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增量配电网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精神,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促进新能源消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现就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分时电价用户价格机制
(一)峰谷时段划分
1、一般工商业及其他两部制、大工业两部制用电
(1)夏季(7、8、9月)
高峰时段:8:00-15:00、18:00-21:00
平时段:6:00-8:00、15:00-18:00、21:00-22:00
低谷时段:22:00-次日6:00
其中,7月、8月12:00-14:00 为尖峰时段
(2)其他月份
高峰时段:8:00-11:00、18:00-21:00
平时段:6:00-8:00、11:00-18:00、21:00-22:00
低谷时段:22:00-次日6:00
其中,冬季(1月、12月)19:00-21:00为尖峰时段
2、一般工商业及其他单一制用电
高峰时段:6:00-22:00
低谷时段:22:00-次日6:00
(二)峰谷比价水平
1、一般工商业及其他两部制、大工业两部制用电
夏季(7、8、9月)和冬季(1、12月)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8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60%,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电价的基础上上浮25%。
其他月份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50%。
2、一般工商业及其他单一制用电
夏季(7、8、9月)和冬季(1、12月)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45%。
其他月份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17%,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45%。
3、夏季季节性价差不再执行
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大工业用电夏季季节性价差不再执行。
二、其他事项
(一)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分时电价政策不变,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前,我市直接交易用户、代理购电用户按本通知分时电价机制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后,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以及市场电价峰谷比低于本通知分时电价政策要求的,结算时购电价格按本通知分时电价机制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市电力公司要做好组织实施,加强政策解释,及时回应用户关切,确保分时电价政策平稳实施。
(二)市电力公司要密切跟踪我市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及时评估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情况,并按要求向我委反馈。
(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14日
上海市2021年风电、光伏项目
上海市发改委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21〕20号 ) 20210118
- 确认本市2020年度光伏发电建设规模为215.3657兆瓦;
- 各区在不发生弃光、满足消纳条件的前提下,备案总规模不受规模实施方案的限制;
- 自2021年起,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国家下达的本市消纳责任权重和本市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于每年上半年下达年度可再生能源建设任务。
上海市2020年风电、光伏项目
国网上海营销部关于上海吉祥航空等分布式光伏电力消纳意见(国网上电销〔2020〕63号)20200610
- 原则同意上海吉祥航空等135个项目(总容量99.7MW)接入电网;
- 在确保电网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要求优先全额消纳本批次项目上网电量。
上海市发改委关于做好2020年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发改能源〔2020〕48号)20200409
- 平价光伏项目:2020年4月20日前,各区发展改革委应将申报文件(含项目信息及支撑文件)上报我委,申报项目应确保在2020年底前完成备案并开工建设。
- 竞价光伏项目:5月31日前,各区发展改革委将项目申报表、相关支持性文件及说明书面报送我委;6兆瓦及以上光伏电站企业须在5月25日前在线提交竞价资格申请;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不需提交竞价资格申请,可直接填报分布式发电竞价项目信息。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0年度光伏发电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20〕5号)20200113
- 关于2019年建设规模:本市2019年度光伏发电建设规模为210 兆瓦;
- 关于2020年工作:于2月28日前将本区2020年度光伏发电建设规模计划及实施方案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2020版)》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0〕7号)20200602
1.海上风电。近海风电奖励标准为0.1元/千瓦时,深远海风电项目奖励标准另行研究确定。
2.光伏项目。2019年光伏电站奖励标准为0.3元/千瓦时,分布式光伏(含户用光伏)奖励标准为0.15元/千瓦时(学校光伏为0.36元/千瓦时)。2020年、2021年投产光伏项目奖励标准以2019年标准为基准分别减少1/3、2/3。2019年底前完成备案并开工、2020年6月底之前建成并网的项目,可享受2019年的奖励标准。2020年内完成备案并开工、2021年6月底之前建成并网的项目,可享受2020年的奖励标准。
- 上海市发改委关于做好2019年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9〕68号)20190617
-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18年第三批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目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9〕45号)20190408
- 上海市发改委关于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9〕15号)20190329
- 上海市发改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资金扶持政策支持光伏发电持续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9〕33号)20190311
- 沪发改能源〔2018〕188号-关于公示上海市“十二五”以来光伏项目有关情况的通知20181225
- 20181130沪发改能源〔2018〕163号-关于公示上海市“十二五”以来风电项目有关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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