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年度绿色发展资金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污染减排和节能减碳,建设”无废城市”,发展绿色建筑,进一步推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建设宜居宜业绿色新城,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2019年度绿色发展资金支持政策》的基础上,由城市运行局牵头,联合经济发展局和开发建设局对政策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年度绿色发展资金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1年8月23日至8月27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bda205@163.com。
2.通讯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城市运行局生态环境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67887352
4.传真:010-67881219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附件: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年度绿色发展资金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
2.《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年度绿色发展资金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23日
附件1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年度绿色发展资金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
附件2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年度绿色发展资金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附件1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年度绿色发展资金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污染减排和节能减碳,建设“无废城市”,发展绿色建筑,进一步推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建设宜居宜业绿色新城,结合年度重点工作,特制定本政策(除明确适用范围为亦庄新城范围的支持项目外,其他支持项目适用于经开区范围)。
一、支持项目
(一)实行评审制的项目
1、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于2017年3月31日之前建成的燃气锅炉,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或整体更换锅炉等方式,有效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治理工程,改造后氮氧化物浓度稳定达到30mg/m3以内的(参考企业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双方的验收监测报告结果),具体指标要求参照《北京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验收要求》中的相关规定(见附件2),原则上按照改造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不含税)的20%给予奖励。
2、大气污染防治环保技术改造类项目,包括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氮氧化物治理、二氧化硫和烟粉尘治理、有毒废气治理、异味和臭味治理、以及其他大气污染物治理,以上项目原则上按照改造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不含税)的20%给予奖励。
3、水污染防治环保技术改造类项目,包括污水深度治理、污水再生利用等,以上项目原则上按照改造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不含税)的20%给予奖励。
4、环保精细化管理类项目,包括如下:
(1)现有企事业单位对污水或废气监测点位规范化改造后,达到《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11/1195—2015)要求,且总投资在10万元及以上的,原则上按照改造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不含税)的30%给予奖励。
(2)现有企事业单位安装污水或废气污染物在线监控(不含餐饮废气在线监控),通过验收,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的,原则上按照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不含税)的30%给予奖励。
5、餐饮废气高效治理设施整体更新类项目,现有餐饮服务性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实施的整体更换油烟净化设施的项目,原则上按排风机、油烟净化设备铭牌标识的排风量进行核定,取两者之间最小值,每1m3/h风量奖励1.5元(验收要求参见《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餐饮废气高效治理设施整体更新类项目验收要求》中的相关规定,具体见附件4)。
6、污染企业转产、搬迁、腾退类项目,经开区内重点VOCs排放企业(年度VOCs排放量不低于0.1吨的企业)转型转产、搬迁出北京市、关闭退出等项目,符合经开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政策,且已完成企业营业执照注销或生产设备全部拆除的,支持资金实行与污染物减排量等指标挂钩的方式,按照污染物减排量,分档确定奖励资金(具体见附件6)。
7、“无废城市”建设项目,支持通过优化管理、改进设计、原材料替换、工艺改进、技术改造或末端治理设施安装升级,对工业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厨余垃圾、园林垃圾、城市污泥、废弃资源等各类固体废物进行源头减量、综合利用或者安全处置等项目,优先支持参与经开区“无废城市”建设试点的项目,原则上按照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不含税)的30%给予奖励。
8、新能源商用车置换项目,鼓励经开区现有企事业单位,将名下现有的京籍汽柴油货车、大中型客车和作业类专用车等商用车淘汰转出北京市或报废,并更新为相应的新能源货车、大中型客车和作业类专用车,按照新能源车辆终端售价的20%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和支持条件按照《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能源商用车置换奖励标准和支持条件》(见附件7)执行。
9、环保方面其他示范项目,如噪声治理,土壤修复、温室气体减排、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等有利于减少区域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在生态环境建设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的项目,原则上按照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不含税)的20%给予奖励。
10、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方面创新示范类项目,在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技术应用方面有突出业绩或创新成果,经济环境效益和示范带动作用明显,且能在亦庄新城内应用的示范项目,奖励标准参见《绿色建筑、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创新示范类项目奖励资金计算标准》(具体见附件13)。
(二)实行核准制的项目
11、节能减碳技改类项目,支持在工业、交通、建筑、服务行业等领域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并且能产生一定节能量的项目。项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压缩空气系统改造、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大型公建综合节能、供热系统节能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项目需已申请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的资金支持,且通过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的最终审核公示。
在北京市级资金补助的基础上,经开区按照1:1配套奖励,奖励标准为工业类项目节能量600元/吨标准煤,非工业类项目节能量800元/吨标准煤,且每个项目的区级配套奖励资金与北京市奖励资金合计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的50%。
12、分布式光伏发电类项目,支持在用户所在场地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项目应已经建设完工且并网发电,并已申请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的资金支持,且通过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的最终审核公示。
在北京市级资金补助的基础上,经开区按照1:1配套奖励,奖励标准为:
(1)常规类项目,一般工商业电价、大工业电价或农业电价的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3元(含税);
(2)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元(含税);
(3)高端应用,全部实现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光伏组件为建筑构件)的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元(含税)。
每个项目的奖励计算周期为1年,项目投资方和场地产权方各50%,且每个项目的区级配套奖励资金与北京市奖励资金合计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的50%。
13、浅层地源、余热、再生水(污水)源等热泵项目,支持各类新建、改扩建建筑优先推广浅层地源热泵系统,鼓励燃气、燃油锅炉用户改造使用浅层地源热泵系统,鼓励设施农业利用浅层地源热泵系统供暖,鼓励再生水(污水)主干管网沿线范围内建筑使用热泵供暖。对新建、改扩建热泵系统热源和一次管网给予不超投资额10%的资金支持。支持新建燃气供暖项目建设余热热泵系统,具备改造条件的既有燃气热电厂和锅炉房加装余热热泵回收装置,对余热热泵系统项目热源和一次管网给予不超投资额10%的资金支持。原则上项目应建设完成,并已申请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的资金支持,且通过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的最终审核公示。(注:该项资金支持政策与节能减碳技改减排量资金奖励不可重复申请,投资方可结合自身项目情况选择申报)
14、绿色建筑,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类和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示范类项目,对已取得绿色建筑标识,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和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示范类项目,按项目类型、取得标识等级等内容,经开区给予相应奖励,奖励标准参见《绿色建筑、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创新示范类项目奖励资金计算标准》(具体见附件13)。
15、绿色发展专项奖励,对在绿色发展的专门领域取得突出成效,获得荣誉称号或者评审结果的单位或项目给予专项奖励。
(1)绿色工地类项目,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2019年度、2020年度“北京市绿色文明安全工地”或“北京市绿色文明安全样板工地”称号,且当年度未因环境问题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工地,可分别获得10万元、20万元奖励。
(2)绿色制造体系称号类项目,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部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标准,对于获得“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等国家级绿色制造体系称号的项目,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3)节水型单位称号类项目,对取得北京市水务局评选的2020年节水型单位称号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4)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指标考核优秀单位项目,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2019年度或2020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耗指标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单位(本考核由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组织开展),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5)节能减碳咨询项目,鼓励经开区内的协会、联盟、咨询机构等咨询服务单位开展节能减碳、清洁生产、能源审计、碳核查、碳中和认证等技术咨询策划业务,2021年内对5家及以上区内市级重点用能单位及碳排放单位开展以上技术咨询策划业务的咨询服务单位,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
(6)碳中和认证项目,鼓励企业、园区实施碳达峰和碳中和行动,通过实施光伏、风电、地源热泵、碳汇抵消等措施实现园区或厂房净零碳排放,对2021年获得碳中和认证的规上工业企业或获得碳中和认证的已纳入城市更新的园区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其中重点碳排放单位可获得部分厂房或区域碳中和认证、其他单位需获得全厂区碳中和认证)。对于企业,自建新能源设施发电量应不低于电网购电量的10%;对于纳入城市更新园区,自建新能源设施发电量应不低于电网购电量的5%;对于获得厂房或区域碳中和认证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厂房或区域的年耗电规模应不低于400万度。
所有申报单位需经有资质的碳排放核查企业进行碳核查(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官方认证的ISO14064-1组织温室气体声明核查资质)。
二、支持条件
(一)申报绿色发展资金的项目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经开区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统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注:(1)申请绿色工地建设、工地扬尘治理类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不要求在经开区进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统计登记。(2)在经开区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也可申请餐饮废气高效治理设施整体更新类项目。
2、所申报项目工程进度原则上须已实施完成,含税实际支付金额达到含税项目总投资的90%(含)以上。
除“一、支持项目”中有明确时间要求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完成时间原则上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项目资金支付时间原则上为2020年1月1日至专家评审会之前。
3、对于符合多个支持方向的同一单位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资金奖励,只能申请其中一个奖励方向。
4、适用范围:节能减碳类项目(包括节能减碳技改类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类项目,浅层地源、余热、再生水(污水)源等热泵项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指标考核优秀单位项目,节能减碳咨询项目,碳中和认证项目)和绿色建筑类项目(包括绿色建筑,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等示范类项目,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等方面创新示范类项目)适用范围为亦庄新城范围,除以上以外的其他类项目适用范围为经开区范围。
(二)以下项目不列入绿色发展资金的支持范围
1、汽车维修行业、印刷行业企业除“污染企业转产、搬迁、腾退类项目”方向以外的项目;
2、使用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建设或获得政府补贴运营的项目;
3、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得经开区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项目;
5、经绿色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不予支持的项目。
三、办事程序
(一)正式申报时间
2021年10月8日至2021年11月19日。
(二)受理窗口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亦城国际中心2层政务服务大厅“政策申报”窗口,电话:67857878。
(三)主责部门
1、节能减碳技改类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类项目,浅层地源、余热、再生水(污水)源等热泵项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指标考核优秀单位项目,节能减碳咨询项目,碳中和认证项目主责部门为经开区经济发展局,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博大大厦1309室,电话:67882073。
2、绿色建筑,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等示范类项目,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等方面创新示范类项目主责部门为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朝林大厦1505室,电话:67881317。
3、其余类项目主责部门为经开区城市运行局,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朝林大厦1107室,电话:67817352、67817752。
(四)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申报主体进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网址:zcdx.bda.gov.cn),注册登录后进行项目申报。
2.网上初审: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对申报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报主体补正材料,申报主体按时、按要求补正材料(届时将根据实际情况告知申报主体补正期限以及要求)。
3.线下受理:申报主体在规定时间内从平台下载带水印的申报材料进行打印,并前往政务服务大厅“政策申报”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人员核验,与网上提交材料一致的,予以收件。不符合的,当场告知材料补正要求。
4.线下审核:政策主责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其中评审制项目审核流程为:资料初审—统一协查相关委办局—现场核验—专家评审(财务评审和专业评审)—形成拟奖励方案—绿色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网上公示(根据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相关程序开展公示异议情形的处理)—主任办公会或专题会审定。核准制项目审核流程为:资料初审—统一协查相关委办局—财务评审—形成拟奖励方案—绿色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网上公示(根据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相关程序开展公示异议情形的处理)—主任办公会或专题会审定。
5.资金拨付:经主任办公会或专题会审定后,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向财政审计局提请资金拨付请示,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开发区城市运行局负责相关委办局统一协查、财务评审、绿色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主任办公会或专题会审定等环节的各项工作。
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线上初审、线下受理、网上公示、提交拨付申请等工作。
四、提交材料(所有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一)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1、填写《开发区绿色发展资金奖励项目申报表》(模板见附件1);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
3、原锅炉使用登记证,或环保审批手续,或排污申报登记及缴费相关证明材料;
4、燃气锅炉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的照片;
5、改造前、改造后锅炉烟气排放水平监测报告复印件;
6、填写《2021年度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色发展资金项目财务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7),提供设备采购和安装合同、项目相关发票及发票清单、银行支付凭证及清单,原则上要求项目合同报价与相关发票、银行支付凭证三者能够相互印证;其中项目实际支付金额大于100万元(含)的项目,要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7、锅炉业主单位承诺稳定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中2017年4月1日之后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本项目未申领其他区级资金的环保承诺书、及业主单位与改造实施单位双方认可的验收测试条件确认书;
8、燃烧器的型式试验证书。锅炉业主单位安全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低氮改造后的燃烧器及燃烧系统符合《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锅炉发生结构变化或整体更换的项目,还应提供监督检验证书;
9、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盖公章,或者单位开户银行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8);
10、所提供材料的清单。
(二)大气污染防治环保技术改造类项目、水污染防治环保技术改造类项目、环保精细化管理类项目、“无废城市”建设项目、环保方面其他示范项目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1、填写《开发区绿色发展资金奖励项目申报表》(模板见附件1);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3、填写《2021年度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色发展资金项目财务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7),并提供项目相关合同、发票、银行支付凭证,原则上要求项目合同报价与相关发票、银行支付凭证三者能够相互印证;
4、项目含税实际支付金额大于100万元(含)的项目,要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5、实施前和实施后同等工况下相关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其中,VOCs环保技改项目需提供VOCs治理设施进口和出口相关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6、实施前和实施后的照片;
7、污染物减排量计算过程和证明材料;
8、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盖公章,或者单位开户银行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8);
9、所提供材料的清单。
(三)餐饮废气高效治理设施整体更新类项目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1、填写《开发区餐饮废气高效治理设施整体更新类项目奖励申报表》(模板见附件3);
2、申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3、油烟净化设施采购合同;
4、油烟净化设施改造前、改造后清晰的照片;
5、排风机、油烟净化设施说明书及铭牌清晰照片;
6、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盖公章,或者单位开户银行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8);
7、所提供材料的清单。
(四)污染企业转产、搬迁、腾退类项目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1、填写《开发区调整退出污染企业奖励资金申报表》(模板见附件5);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3、企业注销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设备拆除证明材料、拆除前后对比影像资料,设备拆除类企业出具《永久停产承诺》;
4、污染物减排量证明材料,以企业转产搬迁腾退的上一年度为基准年来计算(如企业上年度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可采用正常生产年份的数据)。
污染物减排量数据以环境保护税数据为准,参考环境统计数据,其中,VOCs数据参考物料衡算法计算结果。
企业需提供基准年和调整退出年的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以及污染物减排量的计算过程;
5、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盖公章,或者单位开户银行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8);
- 所提供材料的清单。
(五)新能源商用车置换项目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1、填写《开发区新能源商用车置换奖励项目申请表》(见附件8);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3、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旅游客运企业需提供市道路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原燃油车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5、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原燃油车车辆档案注销证明复印件,或者车辆转出北京市的证明材料;
6、新能源车购买发票复印件;
7、新能源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8、新能源车行驶证复印件;
9、原燃油车照片和新能源车照片,正面照和侧面照;
10、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盖公章,或者单位开户银行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8);
11、所提供材料的清单
(六)节能减碳技改类项目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1、 填写《开发区节能减碳项目奖励申报表》(模板见附件9);
2、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项目纳入奖励范围的公示文件;
3、填写《2021年度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色发展资金项目财务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7),并提供项目相关合同、发票、银行支付凭证,原则上要求项目合同报价与相关发票、银行支付凭证三者能够相互印证;
4、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5、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盖公章,或者单位开户银行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8);
6、所提供材料的清单。
(七)分布式光伏发电类项目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1、填写《开发区分布式光伏项目奖励申报表》(模板见附件10);
2、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项目纳入奖励范围的公示文件;
3、填写《2021年度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色发展资金项目财务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7),并提供项目相关合同、发票、银行支付凭证,原则上要求项目合同报价与相关发票、银行支付凭证三者能够相互印证;
4、发电量证明材料;
5、投资单位和产权单位双方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6、投资单位和产权单位双方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盖公章,或者单位开户银行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8);
- 所提供材料的清单。
(八)浅层地源、余热、再生水(污水)源等热泵类项目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1、填写《开发区浅层地源、余热、再生水(污水)源等热泵类项目奖励申报表》(模板见附件11);
2、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项目补贴的批复文件;
3、填写《2021年度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色发展资金项目财务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7),并提供项目相关合同、发票、银行支付凭证,原则上要求项目合同报价与相关发票、银行支付凭证三者能够相互印证;
4、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5、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盖公章,或者开户银行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8);
6、所提供材料的清单。
(九)绿色发展专项奖励项目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1、填写《开发区绿色发展专项奖励项目奖励申报表》(模板见附件12),其中绿色工地建设、工地扬尘类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
2、提供所获荣誉称号或者评审结果的官方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中,节能减碳咨询项目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要求如下:清洁生产、节能减碳咨询项目应提供咨询服务合同和咨询成果以及成果经市级或区级行业部门评审通过的证明材料;碳核查、碳中和认证业务项目应提供具有ISO14064-1组织温室气体核查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温室气体核查报告以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碳中和证书;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4、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盖公章,或者单位开户银行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8);
5、所提供材料的清单。
(十)绿色建筑、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创新示范类项目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1、申请绿色建筑奖励资金的项目
(1)填写《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奖励资金申报书》(模版见附件14);
(2)《绿色建筑运行标识证书》;
(3)项目简介和项目照片;
(4)其他相关验收证明材料;
(5)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盖公章,或者单位开户银行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8);
(6)所提供材料的清单。
2、申请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奖励资金的项目
(1)填写《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申报书》(模版见附件15);
(2)项目综合验收评审合格报告;
(3)项目节能率核算报告;
(4)填写《2021年度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色发展资金项目财务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7),并提供项目相关合同、发票、银行支付凭证,原则上要求项目合同报价与相关发票、银行支付凭证三者能够相互印证;
(5)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盖公章,或者单位开户银行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8);
(6)所提供材料的清单。
3、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示范类奖励资金的项目
(1)填写《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奖励资金申报书》(模版见附件14);
(2)纳入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库的相关证明材料;
(3)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盖公章,或者单位开户银行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8);
(4)所提供材料的清单。
4、申请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方面创新示范类奖励资金的项目
(1)填写《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色建筑适用技术项目奖励资金申报书》(模版见附件16);
(2)可证明其在绿色建筑技术创新应用方面的突出业绩和创新成果的其他材料;
(3)获得国家、北京市科技、创新类奖项证明材料;
(4)填写《2021年度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色发展资金项目财务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7),并提供项目相关合同、发票、银行支付凭证,原则上要求项目合同报价与相关发票、银行支付凭证三者能够相互印证;
(5)项目含税实际支付金额大于100万元(含)的项目,要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6)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盖公章,或者单位开户银行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8);
(7)所提供材料的清单。
五、其他事项
1、绿色发展资金来源为开发区财政拨款,并纳入开发区预算管理,开发区财政审计局负责绿色发展资金的预算管理及拨付管理。
2、绿色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营商合作局、科技创新局、财政审计局、开发建设局、城市运行局、政务服务中心。绿色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开发区城市运行局、经济发展局、开发建设局共同组成,其中由开发区城市运行局牵头,办公室成员单位各自负责本领域内的各项工作。
3、根据开发区财政审计局要求,对于获得本政策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应配合开展绿色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专项审计工作;对于审计或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项目,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领导小组有权追回已拨付资金,将其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进行通报,三年之内不得享受本绿色发展资金支持。
4、本政策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开发区绿色发展资金奖励项目申报表
2.北京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验收要求
3.开发区餐饮废气高效治理设施整理更新类项目奖励申报表
4.开发区餐饮废气高效治理设施整体更新类项目验收要求
5.开发区调整退出污染企业奖励资金申报表
6.调整退出污染企业奖励资金计算方法
7.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能源商用车置换奖励标准和支持条件
8.开发区新能源商用车置换奖励项目申请表
9.开发区节能减碳项目奖励申报表
10.开发区分布式光伏项目奖励申报表
11.开发区浅层地源、余热、再生水(污水)源等热泵类项目奖励申报表
12.开发区绿色发展专项奖励类项目奖励申报表
13.绿色建筑、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创新示范类项目奖励资金计算标准
1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奖励资金申报书
15.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申报书
16.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色建筑适用技术项目奖励资金申报书
17.2021年度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色发展资金项目财务信息登记表
18.单位开户银行信息登记表
更多光伏地方补贴
北京市西城区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支持鼓励节能降耗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西发改〔2021〕3号)20210115
北京市顺义发改委《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90422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光伏发电系统推广应用的通知(京发改规〔2020〕6号)20201118
- 对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完成备案,并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采用“自发自用为主,余量上网”模式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市级财政按项目实际发电量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补贴期限为5年,补贴对象为法人单位或个人。其中:
适用一般工商业电价、大工业电价或农业生产电价的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3元(含税)。个人利用自有产权住宅建设的户用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3元(含税)。
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元(含税)。
全部实现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光伏组件作为建筑构件)的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元(含税)。
北京市顺义发改委《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90422
- 自然人度电补5年最高0.46元/kWh;法人单位一次性奖励最高360元/kW,最高不超108万;
- 自然人-河西地区:(不含北石槽镇)每度电0.3元,如自然人为低收入群体奖励标准为每度电0.4元;
- 自然人-河东地区:(含北石槽镇)每度电0.36元,如自然人为低收入群体,奖励标准为每度电0.46元。
- 法人建设-河西地区:(不含北石槽镇)法人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一次性给予每千瓦225元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75万元;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的项目,一次性给予每千瓦300元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90万元。
- 法人建设-河东地区:(含北石槽镇)法人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一次性给予每千瓦270元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90万元;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的项目,一次性给予每千瓦360元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8万元。
- 合同能源整村建设:除自然人给予每度电0.3元(北石槽镇及河东地区为0.36元)奖励外,额外一次性给予能源企业每千瓦装机容量300元的奖励(北石槽镇及河东地区为360元),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90万元(北石槽镇及河东地区为108万元)。
北京市西城区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支持鼓励节能降耗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西发改〔2021〕3号)20210115
- 第八条 节能资金支持方式分为补助和直接奖励。项目申报单位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愿申报资金支持方式,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方式。
- 第十条 支持标准:
1.节能降耗试点、示范项目,给予总投资额30%的补助;
2.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应用推广项目,给予总投资额30%的补助;
4.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推广项目,给予总投资额30%的补助;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北京市政府补助基础上给予市级补助资金50%的补助;
6.能源管控项目,给予总投资额30%的补助;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北京市 |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光伏发电系统推广应用的通知(京发改规〔2020〕6号)20201118 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采用“自发自用为主,余量上网”模式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每个项目的补贴期限为5年,补贴对象为法人单位或个人。 →工商业光伏:适用一般工商业电价、大工业电价或农业生产电价的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3元(含税)。 →户用光伏:个人利用自有产权住宅建设的户用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3元(含税)。 →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元(含税)。 →全部实现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光伏组件作为建筑构件)的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元(含税)。 |
北京市西城区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支持鼓励节能降耗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西发改〔2021〕3号)20210115 |
北京市顺义发改委《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90422 |
上海市 |
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2020版)》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0〕7号)20200602 →本市2019年-2021年投产发电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奖励时间为连续5年。单个项目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1.海上风电。近海风电奖励标准为0.1元/千瓦时,深远海风电项目奖励标准另行研究确定。 →2.光伏项目。2019年光伏电站奖励标准为0.3元/千瓦时,分布式光伏(含户用光伏)奖励标准为0.15元/千瓦时(学校光伏为0.36元/千瓦时)。2020年、2021年投产光伏项目奖励标准以2019年标准为基准分别减少1/3、2/3。→2019年底前完成备案并开工、2020年6月底之前建成并网的项目,可享受2019年的奖励标准。2020年内完成备案并开工、2021年6月底之前建成并网的项目,可享受2020年的奖励标准。 |
西安市 |
西安市工信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告20201225 →鼓励企业多产多销。促进光伏产业上下游、大中小企业之间加强合作,相互采购,协同发展,按年度新增使用(供应)额的2%,分别给予双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对新进入工信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网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分布式光伏项目,自并网次月起给予投资人0.1元/千瓦时补贴,连续补贴5年。 →支持光伏储能系统应用。对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运行的光伏储能系统,项目中组件、储能电池、逆变器采用工信部相关行业规范条件公告企业产品,自项目投运次月起对储能系统按实际充电量给予投资人1元/千瓦时补贴,同一项目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西安市发改委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申报发放实施细则(市发改发〔2019〕71号)20190225 →对2018年至2020年期间新建的分布式发电项目,给予投资人0.25元/度补贴,补贴期限5年。 →全部使用市内企业生产的转换效率达到光伏“领跑者”先进技术标准的组件。同时对装机规模超过1兆瓦的屋顶光伏电站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屋顶产权人每兆瓦10万元一次性的屋顶资源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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