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21〕28号)20210317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21〕28号)20210317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能综通监管〔202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能源企业:

  为深入贯彻《可再生能源法》,全面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要求,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根据我局《2021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国能发监管〔2021〕5号)安排,我们研究制定了《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要求如下:

一、切实加强工作统筹。请各派出机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监管内容和措施,扎实开展相关监管工作。加强与局机关沟通联系,及时报送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反映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加强工作协同配合。请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积极配合相关派出机构开展工作,并协助组织辖区内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清洁能源发电企业及时开展自查和现场监管,认真做好问题整改,客观分析清洁能源消纳实施成效和存在困难,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三、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各单位要突出工作重点,针对清洁能源问题多发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事项开展监管,推动清洁能源消纳政策得到有效实施,确保清洁能源得到高效利用。国家能源局将适时组织相关司、第三方机构专家赴部分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核查工作。

  联系人:李东 电话/传真:010-66597346/66023677

  附件: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方案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1年3月17日

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可再生能源法》,全面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要求,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根据《2021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国能发监管〔2021〕5号)安排,决定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督促有关地区和企业严格落实国家清洁能源政策,监督检查清洁能源消纳目标任务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督促电网企业优化清洁能源并网接入和调度运行,实现清洁能源优先上网和全额保障性收购;规范清洁能源电力参与市场化交易,完善清洁能源消纳交易机制和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及时发现清洁能源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推动清洁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二)《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25号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

  (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67号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42号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18〕1575号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

  三、监管范围

  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

  四、监管内容

  重点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发电企业落实清洁能源消纳目标任务、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并网接入、优化调度、跨省区交易、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等情况开展监管。具体内容包括:

  (一)清洁能源消纳主要目标完成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包括202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弃水、弃风、弃光电量和弃电率情况,是否完成年度清洁能源消纳目标,是否完成重点任务。2021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洁能源消纳情况。

  (二)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情况。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工作开展情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编制情况,电网企业组织实施工作开展情况,超额消纳量和绿色证书交易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否完成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辖区内承担消纳责任义务的市场主体是否完成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等。

  (三)清洁能源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情况。一是电网企业是否定期开展消纳能力研究论证,制定消纳方案;是否按规定及时出具并网接入意见;是否未及时建设接网工程;是否未及时按约定回购发电企业自建送出工程;是否按照规划和消纳能力合理安排项目并网时序。二是清洁能源发电项目是否存在未办理手续提前并网,是否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及执行情况如何;发电企业是否在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填报更新项目核准、开工、在建、并网、运行信息等。

  (四)清洁能源优化调度情况。包括电力调度机构是否落实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年度发电计划;电网企业是否严格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是否进行有效的调度运行管理和检修计划管理,是否建立流域上下游信息共享和联合调度协调机制,是否存在因未开展流域水电联合优化调度导致弃水加剧情况;清洁能源项目是否按照规定有序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和发电权交易等。

  (五)清洁能源跨省区交易消纳情况。包括省间清洁能源电力送电协议是否得到及时、有效执行;电力交易机构是否组织清洁能源发电企业积极参与跨省区电力市场化交易;受端省份是否存在限制外受电量规模的情况;送受端是否存在干预可再生能源报价和交易等情况;跨省区交易输电费用、网损、交易费用等收取依据、实际收取情况。

  (六)清洁能源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情况。包括电网企业是否有效执行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行相关规则;清洁能源发电企业是否公平参与辅助服务市场;辅助服务费用结算是否及时、足额;是否存在市场成员严重违反相关规则,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造成影响等情况。

  五、进度安排

  (一)启动部署(3月至4月)。国家能源局印发《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方案》,启动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各派出机构按照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启动辖区内相关工作。

  (二)自查整改(5月至6月)。各派出机构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清洁能源发电企业围绕重点监管内容开展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整改落实。

  (三)现场监管(7月至8月)。在自查基础上,各派出机构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监管,视情况开展非现场、非接触监管。具备条件时,按照国家能源局《推广随机抽查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2020年修订)》,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组织开展现场监管。现场监管要突出重点、突出问题导向,避免形式主义,防止增加基层负担。对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四)形成监管报告(9月至10月)。各派出机构要形成专项监管报告,于9月底报送国家能源局。监管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清洁能源消纳基本情况,清洁能源消纳取得的成效,清洁能源消纳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发现问题已采取的措施,进一步规范清洁能源消纳的监管意见等。国家能源局于10月底前汇总形成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报告,适时按程序发布。


中国能源政策文件

2025年2024年2023年2022年
2021年2020年2019年2018年
2017年2016年2015年2014年
2013年2012年2011年2010年

导读-光伏扶贫


专题-光伏/风电用地 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1.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20170925
  2.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5〕11号)20151202
  3. 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资发〔2015〕153号 )20151127
  4. 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20150918
    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各地光伏/风电用地政策

  1. 陕西发改委、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陕发改能新能源〔2020〕933号)20200708
  2. 海南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20200410
  3. 冀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9〕1104号)20190813
  4. 广西能源局关于规范我区光伏发电站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能新能〔2018〕23号)20180702
  5. 20180616鲁国土资规〔2018〕4号-关于保障和规范光伏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附政策解读)

土地税务: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1. 20181229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2. 20110108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本文来自国家能源局,本文观点不代表光动百科|PVMeng.com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原文链接http://zfxxgk.nea.gov.cn/2021-03/17/c_139829878.htm

(0)
新能客的头像新能客管理人员
上一篇 2021年3月15日 上午11:44
下一篇 2021年3月17日 下午8:20

关联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