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关于开展电力中长期交易市场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厅),各派出机构,国网河北省、江西省、重庆市电力有限公司,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电力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1〕5号)安排部署,经研究,定于2021年8月至12月开展电力中长期交易市场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配套文件相关精神和《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以下简称889号文)、《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强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的意见>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9〕70号)等有关要求,加强电力中长期交易市场秩序专项监管,重点督导检查各地落实889号文情况,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行为,督促市场运营机构履职尽责,推动解决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工作内容
(一)市场交易规则规范制定情况。重点关注各地中长期交易规则制修订程序、流程和审批的合规性等。具体包括:派出机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电力交易机构等单位按照889号文要求制订中长期交易规则的情况,制修订中长期交易规则程序、流程和审批的合规性等。
(二)电能交易合同签订和调整情况。重点关注合同完整性和合同电量调整规范性、公平性等。具体包括:各类电能交易合同签订及备案情况,年度优先发电合同协商情况,年度购售电合同实际执行及计划调整、合同电量调整情况等。
(三)电能交易组织和执行情况。重点关注电力交易、调度机构和市场主体等单位在各类电力中长期交易中行为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公平性。具体包括:交易组织开展、交易公告发布、交易计划编制与调整、安全校核结果、偏差考核结果、交易结果执行、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合规性等情况,是否存在不当干预市场主体交易的行为等。
(四)电费结算情况。重点关注电费结算的合规性、公平性。具体包括:国家核定的省级输配电价、风电和光伏发电上网电价等电价政策执行情况,出具交易结算依据情况,结算关系、结算金额及时性和准确性,电费中承兑汇票使用比例,交易计划偏差结算收益分配情况,市场化交易(省内、省外)电量电费中是否体现辅助服务费用等。
(五)市场运营机构履行主体责任情况。重点关注市场运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履行市场自律监督、市场运营、市场监控、风险防控等责任的情况。具体包括:市场自律监督工作机制建立情况,电力交易平台建设、运营和管理情况,市场主体注册与动态管理情况,交易计划制定及调整的合规性,市场运营、市场监控、风险防控、安全校核等责任履行情况,市场运营机构在安全校核、交易结果执行等方面衔接情况等。
(六)市场交易信息披露和报送情况。重点关注电力交易、调度机构、电力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披露与报送信息的情况。具体包括:市场信息管理、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建设及平台建设、数据接口开放等情况,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电力交易、调度机构和电力企业在数据交互等方面衔接情况等。
三、工作步骤
(一)启动部署(8月)。印发监管工作通知,启动专项监管工作,明确专项监管工作内容和要求等。按照《关于推广随机抽查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2020年修订)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有关要求,抽调派出机构人员,与第三方机构专家组成现场监管工作组,细化任务分工。
(二)开展自查(8月-9月)。河北、江西、广西、重庆等重点地区的派出机构按照要求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开展自查工作(自查范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电力中长期交易),其他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开展,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9月1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自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已采取的工作措施、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其中存在的问题篇幅不低于70%。
(三)现场监管(10月)。现场监管工作组赴河北、江西、广西、重庆等4个重点地区,采取监管座谈、查阅资料、问询笔录、核查账簿、调查问卷等方式开展现场监管,视情况采取非现场、非接触监管等方式。现场监管以问题为导向,根据工作需要,针对突出问题,可对市场主体开展延伸监管,充分核实、验证有关情况。国家能源局将视情况赴现场开展督导。
(四)约谈整改(11月)。根据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约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交易和调度机构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反馈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河北、江西、广西、重庆等地区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交易和调度机构按照要求认真推进整改工作,及时向监管司报送整改情况。监管司组织相关派出机构核实整改工作完成情况。
(五)总结规范(12月)。国家能源局组织相关派出机构系统梳理专项监管工作成果,形成专项监管报告,适时在一定范围内发布。监管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长期交易基本情况、自查整改情况、现场监管情况、监管发现的问题、针对发现的问题已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工作安排及进一步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市场秩序的监管意见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相关派出机构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电力中长期交易市场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专项监管工作,按要求派员参加现场监管工作组。对于抽调参加专项监管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再安排其他工作。对于现场监管工作组在本辖区内开展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市场秩序专项监管工作,要积极配合,做好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二)主动配合监管。华北、华中、南方能源监管局要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深刻查找并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制定工作措施,按时提交自查报告。相关地区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交易和调度机构要积极配合派出机构做好有关工作,指派专人负责;提前准备好现场监管工作组需要的查阅资料,并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提供相关材料和账号权限;认真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三)务求监管实效。现场监管工作组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有关要求,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规定,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切实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聚焦电力中长期交易中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典型问题、苗头性问题,扎实开展专项监管工作。加强问题核实,督促整改落实,强化专项监管成果运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联 系 人:扶柠柠
联系方式:010-81929583 81929559(传真)
电子邮箱:neajgs@163.com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1年7月30日
导读-光伏扶贫
-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20170925
-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5〕11号)20151202
- 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资发〔2015〕153号 )20151127
- 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20150918
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各地光伏/风电用地政策
- 陕西发改委、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陕发改能新能源〔2020〕933号)20200708
- 海南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20200410
- 冀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9〕1104号)20190813
- 广西能源局关于规范我区光伏发电站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能新能〔2018〕23号)20180702
- 20180616鲁国土资规〔2018〕4号-关于保障和规范光伏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附政策解读)
本文来自国家能源局,本文观点不代表光动百科|PVMeng.com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原文链接http://www.nea.gov.cn/2021-08/10/c_1310118673.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