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 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 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完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制度、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作出了哪些部署?记者专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即绿证,是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发绿色电力颁发的具有独特标识代码的电子证书,是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也是认定绿色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1个绿证单位对应1000度可再生能源电量。以绿证认定可再生能源的绿色属性,鼓励用户购买绿证体现绿电消费是国际通行做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绿色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推动绿色发展,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36号)提出,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以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要求,加快实现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变革,健全完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政策体系。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39号)中,对完善绿证制度、推广绿证交易、引领全社会提升绿色电力消费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推动建立绿证制度并不断健全完善。2017年我国试行绿证核发和自愿认购制度,国家对享受补贴的陆上风电和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核发绿证,明确用户可通过购买绿证作为消费绿电的凭证;2020年起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明确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可通过购买绿证完成消纳责任权重;2021年启动电力交易机构开展绿电交易;2022年明确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绿电消费政策体系更加完善。绿证制度实施以来,初步推动全社会形成了较好的绿色电力消费意识,但仍存在绿证核发交易尚未全覆盖、绿证应用领域有待拓展等问题。
为进一步发挥绿证在构建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低碳环境价值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引导全社会绿色消费等方面的作用,2022年以来,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绿证的权威性、唯一性和通用性,实现对可再生能源电量绿证核发全覆盖,对规范绿证核发、完善绿证交易、做好绿证应用、鼓励绿电消费、强化绿证监管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通知》的印发实施,将有力推动绿证核发、交易全覆盖,进一步为扩大绿电供给、促进绿电消费奠定基础;将有力提升绿证的权威性、唯一性,进一步增强绿电消费的公信力;将有效拓展绿证应用,扩展绿证消费需求,进一步激发绿电消费市场活力,对于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营造绿色消费环境、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助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问:《通知》在提升绿证的权威性、唯一性和通用性方面作了哪些安排?
答:提升绿证的权威性、唯一性和通用性,对于增强绿电消费的公信力,更好培育绿证交易市场,构建绿色电力消费体系,推动绿证与国际接轨至关重要。为此,《通知》明确了以下要求。
权威性方面,明确国家能源局负责绿证相关管理工作,通过统筹各方面形成合力,进一步提升绿证的权威性,推动绿证在引领绿色电力消费、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实现双碳目标中发挥更大作用。
唯一性方面,明确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也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为确保绿证的唯一性,明确绿证对应电量不得重复申领电力领域其他同属性凭证。
通用性方面,明确绿证支撑绿色电力交易、认定绿色电力消费、核算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等基础性作用,同时推动绿证与国内碳市场、国际绿色消费和碳减排体系做好衔接。
问:《通知》在规范绿证核发方面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为规范绿证核发,《通知》对不同品类可再生能源核发绿证等作出具体规定。
一是拓展绿证核发范围。将绿证核发范围从陆上风电和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扩展到所有已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现绿证核发全覆盖。
二是区别品类提出具体要求。对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核发可交易绿证,可交易绿证既可以用作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凭证,也可通过参与绿证交易和绿电交易等方式在发电企业和用户间有偿转让。对常规存量水电项目,现阶段暂不核发可交易绿证,相应绿证随电量交易直接无偿划转;对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新投产的完全市场化常规水电项目,核发可交易绿证。可交易绿证核发范围后续可根据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情况动态调整。
三是明确核发信息来源。绿证核发原则上以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基础,同时通过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提供的数据进行校核。对自发自用等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无法提供电量信息的情况,由相应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提供绿证核发所需信息。
此外,考虑到现阶段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准确计量尚不具备条件,目前绿证核发全覆盖仅针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待相关条件成熟后,适时将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纳入绿证体系。
问:《通知》对于完善绿证交易,作出了哪些具体安排?
答:围绕进一步激活绿证交易市场、扩大绿证交易规模,《通知》明确了绿证交易平台、交易方式、交易收益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一是拓展绿证交易平台。将绿证交易平台从此前的中国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平台,扩展到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后续适时拓展至国家认可的其他交易平台。买卖双方可自由选择任一绿证交易平台开展绿证交易。
二是明确绿证交易方式。绿证交易包括双边协商、挂牌和集中竞价三种方式,其中,对双边协商交易,由买卖双方自主协商绿证交易数量和价格,并签订一次性划转协议,通过绿证交易平台完成绿证交割;对挂牌交易,卖方将绿证数量和价格相关信息在绿证交易平台挂牌,买方通过摘牌的方式完成绿证交易;对集中竞价交易,买卖双方通过绿证交易平台在截止时间前申报交易意向信息,以市场出清的方式确定绿证成交数量和价格。
三是明确绿证收益归属。一方面,对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项目(包括平价(低价)项目、自愿放弃中央财政补贴、中央财政补贴已到期项目以及2023年1月1日及以后新投产的完全市场化常规水电项目),绿证收益归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所有,交易方式不限。另一方面,对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属于国家保障性收购的,绿证收益等额冲抵中央财政补贴或归国家所有;属于市场化交易的,绿证收益在中央财政补贴发放时等额扣减。同时,对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项目创造条件尽快采用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交易。
此外,为防止绿证炒作,《通知》明确现阶段绿证仅可交易一次,交易完成后各交易平台需实时将相关信息同步至核发机构。
问:根据《通知》,如何做好绿证应用工作?
答:绿证既是可再生能源电力环境属性价值体现,又是精准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核算工具,也是国际通行的绿色电力消费证明方式。为提升绿证的通用性,《通知》围绕进一步拓展绿证应用场景,为绿证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是支撑绿色电力交易。绿电交易是以绿色电力产品为标的物的电力中长期交易,用户同步获得绿色电力和绿证,是“证电合一”的特殊绿证交易形式,通过在交易合同中明确的绿证价格体现绿色环境价值。在电力交易机构参加绿色电力交易的,相应绿证由核发机构批量推送至电力交易机构,同时在交易合同中分别明确绿证和物理电量的交易量、交易价格。
二是核算可再生能源消费。发挥绿证可追溯、防篡改、精准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等作用,落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耗“双控”相关要求,《通知》明确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能源局核定全国和各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数据。
三是认证绿色电力消费。为更好发挥绿证在评价、认证中的作用,推动构建科学、灵活的绿色电力消费体系,《通知》明确将绿证作为电力用户绿色电力消费和绿电属性标识认证的唯一凭证,要求推动建立基于绿证的绿色电力消费认证标准、制度和标识体系,为合法合规开展绿色电力消费认证提供依据。同时,参考国际通行做法,认证机构应通过两年内生产的电量对应绿证开展认证;为避免使用同一绿证开展多次认证,要求认证机构及时将认证信息同步至核发机构。
四是衔接碳市场。绿证与碳排放权交易都是以市场化手段推动绿色发展的重大制度创新,做好两者之间的衔接意义重大。《通知》明确研究推进绿证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衔接协调,为后续推动将绿证纳入碳市场相关核算体系创造条件。
五是推动绿证国际互认。目前,国内绿证已纳入国际绿电消费倡议(100% Renewable Electricity,简称RE100)的认可范围,在国际社会和跨国企业间的影响力不断扩大。为进一步提升国内绿证的国际影响力和认可度,《通知》明确,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原则上只能申领国内绿证,在不影响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实现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国际组织的绿色消费、碳减排体系与国内绿证衔接。加强绿证核发、计量、交易等国际标准研究制定,提高绿证的国际认可度和影响力。
问:如何扩大绿色电力消费需求?
答:激发绿色电力消费潜力、扩大绿色电力消费需求,对推动全社会提升绿色电力消费水平意义重大。为此,《通知》专设章节,对推动绿色电力消费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鼓励跨国公司及其产业链企业、外向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购买绿证、使用绿电,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是推动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发挥先行带头作用,稳步提升绿电消费比例。
三是强化高耗能企业绿电消费责任,按要求提升绿电消费水平。
四是支持重点企业、园区、城市等高比例消费绿色电力。
同时,我们也将督促各地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分解落实到用能单位,推动以绿证核算用户使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逐步建立“权重+绿证”约束机制,更好激发绿电消费市场活力。
绿色电力证书:绿证
是国家对发电企业每兆瓦时非水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颁发的具有唯一代码标识的电子凭证,一般由独立的第三方颁发。绿证的购买方,实际上是获得了声明权,即宣称自身使用了绿色能源。
2017年1月18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能源局三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32号)》,标志着我国绿色电力证书制度正式试行。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即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 )
2020年5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 ),这是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发布后正式实施的第一年,文件中明确:
在各地测算的基础上,我们统筹提出了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2019年5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中明确:
决定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是指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满足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满足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除水电以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规定应达到的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按超过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一定幅度确定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
- 按省级行政区域确定消纳责任权重。
-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承担消纳责任权重落实责任。
- 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
- 电网企业承担经营区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的组织责任。
-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考核。
- 国家按省级行政区域监测评价。
- 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进行监测评价和正式考核。
消纳量核算方式:
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为主要方式完成消纳量,同时可通过以下补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纳量。
(一)向超额完成年度消纳量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完成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简称“超额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转让(或交易)价格。
(二)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证”),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什么是可再生能源配额制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是一个以数量为基础的政策机制,它可以视为一种固定产量比例法,即要求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在总发电量中占一定的比例;国家通常规定发电商或经营电网的配电商,保证一定比例的电力必须来源于可再生能源发电。
配额制就为可再生能源提供了一个保护市场。而其电价则由竞争性的市场决定,在这个市场中,可再生能源可以互相竞争,寻求最低成本。
传统的配额制有以下明显的特征:
- 配额制是基于立法制定的,具有法律强制性。凡是没有完成法定配额义务要求的企业都将受到处罚,目的是确保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的实现。
- 配额制规定了一定时期内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这个目标既可以是可再生能源增长的绝对量,也可以是一个增长比例,目的是保证可再生能源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有一个固定的市场需求。
- 配额义务可以通过市场上绿色证书的自由交易完成。绿色证书交易为企业间的竞争提供了便利。
从以上配额制的基本特征可以看出,配额制是一种基于立法的、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是一种公正、透明的政策工具。一般不需要进行价格补贴,因此,可以避免政府进行大量的资金筹集工作。政府的作用通常表现在监督配额完成情况并对未履行义务的企业进行处罚。其最大优势是,通过市场机制以最低的成本开发给定数量的可再生能源电力。
2018年3月、2018年9月,2018年11月,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名义向有关方面发函征求了<关于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意见。
- 2018111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征求《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通知》意见的函
- 20180913发改办能源〔2018〕1109号-关于征求《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意见的函
- 2018032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之前发展历程:
- 20181030发改能源规〔2018〕1575号-关于印发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
研究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度。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确定各省级区域用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最低比重指标。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省级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共同 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工作和义务。力争在 2018年全面启动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度。 -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负责同志就《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20180601
为提升光伏发展质量,保障健康有序发展,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保障光伏发电消纳。重点抓好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完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监测评价制度、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充分发挥电网关键平台作用,多渠道拓展本地消纳等; - 20180402国能发新能〔2018〕34号-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
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规定可再生能源占电力消费比重配额指标并进行考核,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 - 20180226国能发规划〔2018〕2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8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提到:完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监测评价制度,推动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落实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制度,推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参与市场化交易,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激励机制,做好可再生能源消纳与节能减排、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等考核政策的衔接。 - 20171031发改能源〔2017〕19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
提到:在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时,通过电网输送和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计入当地电网企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完成量; - 20170118发改能源〔2017〕132号-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
提到:根据市场认购情况,自2018年起适时启动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和绿色电力证书强制约束交易。 - 2014060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
提到:完善调峰调频备用补偿政策,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和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及配套措施;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清洁能源消纳
新能源/清洁能源消纳 相关重要文件
- 2021年一季度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评估分析 20210427
- 2020年四季度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评估分析(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20210205
- 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关于发布2020年全国风电、光伏发电新增消纳能力的公告20200525
- 南方电网公司关于发布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新增消纳能力的公告 20200525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发布《服务新能源发展报告2020》20200520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发布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 新增消纳能力的公告20200519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 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 )20200518
- 内蒙古电力公司关于发布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新增消纳能力的公告 20200515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00518
- 2020年一季度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评估分析20200512
- 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的通报(国能发新能〔2020〕31号)20200506
-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答记者问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20190510
- 20190115国家能源局电力司负责同志就《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答记者问
- 20181030发改能源规〔2018〕1575号-关于印发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
2020年新能源/清洁能源消纳
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2020年5月25日发布的全国本年度新能源新增消纳能力的公告,2020年
累计新增新能源消纳能力85.1GW,
风电36.65GW,
光伏发电48.45GW。
一般每年4~5月发布全国各地新增风电、光伏消纳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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