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相关市场主体: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能源局
2020年10月23日
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能源革命战略,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0〕18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消纳保障实施机制
(一)省能源局按照国家明确的消纳责任权重,对省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各市场主体,明确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并按责任权重对市场主体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进行监督落实,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自愿完成高于规定的最低消纳责任权重,超额完成的消纳责任权重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计入能耗考核。
(三)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和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依据本消纳实施方案编制电网企业“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所属经营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各自消纳责任权重。
(四)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对本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信息管理、注销管理、消纳量核算及转让交易,并向省能源局和山西能监办报送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及分析评估等相关工作。
二、消纳责任权重分配
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承担消纳责任权重的方案如下:
1.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增量配电项目试点企业(正式运营),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按其省内售电量的多少等比例承担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非市场化电量)的责任。
2.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承担与其年供(售)电量、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按其售电量、用电量的多少等比例承担超过保障性收购小时数以上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市场化电量)的责任。
三、市场主体管理机制
(一)各承担市场化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均应在山西
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完成账户注册或退出工作。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向省能源局报送本年度山西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
(二)承担可再生能源市场类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包含未与公共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企业)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提出完成消纳任务的需求及初步安排,并报送所属经营区电网企业、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省能源局和山西能源监管办。
(三)省能源局向全社会公布本年度山西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消纳责任权重履行
(一)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对应消纳量的分配。首先用于完成经营区内居民、农业、重要公共事业和公益性服务、非市场化电量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如有剩余,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和增量配电项目试点企业(正式运营)按照经营区域内各市场主体(不含未与公共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和独立经营电网企业)购电量或用电量,初期按无偿原则进行分配,后续根据电力市场化改革进展,适时进行调整。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共同承担本省内网损和厂用电量对应的消纳量。
(三)主要履行方式:购买或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力。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简称“消纳量”),完成消纳责任权重。
(四)补充履行方式:
1.购买其他市场主体超额完成的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交易或转让价格。
2.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五)消纳量的计算
1.通过市场购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1)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和增量配电项目试点企业(正式运营)全额保障性收购的用于完成经营区内居民、农业、重要公共事业和公益性服务、非市场化电量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后剩余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经营区内各承担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进行无偿分配,分配电量计入各市场主体的消纳量。(2)电力市场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交易结算电量计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2.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电网企业计量的自发自用电量,全部计入自发自用市场主体的消纳量;新能源企业替代燃煤自备电厂的电量,计入用于自备电厂企业的可再生能源消纳量。
3.补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纳量。从其他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购买的消纳量或购买绿证折算的消纳量计入购买方
的消纳量。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售出或已转让的消纳量,以及出售绿证对应的消纳量,不再计入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的农业用电或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对应的消纳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转让。
五、任务分工
(一)省能源局承担本省消纳责任权重分配和落实责任,负责明确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消纳责任权重,并进行考核。省能源局会同省发改委督促省属地方电网企业、配售电公司以及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按时到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进行账户注册,并报送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等相关数据。
(二)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和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依据本消纳实施方案,组织各自经营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编制“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组织细则”,并组织实施;次年1月底前向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和山西能源监管办报送上年年度本经营区消纳责任权重组织工作完成情况。
(三)对自然原因、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显著减少或送出受限情况,省能源局报国家能源局,申请核减相应消纳责任权,并根据国家核减后的消纳责任权重对市场主体进行考核;完成国家指标但未完成省能源局下达的消纳责任权重,由省能源局自行核减。
(四)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开展省内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关交易,指导参与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优先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相应的电力交易,并在中长期电力交易合同审核、电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环节对消纳责任主体给予提醒;负责组织全省消纳量的交易或转让,并制定交易或转让细则;向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和山西能源监管办按季度报送各消纳责任权重市场主体完成消纳责任权重情况,并于次年1月底报送上年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五)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负责完成省能源局分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并向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做出履行消纳责任权重的承诺。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配售电公司以及未与公共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将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报送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承诺。
(六)山西能源监管办负责对省内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可再生能源相关交易过程等情况进行监管。
六、有关措施
(一)省能源局会同省发改委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公示。
(二)省能源局会同省发改委、山西能源监管办负责督促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工作的,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对拒不履行消纳责任权重义务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研究制定惩戒措施。
(三)电网企业、配售电公司以及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对本单位向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一经查实,由省能源局会同省发改委、山西能源监管办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本方案自2020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
2020年落实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分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文件精神,2020年度全省可再生能源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7%,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6%。
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2020年承担消纳责任权重的分配如下:
消纳责任主体 | 总量消纳责任权重 | 非水电消纳 责任权重 |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 | 18.5% | 17% |
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 | 18.5% | 17% |
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通过电力市场购电 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 | 8% | 8% |
备注:1.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及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的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全社会用电量-本省网损和厂用电量网损)。2.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企业、独立售电公司、用于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的总量消纳责任权重=超过保障性可再生能源电量/(全社会用电量-本省网损和厂用电量网损)。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即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 )
2020年5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 ),这是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发布后正式实施的第一年,文件中明确:
在各地测算的基础上,我们统筹提出了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2019年5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中明确:
决定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是指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满足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满足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除水电以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规定应达到的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按超过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一定幅度确定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
- 按省级行政区域确定消纳责任权重。
-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承担消纳责任权重落实责任。
- 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
- 电网企业承担经营区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的组织责任。
-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考核。
- 国家按省级行政区域监测评价。
- 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进行监测评价和正式考核。
消纳量核算方式:
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为主要方式完成消纳量,同时可通过以下补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纳量。
(一)向超额完成年度消纳量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完成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简称“超额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转让(或交易)价格。
(二)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证”),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什么是可再生能源配额制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是一个以数量为基础的政策机制,它可以视为一种固定产量比例法,即要求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在总发电量中占一定的比例;国家通常规定发电商或经营电网的配电商,保证一定比例的电力必须来源于可再生能源发电。
配额制就为可再生能源提供了一个保护市场。而其电价则由竞争性的市场决定,在这个市场中,可再生能源可以互相竞争,寻求最低成本。
传统的配额制有以下明显的特征:
- 配额制是基于立法制定的,具有法律强制性。凡是没有完成法定配额义务要求的企业都将受到处罚,目的是确保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的实现。
- 配额制规定了一定时期内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这个目标既可以是可再生能源增长的绝对量,也可以是一个增长比例,目的是保证可再生能源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有一个固定的市场需求。
- 配额义务可以通过市场上绿色证书的自由交易完成。绿色证书交易为企业间的竞争提供了便利。
从以上配额制的基本特征可以看出,配额制是一种基于立法的、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是一种公正、透明的政策工具。一般不需要进行价格补贴,因此,可以避免政府进行大量的资金筹集工作。政府的作用通常表现在监督配额完成情况并对未履行义务的企业进行处罚。其最大优势是,通过市场机制以最低的成本开发给定数量的可再生能源电力。
2018年3月、2018年9月,2018年11月,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名义向有关方面发函征求了<关于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意见。
- 2018111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征求《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通知》意见的函
- 20180913发改办能源〔2018〕1109号-关于征求《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意见的函
- 2018032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之前发展历程:
- 20181030发改能源规〔2018〕1575号-关于印发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
研究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度。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确定各省级区域用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最低比重指标。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省级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共同 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工作和义务。力争在 2018年全面启动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度。 -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负责同志就《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20180601
为提升光伏发展质量,保障健康有序发展,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保障光伏发电消纳。重点抓好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完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监测评价制度、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充分发挥电网关键平台作用,多渠道拓展本地消纳等; - 20180402国能发新能〔2018〕34号-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
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规定可再生能源占电力消费比重配额指标并进行考核,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 - 20180226国能发规划〔2018〕2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8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提到:完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监测评价制度,推动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落实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制度,推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参与市场化交易,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激励机制,做好可再生能源消纳与节能减排、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等考核政策的衔接。 - 20171031发改能源〔2017〕19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
提到:在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时,通过电网输送和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计入当地电网企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完成量; - 20170118发改能源〔2017〕132号-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
提到:根据市场认购情况,自2018年起适时启动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和绿色电力证书强制约束交易。 - 2014060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
提到:完善调峰调频备用补偿政策,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和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及配套措施;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清洁能源消纳
新能源/清洁能源消纳 相关重要文件
- 2021年一季度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评估分析 20210427
- 2020年四季度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评估分析(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20210205
- 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关于发布2020年全国风电、光伏发电新增消纳能力的公告20200525
- 南方电网公司关于发布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新增消纳能力的公告 20200525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发布《服务新能源发展报告2020》20200520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发布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 新增消纳能力的公告20200519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 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 )20200518
- 内蒙古电力公司关于发布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新增消纳能力的公告 20200515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00518
- 2020年一季度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评估分析20200512
- 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的通报(国能发新能〔2020〕31号)20200506
-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答记者问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20190510
- 20190115国家能源局电力司负责同志就《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答记者问
- 20181030发改能源规〔2018〕1575号-关于印发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
2020年新能源/清洁能源消纳
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2020年5月25日发布的全国本年度新能源新增消纳能力的公告,2020年
累计新增新能源消纳能力85.1GW,
风电36.65GW,
光伏发电48.45GW。
一般每年4~5月发布全国各地新增风电、光伏消纳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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