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关于印发《陕西省2021年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神木市发展改革局、府谷县发展改革局,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为有序推进我省电力市场化建设,积极稳妥推进全省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市场化交易,提高陕西电力外送市场竞争力。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暨中长期交易视频会议工作部署和有关要求,我委在印发《陕西省2021年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的基础上,联合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起草了陕西省2021年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doc,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2021年1月20日
陕西省2021年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1105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工作的通知》(国能监〔2016〕39号)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消纳,发挥新能源发电企业边际成本优势,提高我省跨省区电力外送市场竞争力,结合陕西省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实际和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保量保价”和“保量竞价”原则。新能源收购电量分为:“保量保价”电量(即保障利用小时数以内的电量),“保量竞价”电量(即超出保障利用小时数,通过市场化交易获得的电量)。
(二)市场化规模逐年增加原则。2021年新能源参与市场化交易品种包含:跨省区外送、省内“绿电”交易,后续年份根据陕西新能源装机规模及运行实际,逐步扩大市场化电量规模、调整保障利用小时数。
(三)中长期交易与现货交易相衔接原则。2021年新能源参与市场化以中长期交易为主,随着现货市场的推进,适时推进、稳妥衔接。
二、保障利用小时数
截至2020年底,陕西已并网新能源总装机容量1614万千瓦(不含分布式新能源、不含地方电网区域),其中:风电装机容量792万千瓦,光伏装机容量822万千瓦。2020年风电平均利用小时数2026小时,光伏平均利用小时数1464小时。按照市场化规模逐年增加的原则,暂按近三年陕西新能源发电利用小时数15%左右的规模进入市场化交易,以此测算,确定2021年新能源保障利用小时数为风电1700小时、光伏1250小时,预估2021年进入市场交易的新能源电量规模约41亿千瓦时,后续年份根据新能源装机容量变化和市场化需求再行调整。
三、市场化交易模式
超出保障利用小时数的电量,按以下三种模式参与市场化交易:
(一)参与跨省区外送交易。新能源发电企业可在北京电力交易平台上以双边协商、挂牌、集中竞价等方式直接参与,也可与陕西火电机组“新火打捆”共同参与。新能源外送电量上限以不影响完成陕西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指标为前提,结合2020年可再生能源全年发电情况,暂定2021年上限规模不超过14亿千瓦时(该限额可按照实际购入外省新能源的情况进行调整)。
(二)参与省内“绿电”交易。2021年将组织“十四运”、“残特奥会”、“煤改电用户电采暖”及其它“绿电”试点项目的“100%”纯清洁能源交易,新能源发电企业可在陕西电力交易平台上参加交易,预计“绿电”交易规模25-30亿千瓦时。
(三)参与省内合同电量转移交易。前两种市场化交易模式仍不能满足的新能源发电缺额,可与省内火电企业以不高于当年新能源企业外送平均价的价格进行合同电量转移交易,购买火电企业的省内直接交易合同。
四、电费结算
(一)保障利用小时数以内的发电量作为“保量保价”优先发电计划,按照本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结算,国家另有规定的遵照规定执行;市场化交易电量按交易合同电价结算;附加补助资金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二)“保量保价”优先发电量和“保量竞价”市场化发电量以外的发电部分视为超发电量。为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积极参与市场化交易,确保交易计划执行的公平公正,超发电量结算价格,初步确定按照当年新能源发电企业外送平均价下浮10%结算。
五、保障措施
(一)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对新能源市场化交易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持市场正常秩序。
(二)陕西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新能源市场化交易的具体组织与实施,落实好合同“六签”要求,做好交易、结算、考核与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报告市场交易进展。
(三)陕西电力交易中心要适时开展宣贯培训,加强电力交易技术支持系统建设,满足交易组织需求,协助新能源发电企业完成交易平台账户注册、交易申报等。
(四)陕西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做好新能源消纳和电量计划的具体执行,确保电网运行安全。
(五)各单位及相关市场主体要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合力,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要求,鼓励新能源参与市场化交易,实现新能源电力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陕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陕武直流一期外送新能源项目优选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发改能新能源〔2021〕1446号)20210923 |
纳入本次竞争性配置的陕武直流一期项目共390万千瓦,其中集中式风电项目200万千瓦、普通地面光伏项目190万千瓦。 |
基地600万千瓦项目需同步配套项目装机容量10%且不低于2小时的电化学储能系统,电化学储能集中式建设,采取共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的方式配置,与风电、光伏项目同步建成投产。 |
关于渭南市新能源基地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配置结果的公示20210923 |
*根据专家评分,确定了排名靠前的13个项目共计150万千瓦纳入渭南市新能源基地(其中风电4个共40万千瓦,光伏8个共100万千瓦,风光互补1个共10万千瓦)。 |
公示时间为2021年9月23至2021年9月27日。 |
陕西省发改委关于公布2021年保障性并网规模竞争性配置结果的通知(陕发改能新能源〔2021〕1388号)20210914 |
综合考虑确定了55个项目共计607万千瓦纳入2021年陕西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保障性并网规模(其中风电9个88万千瓦,光伏46个519万千瓦); |
公示时间为2021年9月7至2021年9月13日。 |
导读-光伏扶贫
-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20170925
-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5〕11号)20151202
- 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资发〔2015〕153号 )20151127
- 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20150918
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各地光伏/风电用地政策
- 陕西发改委、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陕发改能新能源〔2020〕933号)20200708
- 海南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20200410
- 冀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9〕1104号)20190813
- 广西能源局关于规范我区光伏发电站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能新能〔2018〕23号)20180702
- 20180616鲁国土资规〔2018〕4号-关于保障和规范光伏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