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关于开展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张家口市能源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充分利用我省丰富的屋顶资源,开发建设屋顶式分布式光伏,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与乡村振兴两大国家战略的重要措施。为加快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发展,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名单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21〕84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石家庄市元氏县、栾城区等国家公布的我省37个县(市、区)全部列为我省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试点要求
(一)达到最低比例要求。试点县(市、区)
党政机关建筑屋顶总面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50%;
学校、医院、村委会等公共建筑屋顶总面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40%;
工商业厂房屋顶总面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30%;
农村居民屋顶总面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20%。
(二)符合城乡规划。项目建设要与城乡规划深度衔接,因地制宜制确定技术路线和建设方案,最大程度保障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与周边建筑和环境协调统一,严禁依附违章建筑物、临时建筑物建设。
(三)符合新农村建设要求。开展整村、整街道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美丽乡村建设。
(四)坚守安全底线。严格履行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设计、安装和验收程序,充分考虑屋顶结构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确保建设质量和安全稳定运行。
三、时间安排
(一)编制试点建设方案。2021年10月20日前,有关市能源主管部门指导试点县(市、区)政府,完成试点建设方案编制工作。
(二)光伏发电项目备案。2021年10月31日前,由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完成项目备案。
(三)光伏发电项目建设。2021年11月起,组织开发企业按照2021年、2022年、2023年分别完成不低于总装机任务10%、50%、40%的比例要求开展项目建设,确保2023年底前如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四)试点评估验收。按照国家要求,适时组织第三方开展试点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的,向国家申报纳入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示范县。
四、保障措施
(一)试点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协调落实屋顶资源,营造有利于整县(市、区)推进工作的良好政策和营商环境。
(二)试点县(市、区)电网企业要加强对配电网的升级改造,保障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消纳。
(三)试点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备案流程,鼓励实行项目整体打包、一次性备案。
(四)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整合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五)鼓励试点县(市、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等有关政策要求,积极组织屋顶光伏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
(六)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一步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参与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
五、工作要求
(一)编制试点建设方案。有关市能源主管部门指导试点县(市、区)政府,按照国家试点建设要求和河北省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规范(另文印发),摸清屋顶分布式光伏资源底数,编制试点建设方案,进一步明确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地点、运行模式、进度安排、接网消纳、运营维护、收益分配、政策支持和保障措施等相关内容。
(二)加快配套电网建设。各级电网公司要加强与试点县政府及开发企业的沟通衔接,配合做好试点建设方案编制工作。在电网承载力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各县(市、区)试点建设方案,编制配套电网建设方案,并全力做好配电网建设改造工作,切实保障试点县(市、区)分布式光伏的大规模接入需求,确保达到国家试点建设要求。
(三)落实信息月报制度。有关市能源主管部门及电网公司要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按月调度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1〕1088号)要求,对试点地区各类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开工、建设和并网情况等进行全过程监测,按月上报有关信息。
(四)规范项目管理。试点县(市、区)要严格落实“自愿不强制、试点不审批、到位不越位、竞争不垄断、工作不暂停”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改善新能源开发建设营商环境,降低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非技术成本,减轻投资开发企业负担。试点过程中,不得以开展试点为由暂停、暂缓其他项目立项备案、电网接入等工作。对于试点过程中不执行国家政策、随意附加条件、变相增加企业开发建设成本的,取消试点资格。非试点县(市、区)按既有相关政策规定继续开展各类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工作。
(五)强化督导监管。有关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规范开发建设市场秩序,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偏差要及时处理和纠正;要通过制定示范合同文本等方式,切实保护农户合法权益,对借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之机,以各种名目损害农民利益的,要严肃查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和失信惩戒名单。
附件: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名单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27日
附件
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名单
石家庄市:元氏县、栾城区、正定县、鹿泉区、赞皇县;
承德市:兴隆县、平泉市;
张家口市:桥西区、万全区、怀来县;
秦皇岛市:海港区、山海关区;
唐山市:丰南区、玉田县、曹妃甸区、迁西县、乐亭县;
廊坊市:香河县;
保定市:望都县、徐水区、高阳县、博野县、安国市;
沧州市:东光县、渤海新区、孟村县、肃宁县、南皮县;
衡水市:安平县、饶阳县;
邢台市:信都区、隆尧县、巨鹿县;
邯郸市:磁县、魏县、馆陶县;
定州市:定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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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规模项目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20211009
-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的通知20210927
- 河北发改委关于下达河北省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项目计划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1〕1278号)20210918
- 河北省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项目公示20210912
- 河北省发改委转发《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1〕1071号)20210805
- 冀南电网关于《关于请对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提出意见建议的函》的复函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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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发改委关于下达2021年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2019年平价备选)计划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1〕864号)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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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下达2021年河北南网优先发电计划的通知(冀发改电力【2021】489号)2021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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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建筑节能与科技和装配式建筑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建节科函〔2020〕33号)20200302
- 河北省发改委关于下达2019年第二批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计划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9〕1831号)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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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5国务院关于河北雄安新区总体规划(2018—2035年)的批复
- 20181108华北监能市场〔2018〕497号-京津冀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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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729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河北省张家口可再生能源示范区
河北省2020年风电、光伏项目
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加快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在建项目建设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0〕1051号)20200717
- 考虑到疫情影响,2020年6月30日前未并网竞价光伏项目可自愿转平价,并网截止时间适当延至2020年12月31日。
- 此外,张家口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光伏发电部分)、多能互补集成优化、新能源微电网、“互联网+”智慧能源示范项目(光伏发电部分)这三大类项目的并网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
- 文件明确,上述四类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并网的,予以取消建设计划(指标),同时相应核准、备案等手续作废。
- 文件指出,今后凡新核准或备案项目,两年内未开工建设或无实质建设进展的,一律取消项目计划,腾出的资源和电网消纳送出空间优先保障安排国家、省重大示范项目。
- 河北发改委综合考虑疫情影响,对相关项目并网期限做出明确,也给河北的项目业主吃了一颗定心丸,此举将有利于河北新能源的健康稳定发展。
河北省2020年光伏发电国家补贴竞价项目名单公示20200612
- 共有58个项目,3.74GW规模通过
河北省2020年平价光伏发电项目拟安排情况公示20200515
- 本次拟安排平价光伏项目24个、275.3万千瓦,具体名单见附件
- 公示时间为2020年5月15日至5月19日。
河北省发改委关于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0〕399号)20200401
河北省2021年风电、光伏项目
河北省风光储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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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清单发布 |
河北发改委关于下达河北省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项目计划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1〕1278号)20210918 河北省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项目公示20210912 本次下达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项目计划项目85个、1261.08万千瓦(以下简称“保障性项目”),包括风电项目7个、12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78个、1141.08万千瓦; 具备接入规划变电站项目43个、722万千瓦(以下简称“规划类项目”),纳入各市“十四五”规划项目管理,包括风电项目18个、294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21个、345万千瓦,风光一体化项目4个、涉及风电45万千瓦,光伏38万千瓦。 |
河北省发改委关于下达2021年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2019年平价备选)计划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1〕864号)20210628 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对光伏发电平价上网备选计划项目用地条件进行确认的函(冀发改函〔2021〕167号)20210524 本次下达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17个、187万千瓦。 确保项目2023年底前与规划配套电网工程同步建设、同步并网。 |
规模管理 |
河北发改委关于做好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1〕885号)20210702 国网冀北:关于光伏发电平价上网备选计划项目电网计入条件的复函20210622 保障性规模:风电600万kW,光伏1584万kW; 优先支持电源点侧配置一定规模储能装置; 风电项目仅限承德、张家口市申报; 风电项目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全容量建成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全容量建成并网。 各市分别于7月26日、8月15日前将保障性并网规模项目、市场化并网规模项目上报项目。 |
河北省发改委关于组织申报“十四五”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项目方案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1〕570号)20210511 张家口申报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项目不超过3个(含已下达的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承德申报项目不超过2个,其他地市如有符合条件项目也可申报,项目涉及风、光建设规模占用本地”十四五”期间开发规模。 项目申报相关材料于5月25日前报送河北发改委。 |
分布式光伏整县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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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南电网关于《关于请对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提出意见建议的函》的复函20210727 原则上各县光伏总开发规模不超过本区域全年最大用电负荷的60%,且不超过大电网调峰能力,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 按装机容量的10%〜30%(根据发展阶段适时调整)、2~4小时配置储能设施。 |
河北省能源局 关于出具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承诺函的通知20210721 |
河北发改委转发关于报送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1〕860号)20210626 于7月10日前报送我委。 原则上,每市申报试点县(市、区)不超过5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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