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报送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内蒙古电力公司:
我国建筑屋顶资源丰富、分布广泛,开发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潜力巨大。开展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
有利于整合资源实现集约开发,
有利于削减电力尖峰负荷,
有利于节约优化配电网投资,
有利于引导居民绿色能源消费,
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与乡村振兴两大国家重大战略的重要措施。
为加快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发展,拟在全国组织开展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试点条件
申报开展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的县(市、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比较丰富的屋顶资源,有利于规模化开发屋顶分布式光伏。
(二)有较高的开发利用积极性,具有整合各方面资源、以整县方式开发建设的条件。
(三)有较好的电力消纳能力,特别是日间电力负荷较大,有利于充分发挥分布式光伏在保障电力供应中的积极作用。
(四)开发市场主体基本落实,开发建设积极性高,有实力推进试点项目建设。
(五)
党政机关建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50%;
学校、医院、村委会等公共建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40%;
工商业厂房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利于30%;
农村居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20%。
二、 落实保障措施
(一) 试点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协调落实屋顶资源,营造有利于整县(市、区)推进工作的良好政策和营商环境。
(二) 试点县(市、区)电网企业要密切配合各地试点方案编制工作,加强对配电网的升级改造,切实保障试点地区分布式光伏的大规模接入需求,做到“应接尽接”。
(三) 试点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分布式光伏接网、备案等相关管理办法,鼓励实行项目整体打包备案。
三、 加大政策支持
(一) 试点地区屋顶分布式光伏由电网企业保障并网消纳。
(二) 鼓励地方创新政策措施,通过财政补贴、整合乡村振兴各类项目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三)鼓励试点县(市、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等有关政策要求,积极组织屋顶光伏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
四、报送要求
(一) 试点县(市、区)政府牵头,会同电网企业和相关投资企业,开展试点方案编制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各县(市、区)试点方案基础上汇总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方案。
(二) 试点方案应按照“宜建尽建”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运行模式、进度安排、接网消纳、运营维护、收益分配、政策支持和保障措施等相关内容。
(三) 试点方案要积极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促进提高当地人民生活水平,注意保护和美化城镇景观、村容村貌。
(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开拓思路,抓紧组织试点方案编制工作,并于7月15日前报送我局(新能源司)。我局将及时统计公布试点方案,并加大协调支持力度,保障试点方案顺利实施。
特此通知。
联系方式:81929522/81929501(传真)
导读-光伏扶贫
-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20170925
-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5〕11号)20151202
- 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资发〔2015〕153号 )20151127
- 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20150918
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各地光伏/风电用地政策
- 陕西发改委、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陕发改能新能源〔2020〕933号)20200708
- 海南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20200410
- 冀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9〕1104号)20190813
- 广西能源局关于规范我区光伏发电站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能新能〔2018〕23号)20180702
- 20180616鲁国土资规〔2018〕4号-关于保障和规范光伏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