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关于印发《海南省2021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电力交易中心,有关企业:
现将《海南省2021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2021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2021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纳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0〕181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消纳实施方案。
一、消纳保障实施机制
(一)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明确我省的2021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对全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各市场主体,明确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并按责任权重对市场主体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进行督促落实,并会同有关部门依规予以处理。
(二)我省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在海南电力交易中心进行账户注册,积极主动完成消纳责任权重。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自愿完成高于规定的最低消纳责任权重,超额完成的消纳责任权重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计入能耗考核。
(三)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电网企业“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细则”,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后实施,并负责组织全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各自消纳责任权重工作。
(四)省发展改革委授权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对全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信息管理。海南电力交易中心根据授权,负责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账户注销管理、消纳量核算及转让、信息报送及分析评估等相关工作。
二、消纳责任权重及分配
(一)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确定的2021年度权重指标,制定全省各类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分配方案。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共同承担全省网损和厂用电量对应的消纳量。
(三)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分两类
第一类市场主体(售电企业)
1.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
2.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外的独立售电公司、各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包括增量配电项目公司)等。承担与其年供(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
第二类市场主体(电力用户)
3.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
4.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
三、市场主体管理机制
(一)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均应在本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印发后20天内,在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完成账户注册工作。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应在本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印发后30天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年度全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均应制定《2021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提出完成消纳任务的需求及初步安排,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南方能源监管局海南业务办、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其中,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制定的《2021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南方能源监管局海南业务办和海南电力交易中心。
(三)省发展改革委适时向全社会公布本年度全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消纳责任权重履行
(一)主要履行方式:购买或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力。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以下简称“消纳量”),完成消纳责任权重。
(二)补充履行方式:
1.购买其他市场主体超额完成的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交易或转让价格。
2.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三)消纳量的计算
1.通过市场购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1)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对各承担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进行分配,按分配电量计入各市场主体的消纳量。(2)电力市场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交易结算电量计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2.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电网企业计量的自发自用电量(或经省发展改革委或南方能源监管局海南业务办认可),全部计入自发自用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3.补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纳量。从其他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购买的消纳量或购买绿证折算的消纳量计入购买方的消纳量。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售出或已转让的消纳量,以及出售绿证对应的消纳量,不再计入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的农业用电对应的消纳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转让。
(四)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对应消纳量的分配。首先用于完成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非市场化用电量对应消纳责任权重。如有剩余,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各市场主体(不含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购电量或用电量,初期按无偿原则进行分配,后续根据电力市场化改革进展,适时进行调整。
五、任务分工
(一)省发展改革委承担全省消纳责任权重分配和落实责任,待国家下达2021年各省(区)消纳权重后,再明确省内市场主体责任权重具体数值,并督促市场主体按时进行账户注册、数据报送等工作。
(二)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编制“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组织细则”,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实施;同时负责组织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工作,并于2021年1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南方能源监管局海南业务办报送2020年度全省消纳责任权重组织工作完成情况。
(三)对自然原因、重大事故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我省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显著减少或送出受限情况,报请国家能源局相应核减消纳责任权重后,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核减后的消纳责任权重对市场主体进行考核。
(四)海南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关交易或转让,并制定交易或转让细则;指导参与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优先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相应的电力交易,并在中长期电力交易合同审核、电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环节对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给予提醒。
(五)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向省发展改革委、南方能源监管局海南业务办,按季度报送各消纳责任权重市场主体完成消纳责任权重情况,并于2021年1月底报送2020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六)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负责完成省发展改革委分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并向海南电力交易中心作出履行消纳责任权重的承诺。配售电公司以及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在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将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报送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承诺。
(七)南方能源监管局海南业务办负责对全省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可再生能源相关交易过程等情况进行监管。
六、有关措施
(一)省发展改革委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公示。
(二)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南方能源监管局海南业务办负责督促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限期整改,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拒不履行消纳责任权重义务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研究惩戒措施。
(三)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配售电公司以及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对本单位向海南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一经查实,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南方能源监管局海南业务办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四)其他保障措施,由省发展改革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
关于开展2021年度海南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的通知(琼发改便函〔2021〕584号)20210315
- 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应按照农光、渔光、林光互补的模式进行建设。
- 每个申报项目规模不得超过10万千瓦,且同步配套建设备案规模10%的储能装置。
- 项目备案后,项目公司名称、项目法人、项目主控股方、项目建设地点在项目取得发电业务许可前不能更改。
- 项目备案后2年内未实际开工建设的,将取消备案资格,收回相应的指标规模。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即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 )
2020年5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 ),这是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发布后正式实施的第一年,文件中明确:
在各地测算的基础上,我们统筹提出了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2019年5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中明确:
决定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是指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满足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满足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除水电以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规定应达到的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按超过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一定幅度确定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
- 按省级行政区域确定消纳责任权重。
-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承担消纳责任权重落实责任。
- 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
- 电网企业承担经营区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的组织责任。
-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考核。
- 国家按省级行政区域监测评价。
- 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进行监测评价和正式考核。
消纳量核算方式:
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为主要方式完成消纳量,同时可通过以下补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纳量。
(一)向超额完成年度消纳量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完成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简称“超额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转让(或交易)价格。
(二)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证”),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什么是可再生能源配额制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是一个以数量为基础的政策机制,它可以视为一种固定产量比例法,即要求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在总发电量中占一定的比例;国家通常规定发电商或经营电网的配电商,保证一定比例的电力必须来源于可再生能源发电。
配额制就为可再生能源提供了一个保护市场。而其电价则由竞争性的市场决定,在这个市场中,可再生能源可以互相竞争,寻求最低成本。
传统的配额制有以下明显的特征:
- 配额制是基于立法制定的,具有法律强制性。凡是没有完成法定配额义务要求的企业都将受到处罚,目的是确保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的实现。
- 配额制规定了一定时期内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这个目标既可以是可再生能源增长的绝对量,也可以是一个增长比例,目的是保证可再生能源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有一个固定的市场需求。
- 配额义务可以通过市场上绿色证书的自由交易完成。绿色证书交易为企业间的竞争提供了便利。
从以上配额制的基本特征可以看出,配额制是一种基于立法的、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是一种公正、透明的政策工具。一般不需要进行价格补贴,因此,可以避免政府进行大量的资金筹集工作。政府的作用通常表现在监督配额完成情况并对未履行义务的企业进行处罚。其最大优势是,通过市场机制以最低的成本开发给定数量的可再生能源电力。
2018年3月、2018年9月,2018年11月,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名义向有关方面发函征求了<关于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意见。
- 2018111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征求《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通知》意见的函
- 20180913发改办能源〔2018〕1109号-关于征求《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意见的函
- 2018032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之前发展历程:
- 20181030发改能源规〔2018〕1575号-关于印发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
研究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度。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确定各省级区域用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最低比重指标。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省级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共同 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工作和义务。力争在 2018年全面启动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度。 -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负责同志就《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20180601
为提升光伏发展质量,保障健康有序发展,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保障光伏发电消纳。重点抓好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完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监测评价制度、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充分发挥电网关键平台作用,多渠道拓展本地消纳等; - 20180402国能发新能〔2018〕34号-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
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规定可再生能源占电力消费比重配额指标并进行考核,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 - 20180226国能发规划〔2018〕2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8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提到:完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监测评价制度,推动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落实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制度,推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参与市场化交易,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激励机制,做好可再生能源消纳与节能减排、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等考核政策的衔接。 - 20171031发改能源〔2017〕19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
提到:在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时,通过电网输送和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计入当地电网企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完成量; - 20170118发改能源〔2017〕132号-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
提到:根据市场认购情况,自2018年起适时启动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和绿色电力证书强制约束交易。 - 2014060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
提到:完善调峰调频备用补偿政策,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和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及配套措施;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清洁能源消纳
新能源/清洁能源消纳 相关重要文件
- 2021年一季度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评估分析 20210427
- 2020年四季度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评估分析(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20210205
- 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关于发布2020年全国风电、光伏发电新增消纳能力的公告20200525
- 南方电网公司关于发布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新增消纳能力的公告 20200525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发布《服务新能源发展报告2020》20200520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发布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 新增消纳能力的公告20200519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 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 )20200518
- 内蒙古电力公司关于发布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新增消纳能力的公告 20200515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00518
- 2020年一季度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评估分析20200512
- 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的通报(国能发新能〔2020〕31号)20200506
-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答记者问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20190510
- 20190115国家能源局电力司负责同志就《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答记者问
- 20181030发改能源规〔2018〕1575号-关于印发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
2020年新能源/清洁能源消纳
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2020年5月25日发布的全国本年度新能源新增消纳能力的公告,2020年
累计新增新能源消纳能力85.1GW,
风电36.65GW,
光伏发电48.45GW。
一般每年4~5月发布全国各地新增风电、光伏消纳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