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集团
关于积极推进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的通知
国家能源战规〔2021〕399号
各子分公司:
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报送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组织开展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于7月15日前将试点方案报送至国家能源局。集团公司2020年8月印发《国家能源集团关于加快光伏发电产业发展指导意见》,要求各子分公司大力发展分布式光伏;2021年5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新能源项目开发的通知》,要求全方位抢抓资源,集中与分布并重,积极推进新能源项目开发。结合国家能源局《通知》精神和集团公司对分布式光伏发展的政策要求,各子分公司要发挥区域协同优势,全力抢抓分布式光伏资源,推动整县(布、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发展屋顶分布式光伏的重要性及紧迫性
屋顶分布式光伏具有资源丰富、分布广泛、建设机动灵活等特点,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支撑,发展潜力巨大。做好县(市、区)域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有助于集团公司更加贴近消费端、锁定用户、抢占市场、抢抓资源,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各大电力集团、民营企业纷纷涌入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市场,市场竞争激烈。各子分公司要抓住“十四五”前两年发展关键期,全力推进县(市、区)域屋顶分布式光伏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 2021年目标
各子分公司要积极主动协助地方政府完成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申报工作,全力参与并争取列为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市场主体,获得试点市场主体数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在该省的装机占比。
(二) 2022年目标
2022年底前,集团系统开发(主导、参与及签署开发协议)不少于500个县(市、区)域。各电力公司签订的县(市、区)域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合作协议数量原则上不低于所属三级电力生产企业数量的2倍,进入开发阶段的项目数量原则上不低于所属三级电力生产企业数量,各火电、水电企业要拿到属地县(市、区)域主导开发权,并辐射至周边县(市、区)域。
三、工作要求
(一) 积极对接政府,做好试点申报。各子分公司要立即行动,利用属地优势,紧盯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主动对接县(市、区)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等相关单位,全力争取试点开发主体。
(二) 加快资源普查,从速锁定资源。各子分公司要提速启动属地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资源普查工作,锁定适宜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的应用场景,编制开发方案,尽快与地方政府签订开发协议,全力推进项目开发。
(三) 发挥协同优势,凝聚开发力量。集团公司煤炭、运输、化工等非电企业要主动承担新能源发展的责任和任务,积极帮助、配合电力企业对接属地政府及相关单位,加大县(市、区)域屋顶分布式光伏资源获取力度,保障集团利益最大化。
(四) 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主体责任。各子分公司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做好责任分解和工作督导。省电力公司要发挥区位协同优势,承担统筹协调主体责任,专业公司要积极配合,共同确定县(市、区)域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主体。不能确定单一开发主体的,要明确开发合作方案。
(五) 创新合作方式,实现共享发展。转变观念,拓宽思路,本着“互利互惠、合作共赢”原则,加强与地方政府、企业合作,开辟更多开发途径,建立多元化开发模式,实现共享发展。
(六) 规范审批流程,加强风险防控。各子分公司要规范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审批流程,完善开发制度,做好评估、审核等工作。要充分考虑屋顶质量、使用寿命、防火要求、产权状况、合法合规等因素,充分判断项目投资风险,确保项目质量和效益。
四、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协调。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做好“人财物智”等支持,各子分公司加强与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切实解决县(市、区)域市场开发存在的问题、矛盾和堵点。
(二) 加大技术支持。各专业公司、研究院要发挥自身优势,做好技术集成、新技术应用、项目评价等支持,打造样板示范项目,并积极复制推广。
(三) 坚实人才保障。将课堂培训、远程培训与课题培训有效结合,做好经验分享、政策宣贯等工作,培养一批熟悉县(市、区)域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业务的骨干人员和专业团队。(四) 完善考核机制。按照《关于开展2021年新能源发展专项激励的通知》(国家能源组织〔2021〕177号)的规定,对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奖励给予适当倾斜。
国家能源集团
2021年7月5日
电力央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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