。
(四)其他电力市场秩序突出问题。电力监管机构通过日常监管、市场主体反映以及投诉举报等发现的辖区内可能存在的其他电力市场秩序突出问题情况。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4年电力市场秩序突出问题专项监管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电力市场秩序,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4〕4号)安排,国家能源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电力市场秩序突出问题专项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围绕服务电力高质量发展大局,聚焦电力市场化交易及市场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电力市场秩序突出问题专项监管,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意见建议,切实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推动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实现资源在更大范围的优化配置。
二、监管依据
(一)《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总体工作方案和近期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3〕15号);
(三)《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8号);
(四)《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3号);
(五)《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原2005年电监会令第14号,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修订);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
(七)《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
(八)《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发改能源规〔2023〕1217号);
(九)《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国能发监管〔2024〕9号);
(十)《关于加强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的意见》(国能发监管〔2019〕70号);
(十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
(十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
(十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2〕1047号);
(十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秩序加强电力交易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2〕271号)。
三、监管内容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力市场秩序突出问题的专项监管,重点对以下情况进行监管。
(一)交易规则执行情况。重点关注2023年以来市场运营机构在各类市场交易中行为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公平性。具体包括:交易实施细则制修订情况、电力市场化交易全流程交易规则执行情况等
(二)限制市场竞争情况。重点关注2023年以来市场运营机构干预市场以及市场交易主体交易行为合规性情况。具体包括:市场运营机构违规干预电力市场情况,市场交易主体不正当竞争、操纵市场、串通报价和违规交易行为,参与批发电能量交易的用户跨省跨区交易情况,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运行情况等。
(三)信息披露及报送情况。重点关注2023年以来市场运营机构、电网企业开展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及报送情况。具体包括:市场信息管理、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建设及平台建设、数据接口开放等情况,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电力交易、调度机构和电网企业在数据交互等方面衔接情况等。
(四)其他电力市场秩序突出问题。电力监管机构通过日常监管、市场主体反映以及投诉举报等发现的辖区内可能存在的其他电力市场秩序突出问题情况。
四、监管步骤
(一)启动部署(4月)。国家能源局编制印发专项监管通知,明确监管内容和要求等,启动电力市场秩序突出问题专项监管。各派出机构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地区实际及日常监管情况,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做好具体工作安排。
(二)自查自纠(5月)。有关市场运营机构、电网企业按照通知及所在地区派出机构要求,对照监管内容开展全面自查,并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于5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相关派出机构。自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总体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下一步工作考虑等。
(三)现场监管(6月-7月中旬)。各派出机构组成工作组赴辖区内市场运营机构、电网企业及相关电力交易主体,采取监管座谈、查阅资料、问询笔录、核查账簿、调查问卷等方式开展现场监管。现场监管以问题为导向,根据工作需要,针对突出问题,可对市场主体开展延伸监管,充分核实、验证有关情况。为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对于开展电力领域综合监管的地区,现场监管纳入综合监管工作一并开展。
(四)问题处置(7月下旬-8月中旬)。各派出机构根据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梳理形成问题清单,视情况可采取责令整改、监管约谈、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理。各派出机构根据监管情况编制监管工作总结,并于8月10日前报送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
(五)总结规范(8月下旬-9月)。国家能源局组织相关派出机构系统梳理各地专项监管工作情况,形成专项监管报告,并按程序发布。对于其中可能涉及国家电网、南方电网总部以及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的问题,将视情组织延伸至相关单位进一步核实处理。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电力交易市场秩序突出问题专项监管工作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专项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二)主动配合监管。各有关市场运营机构、电网企业按照要求,对照工作内容全面开展自查整改工作,按时报送自查整改报告;要积极配合专项监管工作,指派专人负责与工作组对接,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提供有关材料和数据,对于专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举一反三,全面彻底整改。
(三)务求监管实效。各派出机构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电力市场秩序突出问题,探索开展数字化监管、穿透式监管,推动从源头上、深层次解决电力市场建设突出问题,同时,创新开展信用监管,强化市场成员信用信息应用,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现场监管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切实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
联系电话:010-81929565 81929559(传真)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4年4月22日
导读-光伏扶贫
-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20170925
-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5〕11号)20151202
- 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资发〔2015〕153号 )20151127
- 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20150918
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各地光伏/风电用地政策
- 陕西发改委、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陕发改能新能源〔2020〕933号)20200708
- 海南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20200410
- 冀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9〕1104号)20190813
- 广西能源局关于规范我区光伏发电站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能新能〔2018〕23号)20180702
- 20180616鲁国土资规〔2018〕4号-关于保障和规范光伏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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