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1〕499号)20211203

四川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1〕499号)20211203
四川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1〕499号)20211203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规〔2021〕499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地方电网企业,各增量配电网企业,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有关电力用户: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价改革、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结合四川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峰平谷时段划分

高峰时段:11:00-12:00、14:00-21:00;平段:7:00-11:00、12:00-14:00、21:00-23:00;低谷时段:23:00-次日 7:00.

二、执行范围、方式及浮动比例

(一)执行范围
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含地铁)牵引用电外,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 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专用变压器在50千伏安及以上、公用变压器在50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考虑商业用户用电特性,商业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本通知分时电价,或参照全省商业用户原分时电价与目录电价平均差额执行平均电价。选择执行平均电价的商业用户用电价格=交易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按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基金及附加+原分时电价与目录电价平均差额(差额水平为 4.06 分/千瓦时)。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民政福利单位和城市公用路灯默认不执行分时电价,也可自愿选择执行。污水处理厂可根据实际用电情况选择是否执行分时电价。用户选择执行方式后,一年内保持不变。
(二)执行方式
鼓励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合同时约定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合同约定的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本通知规定的峰谷电价价差。市场交易合同未约定用电曲线、或约定的用电曲线分时电价峰谷比例低于本通知规定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含交易电价和输配电价)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三)浮动比例
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60%,峰平谷价差比为1.6:1:0.4.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费不参与浮动

三、建立尖峰电价机制

(一)尖峰时段
夏季7月26日-8月25日,尖峰时段:15:00-17:00冬季12月26日-1月25日,尖峰时段:19:00-21:00
(二)执行范围
执行分时电价的大工业用户,
(三)浮动比例
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 20%。

四、其他事项

(一)将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充电设施用电纳入分时电价政策范围,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和浮动比例执行。
(二)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时段用电量,通过调整用电时段降低用电成本
(三)电网企业要对分时电价执行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执行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
(四)上网侧分时电价机制、丰平枯季节划分暂维持不变(五)根据我省电力负荷特性变化、现货市场建设等情况,适时调整分时电价机制。
(六)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执行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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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文观点不代表光动百科|PVMeng.com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原文链接https://fgw.sc.gov.cn//sfgw/c109344/2021/12/3/691e2c5fc36b4011851634750b7ef4b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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