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充分发挥峰谷分时电价杠杆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要求,现就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峰谷电价浮动比例
“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的用户,平段用电价格(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附加+新增损益及辅助服务费)扣除政府性基金附加、新增损益及辅助服务费后,低谷电价下浮58.8%,每年季节性高峰期间(1月、7月、8月、9月、12月)高峰电价上浮81.3%,其他月份高峰电价上浮71%。
二、执行范围及时段
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每日9:00—12:00、17:00—22:00为高峰时段,23:00至次日8:00为低谷时段,其余时间为平段。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用户宣传峰谷分时电价在保障电力安全供应、促进新能源消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争取各方理解支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二)电网企业要对峰谷分时电价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及时评估实际执行效果,每年一季度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供上年度峰谷分时电价执行情况。
(三)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试行2年。此前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2022年1月28日
-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需求响应工作的通知(皖能源电调函〔2023〕37号)20230627
-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能源电调〔2022〕3号)20220118
-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20年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20〕21号 )20200327
- 关于印发安徽省2019年申报国家补贴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19〕40号)20190610
- 安徽省2018年风电项目核准清单:38个项目,1875.2MW
- 20181207皖能源电力〔2018〕75号-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80706安徽省能源局、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安徽省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建立安徽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库(2021-2023年)的通知(皖能源新能函〔2021〕21号)20210309
申报范围:2021-2023年拟开工建设(含在建)的光伏发电、风电、电化学储能、生物质能和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申报入库的可再生能源项目需符合国家及省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基本具备用地、用林、生态环境、系统消纳等支撑条件,项目规模和开工时间合理科学。
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之前报送省能源局
风电和光伏电站
1.项目应明确项目投资主体,投资主体已与所在乡镇(街道) 及以上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开发协议或者土地(屋顶)租赁协议。 其中,光伏电站项目应明确项目使用土地面积。
2.项目申报容量不小于 6 兆瓦, 原则上单个项目不超过 250 兆瓦。
3.项目选址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开发区域, 可提供 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支持性 文件。其中,光伏电站应提供拟占用地类性质、用地面积以及场 址主要拐点经纬度坐标。
4.提供初步接入方案,包括拟接入变电站、接入电压等级和 送出线路长度等内容。
5.提供计划开工时间和预计并网时间。
电化学储能项目
鼓励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及第三方社会资本采取新能源+储 能、独立储能电站、风光储一体化等多种发展方式,共同参与储能项目建设。
1.电化学储能电站应明确投资主体, 投资主体已与所在乡镇 (街道)及以上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开发协议。
2.明确电站规模、应用场景及初步电网接入方案。
3.提供计划开工时间和预计并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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