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澄迈县工业信息化和学技术局
澄迈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促进绿色能源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 〔2023〕 12号)结合我县实际,推动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集中式光伏项目用地管理
(一)引导项目合理布局。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等;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还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I 级保护林地。
(二)实行项目用地分类管理。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阵用地(含光伏面板、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的集电线路等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含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场内外道路等用地,具体依据《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分类),根据用地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1.光伏方阵用地。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合理控制,节约集约用地,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鉴于我县林地资源紧张,光伏方阵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林地,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林地的,需按规定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并落实林地占补平衡;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 1 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应合理设置净间距,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灌木覆盖度等生长状态不低于林光互补前水平。光伏方阵按规定使用规划林地的,应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项目服务期满后,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利用依法承包的鱼塘、滩涂、海洋和其他水域建设光伏项目应采用“渔光互补”模式,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在湖泊周边、水库库汉建设光伏、风电项目的,要科学论证,严格管控,不得布设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区域,不得妨碍行洪通畅,不得危害水库大坝和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安全,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航运安全。
对利用废弃矿坑建设“光伏+生态修复”项目的,向属地镇政府和县资规局提出申请,根据用地规划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属地镇政府和县资规局的指导下,将每年收益的一部分用于矿坑修复工作。
光伏方阵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后续开展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版,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实行用地备案,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
2.配套设施用地。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进出平衡。其他道路按建设用地管理。
(三)及时办理征地或租赁等用地手续。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涉及使用建设用地的,可依照土地征收规定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光伏方阵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权利主体、属地镇政府签订用地与补偿协议,报县资规局备案
(四)规范项目申报流程。申报集中式光伏项目建设的,需先向属地镇政府提出申请,由属地镇政府对用地规模和用地规划性质进行严格审查,由属地镇政府向县发改委申报。县发改委征求相关行业部门意见并报县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发改委申请光伏建设指标。获得省级批准同意的项目,属地镇政府负责协助企业落实项目用地,确保项目在获批一年内开工建设。对于光伏产业发展较好的镇,在申报集中式光伏项目时予以优先安排。
(五)严格落实分级审核制度。为进一步规范集中式光伏项目建设,避免新增土地“非粮化”“非农化”问题,集中式光伏项目严格执行“省、县、镇”三级审核,未经批准任何村集体不得与企业签订集中式光伏开发合作协议。属地乡镇政府要对项目用地规模、土地类型和规划现状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在不影响所在地区生产用地需求和产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方可审批实施集中式光伏项目。因属地乡镇政府审核把关不严,导致项目审批后无法落地或对地区生产用地造成影响的,三年内不得再申报集中式光伏项目。
二、鼓励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一)简化审批流程。对于以 35 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单个项目容量原则上不超过 50千瓦的户用光伏电站、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 500 千瓦的村级光伏电站、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 2 万千瓦的固定建(构)筑物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和整村推进的复合型分布式光伏电站,不受并网指标限制,项目进行线上备案后实施,涉及占用地面的严格按照规划用地性质管控,不得占用耕地。县资规局、各镇收到备案文件后,认真组织核实项目选址是否符合用地要求。
(二)推进光伏示范村建设。支持群众意愿较高、基础条件较好的村庄结合乡村振兴加快建设整村分布式光伏,鼓励建设太阳能路灯、屋顶光伏等设施,并利用公交站台、凉亭、大棚等设施上方空间铺设光伏板,充分利用村庄建设用地空间。鼓励各村集体在屋顶租赁、土地租赁等方面予以企业支持,对投资规模达1000 万以上的村庄给予“光伏示范村”荣誉称号
(三)探索光伏区域电力交易。允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向同一变电台区的符合政策和条件的电力用户直接售电,电价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签订能源服务协议,电网企业负责输电和电费结算,光伏发电项目应对就近用电用户予以电价优惠。
本《通知》由澄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24年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本《通知》自实施之日起,原澄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澄发改规[2022]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澄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澄迈县工业信息化和学技术局
澄迈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1日
关于开展2021年度海南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的通知(琼发改便函〔2021〕584号)20210315
- 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应按照农光、渔光、林光互补的模式进行建设。
- 每个申报项目规模不得超过10万千瓦,且同步配套建设备案规模10%的储能装置。
- 项目备案后,项目公司名称、项目法人、项目主控股方、项目建设地点在项目取得发电业务许可前不能更改。
- 项目备案后2年内未实际开工建设的,将取消备案资格,收回相应的指标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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