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国网宁夏电力公司:
为适应我区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电力市场加快建设、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等新形势新要求,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峰谷电价执行标准
平段电价执行我区目录销售电价;
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为基础上浮50%;
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为基础下浮50%。
二、峰谷时段划分
调整铁合金、碳化硅、煤炭开采洗选、水泥制造四个行业峰谷时段,具体为:
高峰 7:00-9:00 ,17:00-23:00;
平段 23:00-次日7:00;
谷段 9:00-17:00。
除上述四个行业以外的电力用户峰谷时段保持不变,即:
高峰时段:8:00-12:00 18:30-22:30;
低谷时段:22:30-6:30;
其余时段为平段。
(详见附件)
三、建立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我区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新能源消纳等情况,适时调整目录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浮动比例、执行范围。
四、其他事项
(一)我区清洁取暖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继续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清洁供暖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商发〔2017〕35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清洁供暖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宁发改价格〔2018〕723号)执行。
(二)市场化电力用户执行方式。完善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指导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本通知目录分时电价的峰谷电价价差。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应按本通知目录分时电价机制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三)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不执行分时电价。
上述政策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1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2020年光伏、风电项目
宁夏发改委关于全区2020年光伏发电国家补贴竞价项目审核结果的通告 20200612
- 确定参与2020年光伏发电国家补贴竞价项目162个,规模为475.08888万千瓦
- 集中式项目36个,规模为472万千瓦;
- 分布式项目126个,规模为3.08888万千瓦。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2020年光伏竞价项目申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宁发改能源(发展)〔2020〕287号)20200430
- 资金能力:提供申报项目资本金证明(企业银行账户余额单、银行保函等证明材料),资金额度不得低于申报项目总投资的20%,项目造价暂按4元/瓦计算;
-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提供电网接入消纳文件‘
- 申报项目应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全容量建成并网,对于逾期未按承诺时间建成并网的项目,每逾期一个季度并网电价补贴降低0.01元/千瓦时;
- 项目未按申报承诺投产时间投产,并在申报投产所在季度后两个季度内仍未建成并网的,取消项目补贴资格,2年内不得参与全区光伏项目开发建设;
- 项目建成前不得转让,否则将项目申报企业列入失信惩戒名单,自转让起5年内不得参与宁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
宁夏发改委关于2020年度光伏项目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发改能源(发展)〔2020〕146号)20200313
- 本次平价项目申报范围为:鼓励企业申报建设全部自发自用的平价试点项目;
- 已纳入国家2019年度光伏竞价范围但在申报2020年项目截止日之前项目未能开工的企业,不得申报2020年度项目;
- 每个申报主体所有申报竞价项目总规模暂定为权益容量原则上不超过20万千瓦;
- 对于逾期未建成并网的竞价项目,每逾期一个季度并网电价补贴降低0.01元/千瓦时。在申报投产时间所在季度后两个季度内仍未建成并网的,取消项目补贴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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