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白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规范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积极稳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修订了《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24年3月15日
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城划分,积极稳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苹,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提高配电网运营效率,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选一少深化电力体制改草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增量配电业务配电 区城(以下简称配电区域)是指规有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向用户配送电能,并依法经营的区域。
第三条 在一个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企业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視提供配电服务义务,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仅移交义务配电两运营权移交前应然续履行相关义务。
取得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管理主休责任反电网安全风险管控有关政策文件要求,与相关电大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确保安全管理全覆盖。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对全国配电区城划分实施情况送行监督管理。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配电区城划分。国家能源局泥出机构负责向地量配电业务项司业主颁发电大业
年许可证(供电类),并在许可证中载明营业区城。
第二章 原则与流程
第五条 配电区城划分应运持公平公王,安全可靠、经济合理、限清哳、責任明确约基本原财,保障电两安金稳定发展。
第六条 配电区域应技照行政区城或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总体规判磅定的地理苑国划分,具有清晰的沈界,尽量保持配电区城的光整性及连续性,避免出现重复建设、交叉供电等情形,影响普遍服务和保底供电服务的落实。
第七条 增量配电业务应符合国家电大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纳入省级相关电网规划,满足国家和行业对电能配送的有关规定及标准要求。
第八条 配电区城划分应与国家能源政荣相街接。国家发展改革交、国家能源局公布的各类能源行业示范项日中已包含增量起电业务并明确供电范国的,配电区域尽量与其保持一致。
第九条 鼓励以满足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为主委目标的增量配电业务,支持依据共可再生能源供电范围、电力货荷等情况划分配电区城。不得依托燃煤自备屯厂建议增量配电网,防止以规避社会责任为代价打造成本优势。
第十条 配电区城划分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配事区城划分方案并征求地方政府、电网企业、潜在投资主体的意见建议。配电区域难以強定的,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许审讼证。
第十一条 配电区城划分农括主要包括:
(—)消量配电际规划和关情况;
(二)增量配电网覆盖范围及产权归属情况;
(三)相关单位与电网企业历史形成的实际供用电约定,或电两企业出其的电网接入意白等文件。
第十二条 配电区城划分意见应我明配电区域的地理范围、划今界级区产权分界点等信息,并附配电区城地理平面图、电网分布图等说明文件。
第十三条 配电区城划分主管部红应当在项司业主确定前明确配电区域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0日。
在项日业主确定后30日内向顶气业主和该区城原电网远营企业出具配电 区城划分意见,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第十四条 增量配电业务项日业主按照有关规定申领电方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时,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据配电区域划分意见,在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中载明营业区城。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前,增量起电业务项目业主已确定、售尚未明缺配电区域的,项目业主可向配电区域利分主管部门提出配电区城划分中请。配电区域划分主管部门收到中请后,应在60日内向项目业主和原电网运官企业出具配电区城划分意见。
第十六条,增量配电业东项日业主或原电网运售企业对配电区城划分意见存在异议的,可在划分意见正式印发后30日内向配电区城划分主管部门提出异议中请,并配合做好资料提供、現场调查等工作。配电区城划分主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予以协调井在 60 日内出其意见。异议协调处理期向配电区城划分相关利益方不得在相关拿议区域内选行配电网施工建设,涉区特珠用电或紧急用电的情形除外。
第三章 资产与用户
第十七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依法享有所辖配电区域配电网投资建设及经营管理的权利。由非本区城配电网运营主体找资建设并运营的存量配电网资产,在与产权单位协商的基础上,可通过以下方式处置:
(一)存量配电风资产产杖单位通过资产人股等方式,参股拥有本区城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共同运营区城配电网;
(二)存量配电网资产产放单位通过出告、产权置换等方式,将存量配电网货产所有权转让给拥有本区域配电网运营的企业;
(三)存量配电网资产产权单位通过租赁等方式,将存量配电风资产租借给拥有本区城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运营;
(四)存量配电网资产产权单位接照其他符合法件法规的方式厘清配电网资产运营权。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后,配电区城内的增量市力用户和随有量配电风资产移交的存量用户的配电业务按照属地原则,由该企业负责。
相关中风企业应按照国京有关規定公平无歧视提供电网互联服务。
第十九条 对于配电区域内,主要供电大式为原电网运管企业自有产权专线(专交,供电的电力用户,本着节约资源的原则,供电方式可维持不变(但保留用户的选择权),本专线(专交)不可再扩展共他电力用户。
第四章 变更与监管
第二十条 配电区域发生交更的,配电区城划分主管部门应当出具配电区域变更意见,拥有该区域配电网运管权的企业应当依法中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配电网运营企业擅自超出配电区城范围开展配电业务或其他电网运营企业擅自进入配电区域范围开展配电业务的,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应建改运营满足区域内各类用电需求的配电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失应与使用条列》《供电监管办法》与法律法规为用户提供接入电网、供电保障等服务,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子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4年3月20日印发
导读-光伏扶贫
-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20170925
-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5〕11号)20151202
- 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资发〔2015〕153号 )20151127
- 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20150918
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各地光伏/风电用地政策
- 陕西发改委、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陕发改能新能源〔2020〕933号)20200708
- 海南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20200410
- 冀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9〕1104号)20190813
- 广西能源局关于规范我区光伏发电站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能新能〔2018〕23号)20180702
- 20180616鲁国土资规〔2018〕4号-关于保障和规范光伏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