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主体: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可再生能源电力跨省区超额消纳量转让(或交易)试行工作的函》有关工作要求,北京交易电力交易中心编写完成《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可再生能源电力超额消纳量交易规则(试行)》,已征求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市场管理委员会和相关单位意见,现予发布,并于近期试行开展省间超额消纳量交易。交易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反馈。
联系电话:010-63416828
附件:《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可再生能源电力超额消纳量交易规则(试行)》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
2021年01月26日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可再生能源电力超额消纳量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超额消纳量市场化交易(以下简称“超额消纳量交易”),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保证超额消纳量市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0〕18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所指的超额消纳量交易,是指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为完成消纳量要求,向超额完成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消纳量的交易。
第二条 市场主体应严格遵循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利益。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可再生能源超额消纳量交易运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四条 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和电力交易机构。市场主体包括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以下简称“配售电公司”,包括增量配电项目公司)、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
第五条 电网企业的权利义务:
(1)组织其经营范围内各类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消纳责任权重。
(2)作出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承诺,按规则参与超额消纳量交易,履行成交结果。
(3)配合电力交易机构按照各省级政府出台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在完成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非市场化用电量对应消纳责任权重后,将剩余保障性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对应的消纳量分摊给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
(4)每月初8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所在地区全社会用电量、市场主体用电量、可再生能源机组发电量和上网电量、免考核电量等数据。
(5)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交易相关信息。
(6)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责任。
第六条 独立售电公司、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的权利义务:
(1)作出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承诺,按规则参与超额消纳量交易,履行成交结果。
(2)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交易相关信息。
(3)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配售电公司、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的权利义务:
(1)作出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承诺,按规则参与超额消纳量交易,履行成交结果。
(2)按市场交易需求,由电网企业统一安装计量表计,或自行安装符合计量规程的表计,对发用电数据进行计量,并接入电网企业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或在每月初8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经所在地区政府部门或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认定的经营范围内电力用户用电量、可再生能源机组发电量和上网电量、免考核电量等数据。
(3)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交易相关信息。
(4)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电力交易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1)组织开展超额消纳量交易,提供市场主体注册、消纳责任权重账户设立、消纳量计算和分摊、交易组织、资金结算及消纳责任权重监测、统计、核算等相关服务。
(2)建设、运营和维护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凭证交易系统(以下简称“凭证交易系统”)。
(3)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4)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市场主体均需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并在凭证交易系统生成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账户。
已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的市场主体,经履行入市承诺并完善相关信息后,自动在凭证交易系统生成账户。
未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的市场主体,按照地方政府可再生能源保障消纳实施方案或相关规则及电力交易机构注册要件、信息填报要求,在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工作后同步生成凭证交易系统账户。
第三章 消纳量生成、分摊和计算
第十条 市场主体购买并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后,获得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分为水电消纳量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以下简称“非水电消纳量”)。消纳量包含电量类型、消纳时间、生产省份、消纳省份、消纳主体等信息。
第十一条 已接入公用电网的市场主体消纳量由每月结算电量生成,各省级电网企业负责每月将市场主体发用电数据发送相应省级电力交易中心。
未接入公用电网的地方电网、增量配售电公司、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等市场主体,若已安装计量表计且接入电网企业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则消纳量由采集的发用电数据生成。若未接入电网企业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则其发用电数据须经所在地区政府部门或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认定后,按月提交省级电力交易中心,在电力交易平台生成消纳量,未经认定的发用电量不能生成消纳量。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对应的消纳量按如下方式计算:
(1)对于电网企业按照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要求统一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对应的消纳量,首先用于完成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非市场化用电量对应消纳责任权重任务。如有剩余,电网企业按照各省级政府出台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向各市场主体分配分配剩余的保障性收购电量。
(2)对于通过电力直接交易等市场化交易产生的消纳量,按照各省级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依据,计算购电市场主体对应的消纳量。
(3)对于合同转让交易,由可再生能源替代其他能源发电产生的消纳量,按可再生能源实际结算电量,计入合同出让方对应的购电市场主体消纳量账户。
(4)对于按集中竞价、统一边际电价出清等未明确市场主体结算电量中可再生能源成分的市场化交易类型,按同一交易序列总成交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计算市场主体结算电量对应的消纳量。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的消纳量由电力交易平台同步至凭证
交易系统,存入市场主体消纳量账户。利用区块链技术,每1MWh超额消纳量生成1个可再生能源电力超额消纳凭证,作为超额消纳量交易的标的物和消纳责任权重的核算依据,具有唯一编码,对应可再生能源电量的电量类型、消纳时间、生产省份、消纳省份、消纳主体等信息。
不足1MWh部分的消纳量不再生成可再生能源电力超额消纳凭证。
超额消纳凭证不能跨年度计入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
第十四条 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每月将绿证交易结果同步到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凭证交易系统,用以计算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1个绿证等同1MWh非水电消纳量,参与消纳责任权重计算,但不能在超额消纳量市场中交易。绿证不能跨年度计入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
第十五条 凭证交易系统对市场主体消纳量进行计算。包括总消纳量、总非水电消纳量、总超额消纳量、非水电超额消纳量。计算公式如下:
总消纳量=水电消纳量+非水电消纳量+绿证认购量总
非水电消纳量=非水电消纳量+绿证认购量
若市场主体的(水电消纳量+非水电消纳量)≥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对应消纳量,则其总超额消纳量=水电消纳量+非水电消纳量-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对应消纳量。
若市场主体的(水电消纳量+非水电消纳量)<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对应消纳量,则其不存在总超额消纳量。
若市场主体的非水电消纳量≥最低非水消纳责任权重对应消纳量,则其非水超额消纳量=非水电消纳量-最低非水消纳责任权重对应消纳量。
若市场主体的非水电消纳量<最低非水消纳责任权重对应消纳量,则其不存在非水超额消纳量。
第十六条 总超额消纳量是可出售总消纳量的上限,非水电超额消纳量是可出售非水电消纳量的上限。在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时,可以出售水电消纳量;在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都完成时,可以出售非水电消纳量。
第四章 交易周期和方式
第十七条 超额消纳量交易通过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凭证交易系统开展,交易标的物为超额消纳凭证,分为水电超额消纳凭证交易和非水电超额消纳凭证交易,交易同时组织,交易周期和方式一致。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在自身消纳责任权重和所在省级行政区消纳责任权重均完成的前提下,可以向外省市场主体出售超额消纳凭证。若所在省级行政区域消纳责任权重未完成,则该省市场主体只能从外省买入消纳凭证,不能向外省卖出消纳凭证。
第十九条 省间交易原则上只开展年度交易。
第二十条 超额消纳凭证交易采用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和滚动撮合方式。
双边协商是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凭证交易的数量和价格,经双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
集中竞价是指市场主体集中申报凭证交易数量和价格,电力交易中心按照一定规则进行出清,确定最终的成交对象、成交数量和价格。
挂牌交易是指市场主体将消纳凭证的需求量或可供量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在凭证交易系统发布,由购买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按照时间顺序出清。
滚动撮合是指市场主体在交易时间内参考展示信息,自由申报凭证交易数量和价格,一旦匹配成功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出清形成交易结果。
第二十一条 超额消纳凭证只允许交易一次,成交后不能再次出售。
第五章 交易组织
第二十二条 交易时序安排:
(1)每年年度电量结算工作完成后第二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开展省间超额消纳凭证交易。
(2)如遇假期,交易时间顺延。具体交易时间以交易公告为准。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在发送出售指令前,必须保证其账户中持有满足出售指令条件的超额消纳凭证。
第二十四条 交易合同全部采用电子化方式,以成交单作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 超额消纳凭证交易的成交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双边协商和挂牌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竞价和滚动撮合交易,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可以对报价或者结算价格设置上限。
第二十六条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发布省间超额消纳量交易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交易时间、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
(2)集中竞价、滚动撮合交易限价。
第二十七条 市场主体对省间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交易达成后1个工作日内向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提出,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解释。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原因影响交易时,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应最大限度维护交易双方权益、认定交易有效或无效。
第二十九条 市场主体违反本规则,严重扰乱或破坏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时,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权认定其交易无效或撤销,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市场主体作为责任方进行承担。
第六章 资金结算
第三十条 资金结算是指根据超额消纳凭证交易结果,对交易参与方相应资金的结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 超额消纳凭证交易资金利用现有电费结算渠道进行结算,先完成交易和凭证交收,后随电费完成资金结算。
第三十二条 超额消纳凭证交易资金于交易完成后当月或次月进行结算。
第三十三条 省间交易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结果适时出具结算依据给相关省级电网企业、市场主体,市场主体按照结算依据交收超额消纳凭证。
第三十四条 超额消纳凭证交易资金在电费结算单据中单项列示,市场主体按照交易结算依据和电费结算单据收\付资金。省间交易由买卖双方所在的省电力公司进行资金结算。
第七章 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省间超额消纳量交易结束后,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于次月完成各市场主体核算。
第三十六条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建立消纳权重完成情况信息披露机制和平台,指导市场主体完成消纳责任权重。
第三十七条 信息主要通过信息披露平台、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披露。
第三十八条 市场主体如对披露信息有异议或疑问,可向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提出,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即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并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及时修订。
更多光伏地方补贴
北京市西城区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支持鼓励节能降耗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西发改〔2021〕3号)20210115
北京市顺义发改委《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90422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光伏发电系统推广应用的通知(京发改规〔2020〕6号)20201118
- 对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完成备案,并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采用“自发自用为主,余量上网”模式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市级财政按项目实际发电量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补贴期限为5年,补贴对象为法人单位或个人。其中:
适用一般工商业电价、大工业电价或农业生产电价的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3元(含税)。个人利用自有产权住宅建设的户用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3元(含税)。
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元(含税)。
全部实现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光伏组件作为建筑构件)的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元(含税)。
北京市顺义发改委《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90422
- 自然人度电补5年最高0.46元/kWh;法人单位一次性奖励最高360元/kW,最高不超108万;
- 自然人-河西地区:(不含北石槽镇)每度电0.3元,如自然人为低收入群体奖励标准为每度电0.4元;
- 自然人-河东地区:(含北石槽镇)每度电0.36元,如自然人为低收入群体,奖励标准为每度电0.46元。
- 法人建设-河西地区:(不含北石槽镇)法人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一次性给予每千瓦225元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75万元;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的项目,一次性给予每千瓦300元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90万元。
- 法人建设-河东地区:(含北石槽镇)法人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一次性给予每千瓦270元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90万元;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的项目,一次性给予每千瓦360元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8万元。
- 合同能源整村建设:除自然人给予每度电0.3元(北石槽镇及河东地区为0.36元)奖励外,额外一次性给予能源企业每千瓦装机容量300元的奖励(北石槽镇及河东地区为360元),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90万元(北石槽镇及河东地区为108万元)。
北京市西城区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支持鼓励节能降耗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西发改〔2021〕3号)20210115
- 第八条 节能资金支持方式分为补助和直接奖励。项目申报单位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愿申报资金支持方式,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方式。
- 第十条 支持标准:
1.节能降耗试点、示范项目,给予总投资额30%的补助;
2.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应用推广项目,给予总投资额30%的补助;
4.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推广项目,给予总投资额30%的补助;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北京市政府补助基础上给予市级补助资金50%的补助;
6.能源管控项目,给予总投资额30%的补助;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即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 )
2020年5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 ),这是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发布后正式实施的第一年,文件中明确:
在各地测算的基础上,我们统筹提出了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2019年5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中明确:
决定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是指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满足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满足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除水电以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规定应达到的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按超过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一定幅度确定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
- 按省级行政区域确定消纳责任权重。
-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承担消纳责任权重落实责任。
- 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
- 电网企业承担经营区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的组织责任。
-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考核。
- 国家按省级行政区域监测评价。
- 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进行监测评价和正式考核。
消纳量核算方式:
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为主要方式完成消纳量,同时可通过以下补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纳量。
(一)向超额完成年度消纳量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完成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简称“超额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转让(或交易)价格。
(二)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证”),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什么是可再生能源配额制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是一个以数量为基础的政策机制,它可以视为一种固定产量比例法,即要求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在总发电量中占一定的比例;国家通常规定发电商或经营电网的配电商,保证一定比例的电力必须来源于可再生能源发电。
配额制就为可再生能源提供了一个保护市场。而其电价则由竞争性的市场决定,在这个市场中,可再生能源可以互相竞争,寻求最低成本。
传统的配额制有以下明显的特征:
- 配额制是基于立法制定的,具有法律强制性。凡是没有完成法定配额义务要求的企业都将受到处罚,目的是确保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的实现。
- 配额制规定了一定时期内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这个目标既可以是可再生能源增长的绝对量,也可以是一个增长比例,目的是保证可再生能源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有一个固定的市场需求。
- 配额义务可以通过市场上绿色证书的自由交易完成。绿色证书交易为企业间的竞争提供了便利。
从以上配额制的基本特征可以看出,配额制是一种基于立法的、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是一种公正、透明的政策工具。一般不需要进行价格补贴,因此,可以避免政府进行大量的资金筹集工作。政府的作用通常表现在监督配额完成情况并对未履行义务的企业进行处罚。其最大优势是,通过市场机制以最低的成本开发给定数量的可再生能源电力。
2018年3月、2018年9月,2018年11月,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名义向有关方面发函征求了<关于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意见。
- 2018111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征求《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通知》意见的函
- 20180913发改办能源〔2018〕1109号-关于征求《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意见的函
- 2018032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之前发展历程:
- 20181030发改能源规〔2018〕1575号-关于印发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
研究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度。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确定各省级区域用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最低比重指标。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省级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共同 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工作和义务。力争在 2018年全面启动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度。 -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负责同志就《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20180601
为提升光伏发展质量,保障健康有序发展,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保障光伏发电消纳。重点抓好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完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监测评价制度、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充分发挥电网关键平台作用,多渠道拓展本地消纳等; - 20180402国能发新能〔2018〕34号-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
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规定可再生能源占电力消费比重配额指标并进行考核,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 - 20180226国能发规划〔2018〕2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8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提到:完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监测评价制度,推动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落实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制度,推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参与市场化交易,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激励机制,做好可再生能源消纳与节能减排、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等考核政策的衔接。 - 20171031发改能源〔2017〕19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
提到:在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时,通过电网输送和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计入当地电网企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完成量; - 20170118发改能源〔2017〕132号-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
提到:根据市场认购情况,自2018年起适时启动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和绿色电力证书强制约束交易。 - 2014060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
提到:完善调峰调频备用补偿政策,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和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及配套措施;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清洁能源消纳
新能源/清洁能源消纳 相关重要文件
- 2021年一季度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评估分析 20210427
- 2020年四季度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评估分析(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20210205
- 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关于发布2020年全国风电、光伏发电新增消纳能力的公告20200525
- 南方电网公司关于发布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新增消纳能力的公告 20200525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发布《服务新能源发展报告2020》20200520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发布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 新增消纳能力的公告20200519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 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 )20200518
- 内蒙古电力公司关于发布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新增消纳能力的公告 20200515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00518
- 2020年一季度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评估分析20200512
- 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的通报(国能发新能〔2020〕31号)20200506
-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答记者问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20190510
- 20190115国家能源局电力司负责同志就《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答记者问
- 20181030发改能源规〔2018〕1575号-关于印发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
2020年新能源/清洁能源消纳
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2020年5月25日发布的全国本年度新能源新增消纳能力的公告,2020年
累计新增新能源消纳能力85.1GW,
风电36.65GW,
光伏发电48.45GW。
一般每年4~5月发布全国各地新增风电、光伏消纳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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