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和售电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为充分发挥电价信号在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作用,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10千伏及以上且受电变压器容量100KVA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普非工业用户动力用电。
二、时段划分
高峰时段、平段和谷段分别各8小时,具体如下:
(一)高峰时段:11∶00—17∶00、20∶00—22∶00。其中,夏季7月、8月以及冬季12月、1月的12∶00—14∶00为尖峰时段。
(二)平段:08∶00—11∶00、17∶00—20∶00、22∶00—24∶00。
(三)低谷时段:00∶00—08∶00。
三、峰谷电价机制
(一)峰平谷电价。峰谷电价价差为4.2∶1,高峰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62%,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代理购电用户平段电价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平均上网电价加上输配电价,市场化直接交易用户平段电价为市场交易合同约定的交易电价加上输配电价。基金及附加按国家规定继续收取,但不参与峰谷电价浮动。
电力现货市场尚未运行前,参与市场交易的发、售、用电企业,应签订分时段、带量带价中长期交易合同,原则上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4.2∶1。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二)平均分时电价。对已纳入分时电价执行范围且暂不适宜错峰用电的普非工业用户,可自行申请选择执行平均分时电价,选定后1年内保持不变。平均分时电价按代理购电用户平段电价或市场化直接交易用户平段电价基础上加上每千瓦时0.03元确定。
四、保障措施
(一)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分时电价收入动态归集清算机制,电网企业对分时电价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并做好与市场化交易的衔接工作。根据全市电力系统用电负荷变化以及分时电价盈亏情况等,适时动态调整分时电价机制。
(二)定期报送执行情况。密切跟踪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动态掌握分时电价机制实际执行情况。电网企业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负荷曲线变化、系统峰谷差和负荷率变化、加权平均电价变动情况、分时电价损益(含分行业分析)等有关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三)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实施,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加强舆情监测预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平稳实施。鼓励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降低用电成本。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市发展改革委。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重庆电网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办法》(渝价〔2000〕341号)制定的丰枯电价机制暂停执行。执行期间,遇有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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