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支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我们组织起草了《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4月21日至2021年5月21日。相关意见建议请传真至010-68505660,或通过电子邮件发至 leixiang@ne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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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编制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21年4月21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努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储能是支撑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技术和基础装备,对推动能源绿色转型、应对极端事件、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新型储能(除抽水蓄能外的新型电储能技术)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将发展新型储能作为提升能源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综合效率和安全保障能力,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重要举措,以政策环境为有力保障,以市场机制为根本依托,以技术革新为内生动力,加快构建多轮驱动良好局面,推动储能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多元发展。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储能发展各项工作,强化规划科学引领作用。鼓励结合源、网、荷不同需求探索储能多元化发展模式。
创新引领、规模带动。加强关键技术装备研发,推动储能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建设技术创新平台,加快成果转化,有效促进规模化应用,壮大产业体系。
政策驱动、市场主导。加快完善政策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储能投资建设。明确储能市场主体地位,发挥市场引导作用。
规范管理、完善标准。完善优化储能建设、并网和运行相关管理程序,健全标准、检测和认证体系,提升储能行业建设运行水平。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实现新型储能从商业化初期向规模化发展转变。新型储能技术创新能力显著提高,核心技术装备自主可控水平大幅提升,在低成本、高可靠、长寿命等方面取得长足进步,标准体系基本完善,产业体系日趋完备,市场环境和商业模式基本成熟,装机规模达3000万千瓦以上。新型储能在推动能源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过程中发挥显著作用。到2030年,实现新型储能全面市场化发展。新型储能核心技术装备自主可控,技术创新和产业水平稳居全球前列,标准体系、市场机制、商业模式成熟健全,与电力系统各环节
深度融合发展,装机规模基本满足新型电力系统相应需求。新型储能成为能源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的关键支撑之一。
二、强化规划引导,鼓励储能多元发展
(一)统筹开展储能专项规划。研究编制新型储能规划,进一步明确“十四五”及中长期新型储能发展目标及重点任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开展新型储能专项规划研究,提出各地区规模及项目布局,并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相关规划成果应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二)大力推进电源侧储能项目建设。结合系统实际需求,布局一批配置储能的系统友好型新能源电站项目,通过储能协同优化运行保障新能源高效消纳利用,为电力系统提供容量支撑及一定调峰能力。充分发挥大规模新型储能的作用,推动多能互补发展,规划建设跨区输送的大型清洁能源基地,提升外送通道利用率和通道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比。探索利用退役火电机组的既有厂址和输变电设施建设储能或风光储设施。
(三)积极推动电网侧储能合理化布局。通过关键节点布局电网侧储能,提升大规模高比例新能源及大容量直流接入后系统灵活调节能力和安全稳定水平。在电网末端及偏远地区,建设电网侧储能或风光储电站,提高电网供电能力。围绕重要负荷用户需求,建设一批移动式或固定式储能,提升应急供电保障能力或延缓输变电升级改造需求。
(四)积极支持用户侧储能多元化发展。鼓励围绕分布式新能源、微电网、大数据中心、5G基站、充电设施、工业园区等其他终端用户,探索储能融合发展新场景。鼓励聚合利用不间断电源、电动汽车、用户侧储能等分散式储能设施,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结合体制机制综合创新,探索智慧能源、虚拟电厂等多种商业模式。
三、推动技术进步,壮大储能产业体系
(五)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开展前瞻性、系统性、战略性储能关键技术研发,推动关键材料、单元、模块、系统中短板技术攻关,加快实现核心技术自主化。坚持储能技术多元化,推动锂离子电池等相对成熟新型储能技术成本持续下降和商业化规模应用,实现压缩空气、液流电池等长时储能技术进入商业化发展初期,加快飞轮储能、钠离子电池等技术开展规模化试验示范,以需求为导向,探索开展氢储能及其他创新储能技术的研究和示范应用。
(六)加强产学研用融合。完善储能技术学科专业建设,深化多学科人才交叉培养,打造一批储能技术产教融合创新平台。支持建设国家级储能重点实验室、工程研发中心等。鼓励地方政府、企业、金融机构、技术机构等联合组建新型储能发展基金和创新联盟,优化创新资源分配,推动商业模式创新。
(七)加快创新成果转化。鼓励开展储能产业化示范、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科技创新(储能)试点示范。加强对新型储能重大示范项目分析评估,为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案实际应用效果提供科学数据支撑,为国家制定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八)增强储能产业竞争力。通过重大项目建设引导提升储能核心技术装备自主可控水平,依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带动产业链建设和完善。支持中国新型储能技术和标准“走出去”。支持结合资源禀赋、技术优势、产业基础、人力资源等条件,推动建设一批国家储能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
四、完善政策机制,营造健康市场环境
(九)明确新型储能独立市场主体地位。研究建立储能参与中长期交易、现货和辅助服务等各类电力市场的准入条件、交易机制和技术标准,加快推动储能进入并允许同时参与各类电力市场。因地制宜建立完善“按效果付费”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深化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机制,鼓励储能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参与辅助服务市场。鼓励探索建设共享储能。
(十)健全新型储能价格机制。建立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容量电价机制,逐步推动储能电站参与电力市场;研究探索将电网替代性储能设施成本收益纳入输配电价回收。完善峰谷电价政策,为用户侧储能发展创造更大空间。
(十一)健全“新能源+储能”项目激励机制。对于配套建设新型储能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动态评估其系统价值和技术水平,可在竞争性配置、项目核准(备案)、并网时序、系统调度运行安排、保障利用小时数、电力辅助服务补偿考核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五、规范行业管理,提升建设运行水平
(十二)完善储能建设运行要求。以电力系统需求为导向,以发挥储能运行效益和功能为目标,建立健全各地方新建电力装机配套储能政策。电网企业应积极优化调度运行机制,研究制定各类型储能设施调度运行规程和调用标准,明确调度关系归属、功能定位和运行方式,充分发挥储能作为灵活性资源的功能和效益。
(十三)明确储能备案并网流程。明确地方相关部门新型储能行业管理职能,协调优化储能备案办理流程、出台管理细则。督促电网企业按照“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明确并网流程,及时出具并网接入意见,负责建设接网工程,提供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服务,鼓励对用户侧储能提供“一站式”服务。
(十四)健全储能技术标准及管理体系。按照储能发展和安全运行需求,发挥储能标准化信息平台作用,统筹研究、完善储能标准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开展不同应用场景储能标准制修订,建立健全储能全产业链技术标准体系。加强现行能源电力系统相关标准与储能应用的统筹衔接。推动完善新型储
能检测和认证体系。推动建立储能设备制造、建设安装、运行监测的安全管理体系。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保障工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牵头构建储能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研究完善新型储能价格形成机制;按照“揭榜挂帅”制度要求,推进国家储能技术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建设,逐步实现产业技术由跟跑向并跑领跑转变;推动设立储能发展基金,支持主流新型储能技术产业化示范;有效利用现有中央预算内专项等资金渠道,积极支持新型储能关键技术装备产业化及应用项目。各地区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和完善政策措施,科学有序推进各项任务。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完善新型储能参与市场交易、安全管理等监管机制。
(十六)落实主体发展责任。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分解落实新型储能发展目标,在充分掌握电力系统实际情况、资源条件、建设能力等基础上,按年度编制新型储能发展方案。加大支持新型储能发展的财政、金融、税收、土地等政策力度。鼓励地方政府和有关企业建设各类新型储能平台,并向社会有序开放和提供公共服务,保障产业创新协调共享发展。
(十七)鼓励地方先行先试。鼓励各地研究出台相关改
革举措、开展改革试点,在深入探索储能技术路线、创新商业模式等的基础上,研究建立合理的储能成本分摊和疏导机制。加快新型储能技术和重点区域试点示范,及时总结可复制推广的做法和成功经验,为储能规模化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十八)建立监管长效机制。逐步建立与新型储能发展阶段相适应的闭环监管机制,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监管工作,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推动建设国家级储能大数据平台,建立常态化项目信息上报机制,探索重点项目信息数据接入,提升行业管理信息化水平。
(十九)加强安全风险防范。督促地方明确新型储能产业链各环节安全责任主体,强化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新型储能并网运行标准,加强组件和系统运行状态在线监测,有效提升安全运行水平。
储能信息汇总
要求配置储能的省份及文件
【12个】
山东省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21〕254号)20210408
新增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按照不低于10%比例配建或租赁储能设施,连续充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
山东省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鲁能源办〔2021〕1号)20210207
建立独立储能共享和储能优先参与调峰调度机制,新能源场站原则上配置不低于10%储能设施。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开展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210329
新增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按照不低于10%比例配建或租赁储能设施,连续充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按比例要求配建或租赁储能示范项目的,优先并网、优先消纳。
国网山东关于2020年拟申报竞价光伏项目意见的函20200605
根据申报项目承诺,储能配置规模按项目装机规模20%考虑,储能时间2小时,可以与项目本体同步分期建设。
甘肃发改委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新能源存量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甘发改能源〔2021〕137号)20210325
鼓励在建存量600万风光电项目按河西5市(酒泉、嘉峪关、张掖、金昌、武威)配置10%-20%、
其他地区按照5%-10%配置配套储能设施,
储能设施连续储能时长均不小于2小时。
对配置储能设施的项目业主,我委将在后续新增项目竞争性配置方面给予支持。
新疆
【光伏5万千瓦+储能≥2小时】喀什地区叶城县2021年光伏发电和储能设施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招标公告 20210319
【光伏5万千瓦+储能≥2小时】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2021年光伏发电和储能设施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招标公告20210319
【光伏25万千瓦+储能≥2小时】喀什地区巴楚县2021年光伏发电和储能设施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招标公告 20210319
【光伏20万千瓦+储能≥2小时】关于喀什地区莎车县2021年光伏发电和储能设施项目开展竞争性配置工作公告20210319
配套储能设施充电小时数不低于2小时
申请参与全省2021年新增光伏竞争优选的项目,可自愿选择光储一体化的建设模式,配置储能标准不低于光伏电站装机规模的10%容量/1小时,储能电站原则上不晚于光伏电站同步建设。
每个申报项目规模不得超过10万千瓦,且同步配套建设备案规模10%的储能装置。
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0305
第六条 为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及调峰需要,已投产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在投产一年内配套储能;新建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按照“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产”的原则配套储能;储能建设规模不应低于电网测算建议配置的规模;对自建储能困难的企业可购买同等容量的储能服务。
贵州省能源局关于下达贵州省2021年第一批光伏发电项目开展前期工作计划的通知20210303
贵州能源局关于下达贵州省2021年第一批风电项目开展前期工作计划的通知20210303
请各项目单位据此开展项目有关前期工作,落实建设条件,在配置一定比例储能、经济可行情况下加快项目建设,储能设施具体配置比例根据电网调度需要、项目年可利用小时数和建设时序而定。
贵州省能源局关于上报2021年光伏发电项目计划的通知 20201119
在送出消纳受限区域,计划项目需配备10%的储能设施。
青海省关于印发支持储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青发改能源〔2021〕26号)20210118
实行“新能源+储能”一体化开发模式。新建新能源项目,储能容量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项目装机量的10%,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对储能配比高、时间长的一体化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实行“水电+新能源+储能”协同发展模式。新建、新投运水电站同步配置新能源和储能系统,使新增水电与新能源、储能容量配比达到1 : 2 : 0.2,实现就地平衡。
新能源项目储能配置比例不低于10%、连续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原则上新增项目储能设施与新能源项目同步投运,存量项目在2021年底前完成储能设施投运。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开展2020年平价风电和平价光伏发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20〕32号 )20200608
风储项目配备的储能容量不低于风电项目配置容量的10%,且必须与风电项目同步建成投产,以满足储能要求。
对接入同一变电站的风储与光伏发电项目,优先配置风储项目。
国网山西关于2020年拟新建光伏发电项目的消纳意见20200602
建议:新增光伏发电项目考虑具有一定用电负荷的全产业链项目,配备15~20%的储能,落实消纳协议,鼓励集约化开发建设,最大限度发挥电网资源。
“十四五”新能源消纳能力已达到极限,建议以后新纳入政府开发方案的风电、光伏项目配置足够的储能设施提高调峰能力。
储能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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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光伏扶贫
-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20170925
-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5〕11号)20151202
- 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资发〔2015〕153号 )20151127
- 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20150918
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各地光伏/风电用地政策
- 陕西发改委、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陕发改能新能源〔2020〕933号)20200708
- 海南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20200410
- 冀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9〕1104号)20190813
- 广西能源局关于规范我区光伏发电站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能新能〔2018〕23号)20180702
- 20180616鲁国土资规〔2018〕4号-关于保障和规范光伏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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