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分布式光伏并网运行工作的通知》(德发改基础函〔2023〕45号)20230601

摘要:1.在承载力为绿色区域,可正常开发分布式光伏项目;在承载力为黄色、红色区域,新增的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储能配置比例不少于15%、时长2小时,租赁容量视同配建容量。
2.优先调度不配置储能、不参与柔性调节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优先柔性调节红色区域新增分布式光伏出力,避免向 220 千伏及以上电网反送电。

关于进一步做好分布式光伏并网运行工作的通知

德发改基础函〔2023〕45号

各县(市、区)发改局(发改统计部),供电公司,有关企业:
推动分布式光伏发展,是落实国家“双碳”战略、构建新型电力系统重大决策的重要举措。今年以来,我市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取得一系列技术突破,能源结构转型升级取得重大进展,新能源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首次超过 50%。随着分布式光伏装机规模快速提升,其固有出力特性对我市电力系统影响逐步凸显,为持续提升我市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水平,在新型电力系统构建中实现分布式光伏科学有序安全发展,确保全市电力安全运行和可靠供应,确保新能源利用率大于 95%,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分布式光伏具备实现柔性功率调节功能的工作实际,通知如下

一、规范开发建设模式、评估系统承载能力,建立并网消纳保障机

(一)规范分布式光伏备案建设标准
分布式光伏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备。在建设前需履行项目备案手续,并取得备案证明,业主须对提报的光伏备案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单一业主规模化开发、租用他人场所的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参照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备案管理,由业主自行在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不得捆绑群众进行贷款,不得降低工程建设质量,杜绝安全隐患。严禁将集中式光伏拆分为若千分布式光伏接入并网,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应做好监督检查,电网企业做好技术支撑。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由电网企业按月向行政审批部门代理集中备案,各县(市、区)要加强各类资料、资质审查,严禁冒用自然人身份开发非自然人项目,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不受损害。
(二)推动分布式光伏有序接入
分布式光伏接入遵循就地接入、就近消纳原则,在满足供电安全及系统调峰的条件下,避免向220千伏及以上电网反送电:且各级电网设备反向不重过载。电网企业按照国家能源局《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导则》(DL/T 2041-2019)负责开展电网承载力评估,确定评估等级(绿色、黄色、红色),将评估结果纳入可再生能源规划统筹,并根据发展需求适时滚动修编。电网承载力每月滚动更新,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程序发布,提升公开透明服务水平。加快电网设备改造力度,及时满足分布式光伏接入要求。纵深推进整县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积极推广“集中汇流”“智慧透明调控”成熟的实施路径和开发模式,积极探索“云储能”等创新模式,促进全市整县开发并网规模继续保持全省领先。
(三)建立多元分布式光伏储能配置机制
储能是支撑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技术和基础装备,对提升系统调峰能力、促进新能源消纳具有重要作用,储能规模以不出现长时间大规模反送、不增加系统调峰负担为原则配置。在承载力为绿色区域,可正常开发分布式光伏项目;在承载力为黄色、红色区域,新增的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储能配置比例不少于15%、时长2小时,租赁容量视同配建容量。综合考虑开发规模负荷特性和发展阶段,年度调整配置比例。鼓励自然人及承载力为绿色区域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配建储能设施。鼓励优先租赁德州市域内共享储能设施。支持第三方开发分布式储能,接入低压配电网参与就地调峰,通过云平台聚合形成“云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支持多家分布式光伏开发企业联合成立灵活性调节基金,通过市场化方式租赁储能容量,促进新型储能发展

二、强化安全运行条件、实现信息采集调控,落实调度运行要求

(四)分布式光伏信息采集调控要求
各类分布式光伏需将并网点开关状态、电压、电流、功率电量等运行信息直接实时上传至电力调度机构,满足采集、监视、控制要求,具备并实现接收、执行电力调度机构指令进行功率控制功能部署。逆变器设备需具备至少一路专用数据接口向电网企业开放,不得私自改造、拆除。
(五)优化分布式光伏消纳措施、保障电网安全运行
分布式光伏业主应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或发用电协议,并根据系统消纳能力、运行需要和调度要求承担相应调峰任务,有序上网消纳。在负荷低谷时段,避免因分布式光伏导致电网设备反向重过载、向 220 千伏及以上电网反送电,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其出力情况,调整电网运行方式提高消纳能力;当方式调整无法满足新能源消纳要求或电网设备出现反向重过载问题时,电力调度机构启动分布式光伏消纳调峰措施(扶贫光伏除外),安排不具备调度端远程功率控制功能部署的场站整站(户)停运、安排具备调度功率控制功能的分布式光伏场站(户)接收发电指令曲线,柔性调节。优先调度不配置储能、不参与柔性调节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优先柔性调节红色区域新增分布式光伏出力,避免向 220 千伏及以上电网反送电。当问题消除后,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下达解除调节指令

三、规范涉网技术参数、优化分布式并网性能,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六)涉网频率技术要求
分布式光伏并网点频率 48.5Hz-50.5Hz范围之内时,应能正常运行。分布式光伏逆变器应具备一定的耐受系统频率异常能力。
(七)并网电压技术要求
10 千伏及以上并网分布式光伏项目,应具备高、低电压穿越能力。380/220伏以及通过10千伏接入用户侧分布式光伏,应具备耐受系统异常电压能力。三相系统任一相电压发生异常时,也按此方式运行
(八)功率因数技术要求
10千伏及以上并网分布式光伏,应具备保证并网点功率因数的0.9(超前)-0.9(滞后)范围内连续可调的能力。380/220伏并网分布式光伏,应具备保证并网点功率因数在0.95(超前)-0.95(滞后)范围内可调节的能力。
并网分布式光伏,在其无功输出范围内,具备根据并网点电压水平调节无功输出,参与电网电压调节的能力,其调节方式和参考电压、电压调差率等参数可由电网企业设定。
(九)谐波、负序电流及防孤岛保护技术要求
分布式光伏逆变器正常运行时,注入电网的电流谐波总畸变率限值为5%,负序三相电流不平衡度不应超2%,短时不应超4%。分布式光伏逆变器防孤岛保护不得退出运行,动作时间不大于2秒,且与电网侧线路保护相配合。

四、加强协同联动、做好指导服务,促进分布式科学有序安全发展

各县(市、区)发改部门、电网企业和分布式光伏业主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协同机制,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分布式光伏业主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涉网技术参数,强化安全运行条件。要做好分布式光伏建设、运营相关主体宣传、告知、沟通、解释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得擅自提高并网接入门槛,增加分布式光伏业主负担。
电网企业要进一步简化接网业务环节,优化流程、缩短时间,推广全流程线上办理平台应用,要指导分布式光伏业主做好并网运行管理工作,整改安全隐患。存量分布式光伏项目要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实时数据采集、功率控制、技术参数整改及并网调度协议、发用电协议补签工作;对满足技术要求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在新能源消纳困难时段,电网企业应按照最大程度消纳要求,本着“柔性为主、刚性保底”原则,予以优先消纳。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根据试行效果以及国家、省、市最新政策予以调整,原《关于切实做好分布式光伏并网运行工作的通知》(德发改基础函〔2022〕6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分布式光伏并网技术要求
2.相关参考文件

山东省德州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分布式光伏并网运行工作的通知》(德发改基础函〔2023〕45号)20230601
山东省德州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分布式光伏并网运行工作的通知》(德发改基础函〔2023〕45号)20230601
山东省德州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分布式光伏并网运行工作的通知》(德发改基础函〔2023〕45号)20230601

德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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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能源文件

山东省2020年风电、光伏项目

国网山东关于2020年拟申报竞价光伏项目意见的函20200605

  • 2020年山东拟申报竞价的光伏共19个项目,项目规模为97.6万千瓦;
  • 根据申报项目承诺,储能配置规模按项目装机规模20%考虑,储能时间2小时,可以与项目本体同步分期建设。

省能源局关于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0410

  • 平价上网各市已实施的平价风电、光伏项目一并报送,4月20日前上报;
  • 有补贴风电项目:已超”十三五”,不能安排集中及分散式风电;18年前项目推进今年并网;
  • 海上风电:稳妥推进前期工作;
  • 光伏户用:做好管理服务;
  • 竞价光伏:已确认平价不能参与,按照《山东省2020年竞价方案实施》。

竞价光伏安排:

  • 工商业分布式项目:由市级电网出具接入与消纳意见;
  • 普通光伏电站:由各市级电网企业于5月20日前上报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6月1日前,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对具备条件的普通光伏电站逐一出具接入与消纳意见;
  • 各市能源主管部门于6月5日前以正式文件将申报材料报省能源局;
  • 省能源局将会同各市能源主管部门进行系统审核,于6月10日前完成信息填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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