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发改委
关于湖北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精神,现就湖北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湖北电网各用户类别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按国家公布标准执行(见附件1)。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市场交易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电网企业按本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输配电价。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本文规定的销售电价。
二、湖北电网销售电价同步调整。降低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容(需)量电价和电度电价,调整后的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见附件2。
三、完善销售环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优化峰、谷、平时段设置并增设尖峰时段,合理调整各时段电价价差,进一步明确峰谷分时电价适用范围,具体见附件3。对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效果定期进行评估,适时予以动态调整。
四、根据国家统一部署,2020年年初以来实施了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2020年继续执行现行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本通知所附我省输配电价、销售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均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各级发改部门和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加强宣传,确保本次各项电价政策措施执行到位。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加强对产业(工业)园区等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用户转供电环节价格监管和清理规范,切实将本次降价红利及时传导至终端用户。
附件:1.湖北电网输配电价表
2.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3.湖北省销售环节峰谷分时电价方案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
湖北电网输配电价表(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用电分类 |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 容(需)量电价 | ||||||
不满1千伏 | 1-10 千伏 | 35千伏(20千伏) | 110千伏 | 220千伏 | 最大需量 (元/千瓦·月) | 变压器容量 (元/千伏安·月) | ||
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 单一制 | 0.2294 | 0.2094 | 0.1894 | ||||
两部制 | 0.1454 | 0.1256 | 0.1075 | 0.0885 | 38 | 25 |
注:1.表中各电价含增值税、线损、交叉补贴及区域电网容量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用户的输配电价水平执行上表价格,并按规定标准另行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他用户继续执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3.500千伏“网对网”外送电省外购电用户承担的送出省输电价格为每千瓦时不超过0.03元(含税、含线损)。
附件2
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用电分类 |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 容(需)量电价 | ||||||||
不满 1千伏 | 1-10 千伏 | 35千伏(20 千伏 ) | 110 千伏 | 220千伏及以上 | 最大需量 (元/千瓦·月) | 变压器容量 (元/千伏安·月) | ||||
一、居民生活用电 | 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用电 | 年用电2160千瓦时以内 | 0.5580 | |||||||
年用电2161至4800千瓦时 | 0.6080 | |||||||||
年用电4800千瓦时以上 | 0.8580 | |||||||||
居民合表用电 | 0.5800 | 0.5700 | 0.5700 | |||||||
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 单一制 | 0.6907 | 0.6707 | 0.6507 | ||||||
两部制 | 0.6067 | 0.5869 | 0.5688 | 0.5498 | 38 | 25 | ||||
三、农业生产用电 | 0.5587 | 0.5387 | 0.5187 | |||||||
其中:农业排灌用电 | 0.3917 | 0.3717 | 0.3517 | |||||||
四、趸售用电 | 县级趸售电价 | 县级以下趸售电价 | ||||||||
0.4567 | 0.4687 |
注:1.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62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钱,共2.72分钱。
2.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和两部制)价格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62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共4.52分钱。
3.农业生产用电(农业排灌用电除外)价格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
4.抗灾救灾用电价格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执行。
附件3
湖北省销售环节峰谷分时电价方案
(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
湖北电网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和两部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商业用电和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城市公共照明等非居民照明用电除外。电热锅炉、冰(水)蓄冷空调等电储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国家和湖北省现行政策文件对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对象另有单独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峰谷分时电价峰、平、谷时段划分
尖峰时段:20:00-22:00(共2小时)
高峰时段:9:00-15:00(共6小时)
平 段:7:00-9:00、15:00-20:00、22:00-23:00(共8小时)
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共8小时)
三、峰谷分时电价价差
基础电价:同期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所列电度电价,扣除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作为峰谷分时电价计算的基础电价。
平段电价=基础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尖峰电价=基础电价×18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高峰电价=基础电价×149%+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低谷电价=基础电价×48%+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新能源消纳指引的通知 (鄂能源新能〔2021〕14号)20210304
- Ⅲ类区域为消纳困难区域。包括宜昌市(除远安县、当阳市外)、十堰市(除丹江口市均州220千伏变电站供区外)、荆州市(沙市区、江陵县、松滋市)、荆门市(东宝区)、黄冈市(红安县、麻城市)、随州市、恩施州(除建始县、巴东县以外)。
- Ⅱ类区域为消纳局部受限区域。包括襄阳市、宜昌市(远安县、当阳市)、黄石市(阳新县)、十堰市(丹江口市均州220千伏变电站供区)、荆州市(荆州区、监利市)、荆门市(掇刀区、京山市、钟祥市、沙洋县、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孝感市(大悟县、安陆市、云梦县、孝昌县、孝南区)、黄冈市(团风县、浠水县、蕲春县、武穴市、黄梅县、龙感湖管理区)、咸宁市(通山县、通城县、崇阳县)、恩施州(建始县、巴东县)、天门市和神农架林区。
- Ⅰ类区域为具备消纳空间的区域。包括除Ⅲ类和Ⅱ类外的其他县(市、区)。
湖北省2020年风电、光伏项目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公布2020年平价风电和平价光伏发电项目竞争评分结果及拟分配规模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20〕40号)20200629
- 湖北省2020年平价风电和平价光伏发电项目竞争评分结果及拟分配规模;
- 平价风电:9个,申报规模60.85MW,拟分配规模50.05MW;
- 平价光伏:58个,申报规模453.346MW,拟分配规模350.35MW。
关于湖北省2020年平价风电和平价光伏发电项目竞争评分结果的公示 20200618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开展2020年平价风电和平价光伏发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的通知20200608
- 织开展了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申报工作,并会同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对项目申报材料、接入和消纳条件等进行了审查,符合竞争配置条件的
平价风电项目11个111.45万千瓦、
平价光伏发电项目76个764.246万千瓦。 - 鉴于申报的符合竞争配置条件的平价光伏发电项目规模超过2020年全省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按照《通知》关于积极支持、优先推进平价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要求,经研究,确定2020年新增建设规模(风电50万千瓦、光伏发电350万千瓦)通过竞争配置方式全部用于平价风电和平价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 风储项目配备的储能容量不低于风电项目配置容量的10%,且必须与风电项目同步建成投产,以满足储能要求。
对接入同一变电站的风储与光伏发电项目,优先配置风储项目。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发布2020年度风电和光伏发电消纳预警结果的通知20200525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2020年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20〕9号)20200415
- 确定2020年全省风电、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不超过400万千瓦。其中,风电新增建设规模不超过50千瓦,其余为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
- 需要国家财政补贴的风电(含分散式):2020年不再安排,全部平价;
- 光伏项目:平价和竞价同步推进;
- 各市4月28日前报审核材料;
- 省电力公司5月15日前反馈各项目的接入和消纳审查情况;
- 6月15日报送国家能源局。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开展2019年光伏发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19〕27号 )201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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