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动绿色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金规〔2024〕5号)2040420

摘要:

  1. 到2027年,绿色保险政策支持体系比较完善,服务体系初步建立
  2. 到2030年,绿色保险发展取得重要进展,服务体系基本健全
  3. 针对太阳能、风电、水电、核电等能源产业生产、建设和运营期间的风险特性,提供全生命周期保险保障
  4. 为可再生能源替代、屋顶光伏系统等建筑节能相关风险提供保险保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动绿色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金规〔2024〕5号)204042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动绿色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银保信公司、上海保交所、保险业协会、保险学会、精算师协会、保险资管业协会:
绿色保险是指保险业在环境资源保护与社会治理、绿色产业运行和绿色生活消费等方面提供风险保障和资金支持等经济行为的统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绿色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保险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中的重要作用,积极稳妥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等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坚持节约低碳环保可持续发展等绿色发展原则,强化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绿色保险服务体系,推动绿色保险高质量发展,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提升绿色保险服务经济社会绿色转型质效。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观念、稳中求进。自觉将行业发展与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结合,从战略高度系统化、体系化推进绿色保险发展,同步提升自身的环境、社会和治理表现。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强化风险意识,积极稳妥推进绿色保险可持续发展。
坚持示范引领、重点突破。鼓励因地制宜,先行先试,通过示范带动和典型推广,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绿色保险实践经验。围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加大绿色保险风险保障力度,不断挖掘行业风险特点和保障需求,持续提升服务能力。
坚持创新驱动、数字赋能。加快推进绿色保险管理、模式和服务创新,探索保险支持绿色发展新路径。加快数字化改革,强化科技支撑,丰富绿色保险产品体系,提升绿色保险服务水平。
坚持协同推进、开放合作。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动协作,促进绿色保险与绿色产业的协同发展,推动各领域绿色发展政策和标准有序衔接,鼓励产学研联动,强化区域协同,推进对外合作,共同支持绿色保险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7年,绿色保险政策支持体系比较完善,服务体系初步建立,风险减量服务与管理机制得到优化,产品服务创新能力得到增强,形成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绿色保险服务模式,绿色保险风险保障增速和保险资金绿色投资增速高于行业整体增速,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转型中的作用得到增强。
到2030年,绿色保险发展取得重要进展,服务体系基本健全,成为助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的重要金融手段,绿色保险风险保障水平和保险资金绿色投资规模明显提升,社会各界对绿色保险的满意度、认可度明显提升,绿色保险发展市场影响力显著增强。

二、加强重点领域绿色保险保障

(四)提升社会应对气候变化能力。

加快发展气候保险,加大对气候投融资试点地方的风险保障力度,服务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推动巨灾保险发展,扩大巨灾保险覆盖面,运用再保险有效分散风险,研究探索通过巨灾债券等新型风险转移方式拓宽风险分散渠道,推动形成多层次多维度的巨灾风险分散体系,提升行业巨灾风险承担能力。保险业要加强对公共基础设施、城镇住房、农房、人员等的风险保障,积极主动应对自然灾害。有序发展气象指数类保险,创新“保险+气象”服务机制。
(五)保障绿色低碳科技创新。

持续推进绿色装备、材料以及软件等相关科技保险创新,为技术研发、设备制造、使用运维等各环节提供风险保障。围绕绿色低碳科技领域,加快推进研发费用损失类、知识产权类、低碳零碳负碳技术装备类等科技保险发展。围绕绿色技术创新领域中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等发展,为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落地、人才建设等提供保险支持。支持“一带一路”绿色发展,推动我国绿色低碳技术、装备、服务“走出去”。
(六)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针对太阳能、风电、水电、核电等能源产业生产、建设和运营期间的风险特性,提供全生命周期保险保障。探索推进新型储能、氢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新能源领域的保险创新,覆盖研发、制造、运维等关键环节风险。通过保险机制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提供风险解决方案。为传统能源绿色升级改造提供保险保障。
(七)推进碳汇能力巩固提升。

积极为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土壤等具备固碳作用的标的提供保险保障,探索开展矿山、土壤等生态修复责任保险,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工程建设丰富保险供给。在蓝碳领域、渔业领域、沿海生态领域推进风险管理与保险机制创新。为绿色低碳循环农业提供风险保障,推广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扩大生态农业保险覆盖面,创新研发耕地地力指数等保险。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开展碳交易、碳减排、碳汇等碳保险业务,并针对碳捕集与封存等前沿性固碳技术提供保险服务。
(八)支持绿色低碳全民行动。

积极为新能源汽车、电动自行车、共享单车等提供保险保障,推动绿色低碳出行。助推绿色消费发展,为绿色低碳产品提供风险保障支持。探索开展涉碳数据保险,丰富保险服务场景和模式。
(九)提高企业环境污染防治水平。

依法推进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环境高风险经营单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鼓励各地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提升工矿企业用地性质变更、退出、再开发环节的环境风险保障水平。积极发展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职业病责任保险等业务,提升企业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环境风险保障水平。探索开展针对渐进性污染和生态环境损害等保险业务。
(十)服务工业领域绿色低碳与绿色制造工程发展。

针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绿色低碳发展中面临的风险,积极提供包括装备、产品、人员等在内的一揽子保险方案和服务。围绕环保绩效等级提升项目、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绿色设计等发展,探索开展各类保险服务。为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企业、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再制造产业、产业园区循环化发展和资源循环利用提供专属保险保障方案。在保险领域推广应用再制造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十一)推进城乡建设节能降碳增效。

为可再生能源替代、屋顶光伏系统等建筑节能相关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发展绿色建筑性能保险、超低能耗建筑性能保险等业务,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领域风险减量服务,对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运行进行全过程绿色性能风险管控。针对绿色农房、节能低碳设施、可再生能源设备、农村电网等做好保险保障服务。
(十二)助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发展。

围绕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轨道交通等领域发展,为研发、制造、应用等环节提供保险保障。围绕低空经济、多式联运、绿色配送等领域提供适配的保险保障方案。围绕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为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提供综合性风险保障方案。

三、加强保险资金绿色投资支持

(十三)完善绿色投资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投资管理体系,完善投资管理制度和流程,将环境、社会、治理因素纳入公司治理、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流程。探索建立绿色投资业绩评价和考核体系,优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大对绿色投资的内部资源投入。
(十四)强化保险资金绿色发展支持。

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绿色债券配置,提高绿色产业投资力度。坚持资产负债匹配原则,积极运用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工具,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等领域金融支持力度,逐步提升绿色产业领域资产配置。
(十五)加强绿色投资流程管理。

提升对所投资产涉及环境、社会、治理风险等方面的分析能力,强化尽职调查、合规审查、投资审批、投后管理,通过完善合同条款、强化社会监督等方式督促融资方加强环境、社会、治理风险管理,鼓励开展投资组合碳排放测算。加强对高碳资产的风险识别、评估和管理,渐进有序降低投资组合碳强度。

四、加强绿色保险经营管理能力支撑

(十六)强化绿色保险主体责任。

各保险企业要落实绿色保险发展主体责任,建立绿色保险组织领导和协调推动机制,指定专门机构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绿色保险工作并研究设立相关绩效考核指标,明确绿色保险发展战略,确定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统筹推动绿色保险发展。建立有利于绿色保险创新的工作机制,完善绿色保险内控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持续推动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
(十七)加大绿色保险资源投入。

各保险企业要制定绿色保险工作规划,在经营战略、业务管理等方面给予差异化支持政策。加强绿色保险培训,充实专业人才储备。探索设立绿色保险专业部门、特色分支机构、创新实验室等专门机构,积极应用新科技、新技术,提高碳管理数字化水平。实行绿色办公、绿色运营、绿色采购、绿色出行等,提高绿色运营水平。
(十八)提升绿色保险风控能力。

各保险企业要探索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前沿科技,有效识别、监测、防控绿色保险发展中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并将其纳入管理流程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完善与客户环境、社会、治理等各类风险状况相挂钩的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引导客户强化自身风险管理。支持再保险公司开发巨灾模型,提升行业巨灾风险定价能力。开展绿色保险产品定价回溯,提高风险定价的有效性、充足性,强化再保资源支持。
(十九)健全绿色保险服务体系。

各保险企业要围绕绿色保险新领域,推进产品创新,提升定价能力,丰富服务形式,增加服务供给,增强服务能力,提供一揽子风险减量与损失保障保险方案。加强绿色保险产品开发管理、风险减量管理和理赔专业队伍建设,创新绿色保险理赔模式,建立更加高效、低碳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效。强化行业协同,建立绿色保险服务网络,提高服务时效、广度和深度。

五、工作保障

(二十)加强监管引领。

逐步优化绿色保险偿付能力计算规则。完善保险资金运用政策,加强对保险资金绿色投资的支持力度。优化绿色保险产品备案管理,鼓励探索建立区域性的绿色保险产品创新保护机制。完善绿色保险业务领域相关制度规范。加强绿色保险经营情况监管评价,将结果纳入偿付能力监管、非现场监管等工作体系,探索差异化分类监管,强化监管正向激励作用。
(二十一)强化统计分析。

强化绿色保险业务统计工作,优化和完善绿色保险业务统计制度,建立绿色投资统计制度。各保险企业要不断强化对绿色保险产品、绿色产业客户和绿色保险标的的识别和管理,全面、准确统计绿色保险业务发展情况。各保险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属地监管机构报送上年度绿色保险发展情况报告,持续提升信息披露水平。
(二十二)推进行业协同。

保险业协会要研究推动绿色保险标准体系建设工作,强化行业绿色保险业务经验交流与跨行业交流合作,牵头研究制定重点领域绿色保险示范条款。保险资管业协会要加强保险资金绿色投资领域的研究,制定绿色投资和绿色投资产品的认定标准,有序推动绿色投资信息披露及自律评价工作。保险学会要加大绿色保险产学研结合力度,牵头推进绿色保险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精算师协会要推动行业加强绿色风险数据积累和交流,为绿色保险风险评估、损失测算、费率厘定等提供数据支持。银保信公司要发挥行业基础设施作用,研究探索为行业开展绿色保险识别标识提供数据支持。上海保交所要充分发挥交易平台服务功能,试点开展绿色保险产品创新孵化和信息披露工作。

(二十三)加大政策支持。

全行业要加强与各业务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等沟通协调,积极争取财政、税收、资金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强化数据交流共享,共同推进绿色保险高质量发展。加大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以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重点区域绿色保险业务创新和服务协同,支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保险试点建设与推广,打造多层次、广覆盖、差异化的绿色保险发展体系。

(二十四)加强宣传交流。

行业自律组织要积极搭建宣传交流平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传播绿色保险理念和政策,营造有利于绿色保险发展的良好环境。要加强与绿色产业企业、研究机构等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交流,推动制度、准则和标准共建,共同助力绿色低碳发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4月20日


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推动绿色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绿色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保险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中的重要作用,积极稳妥助力碳达峰、碳中和,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推动绿色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五个部分、二十四条举措。分别从总体要求、加强重点领域绿色保险保障、加强保险资金绿色投资支持、加强绿色保险经营管理能力支撑以及工作保障等五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在总体要求方面,《指导意见》确立了推动绿色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明确了坚持系统观念、稳中求进,坚持示范引领、重点突破,坚持创新驱动、数字赋能,坚持协同推进、开放合作的基本原则,并分两个阶段确定了主要目标。在加强重点领域绿色保险保障方面,《指导意见》从负债端提出九项重点工作任务,包括提升社会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保障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推进碳汇能力巩固提升、支持绿色低碳全民行动、提高企业环境污染防治水平、服务工业领域绿色低碳与绿色制造工程发展、推进城乡建设节能降碳增效、助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发展等。在加强保险资金绿色投资支持方面,《指导意见》从投资端提出三项重点工作任务,涉及完善绿色投资管理体系、强化保险资金绿色发展支持、加强绿色投资流程管理等。在加强绿色保险经营管理能力支撑方面,《指导意见》聚焦保险机构,从强化主体责任、加大资源投入、提升风控能力、健全服务体系等四方面提出要求,确保绿色保险业务持续有效开展。在工作保障方面,《指导意见》从加强监管引领、强化统计分析、推进行业协同、加大政策支持、加强宣传交流等五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对绿色保险发展的政策支持与保障力度。
《指导意见》是金融监管总局在2022年建立发布绿色保险业务统计制度基础上推出的又一重要工作举措,将进一步发挥监管引领作用,推动绿色保险有力有序发展。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推动完善绿色保险政策体系,不断提升绿色保险服务经济社会绿色转型质效,促进绿色保险发展进一步走深走实。


中国能源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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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光伏扶贫


专题-光伏/风电用地 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1.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20170925
  2.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5〕11号)20151202
  3. 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资发〔2015〕153号 )20151127
  4. 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20150918
    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各地光伏/风电用地政策

  1. 陕西发改委、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陕发改能新能源〔2020〕933号)20200708
  2. 海南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20200410
  3. 冀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9〕1104号)20190813
  4. 广西能源局关于规范我区光伏发电站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能新能〔2018〕23号)20180702
  5. 20180616鲁国土资规〔2018〕4号-关于保障和规范光伏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附政策解读)

土地税务: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1. 20181229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2. 20110108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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