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黑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意见的函20200616

关于征求黑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意见的函20200616

关于征求黑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意见的函

各市(地)发展改革委,国网省电力公司、省电力交易中心,各相关企业: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落实各类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公平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责任,形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引领的长效发展机制,促进全省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建设,我委起草了《黑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征求意见,有关要求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请国网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经营区内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国网省电力公司按照国家下达我省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结合我省电力装机、市场交易比重、发用电量现状及预测的实际情况深入分析论证后,就方案中提出的权重指标及分配、实施机制等内容提出意见及其依据,就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政策措施提出建议,以确保完成实现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权重指标的组织落实工作。

二、省电力交易中心结合我省电力交易市场运行实际情况,重点就电力交易用户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权重指标设定、消纳量监测核算和交易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以通过省电力交易平台公开征求电力交易用户对方案内容的意见和建议。

三、各市(地)发展改革委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公开并广泛征求市(地)及所属县(市)相关部门、企业意见和建议,汇总后报送我委。

四、各相关企业可以通过各市(地)发展改革委,也可以直接向我委反馈意见和建议。

五、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逾期视为无意见。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委,同时发送电子文档至hljxnyc@163.com,并在电子邮件标题注明“xx(单位名称)对黑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的反馈意见”。

附件:1. 黑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2. 《黑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x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15日


黑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论述,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做好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落实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新能源函〔2019〕219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消纳保障实施机制

(一)全省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包括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电网企业、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

(二)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明确的消纳责任权重,对全省区域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各市场主体进行考核,明确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并按责任权重对市场主体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进行督促落实,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省内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依据本消纳实施方案在省电力交易中心进行账户注册,积极主动完成消纳责任权重。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自愿完成高于省发展改革委对其规定的最低消纳责任权重,超额完成的消纳责任权重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计入能耗考核。

(四)国网省电力公司依据本实施方案编制电网企业“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所属经营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各自消纳责任权重。

(五)省发展改革委授权省电力交易中心,对全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信息管理。省电力交易中心根据授权,负责对全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账户注册管理、消纳量核算及转让,并向省发展改革委和东北能源监管局报送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及分析评估等相关工作。

(六)东北能源监管局按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运行要求,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完善调整现行电力交易规则,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消纳量完成情况、可再生能源相关交易等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

二、消纳责任权重及分配

(一)国家下达各省级行政区消纳责任权重区分水电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分别设定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和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按照保障完成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努力完成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的原则,我省2020年度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按照24%执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按照22%执行。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

(三)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2020年承担消纳责任权重的方案如下:

1.国网省电力公司等不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企业,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27.5%,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25%。
2.通过电力市场购买电量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独立售电公司、配售电公司,承担与其年购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消纳责任权重为12%,不单独设定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3.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按照年自发自用电量和通过电力市场购买电量分别承担消纳责任权重。自发自用电量部分消纳责任权重为12%,不单独设定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对由国网省电力公司直接供(售)的电量不做考核。
4.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未与公共电网联网的,承担与其年自发自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消纳责任权重为12%,不单独设定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国网省电力公司可以结合企业发用电量、运行成本影响等实际情况为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分别设定不同的消纳责任权重,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实施。

根据电力市场改革工作进展情况,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东北能源监管局不断扩大电力市场交易规模,逐步提高电力交易用户、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消纳责任权重,最终实现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统一。

三、市场主体管理机制

(一)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均在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年正式开始前,在省电力交易中心完成账户注册或退出工作。省电力交易中心于每季度初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年度全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提出完成消纳责任的需求及初步安排,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所属经营区电网企业、电力交易中心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企业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电力交易中心和东北能源监管局。

(三)省发展改革委每年一季度向全社会公布本年度全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消纳责任权重履行

(一)主要履行方式:购买和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力。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简称“消纳量”),完成消纳责任权重。

(二)补充履行方式:

1.购买其他市场主体超额完成的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交易和转让价格。
2.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三)消纳量的计算:

1.通过电力市场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交易结算电量计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2.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电网企业计量的自发自用电量,全部计入自发自用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3.从其他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购买的消纳量和购买绿证折算的消纳量计入购买方的消纳量。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售出和已转让的消纳量,以及出售绿证对应的消纳量,不再计入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的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对应的消纳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转让。

省内市场主体,包括非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持有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和绿证优先用于省内交易和转让。

(四)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对应消纳量首先用于完成国网省电力公司消纳责任权重,如有剩余,按照经营区域内各市场主体(不含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购电量或用电量,初期按无偿原则进行分配,后续根据电力市场化改革进展,适时进行调整。

(五)因电力交易市场可再生能源电力供应不足、消纳量交易系统不能满足需求等原因导致市场主体无法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经省电力交易中心认定,国网省电力公司复核,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可以免除相应部分消纳责任考核。该部分电量由国网省电力公司承担消纳责任。

(六)对因自然原因、重大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显著减少或送出受限情况,报请国家能源局相应核减消纳责任权重后,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核减后的消纳责任权重对市场主体进行考核。

五、任务分工

(一)省发展改革委承担全省消纳责任权重分配和落实责任,负责明确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消纳责任权重,并进行考核。督促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按照要求进行账户注册,并报送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等相关数据。

(二)国网省电力公司依据本实施方案编制“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组织细则”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实施,组织经营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每年一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和东北能源监管局报送上一年度本经营区域消纳责任权重组织工作完成情况。

(三)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开展省内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关交易,指导参与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优先完成消纳责任相应的电力交易,并在中长期电力交易合同审核、电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环节对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给予提醒;负责组织省内消纳量的交易和转让,并制定交易和转让细则;按季度向省发展改革委和东北能源监管局报送各消纳责任权重市场主体完成消纳责任权重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报送上一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四)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负责完成省发展改革委分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国网省电力公司以外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应当向国网省电力公司和省电力交易中心做出履行消纳责任权重的承诺。配售电公司以及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将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报送省电力交易中心,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承诺。

六、保障措施

(一)省发展改革委在国网省电力公司技术支持下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超额完成的消纳量不计入其能耗考核。

(二)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东北能源监管局负责督促未履行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将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场主体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予以联合惩戒。

(三)电网企业、配售电公司以及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应当对本单位提供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一经查实,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东北能源监管局负责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四)其他保障措施,由省发展改革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


《黑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做好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落实工作,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权重指标,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黑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有关情况和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编制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要求,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所在地区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监管机构年度组织制定本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要求,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牵头责任,按照消纳责任权重认真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积极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推动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积极落实消纳责任,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任务。按照上述文件并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综合司关于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9〕807号),编制本《实施方案》。

二、政策机制和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用于制定我省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及消纳量分配、消纳实施工作机制、消纳责任履行方式、对消纳责任主体的考核方式,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落实全省消纳责任权重责任,确保落实完成国家下达的消纳责任权重。

《实施方案》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是消纳保障实施机制总则,明确各类主体的主要责任内容。第二部分是消纳责任权重确定和分配。第三部分详细阐述市场主体管理机制。第四部分阐述市场主体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具体方式。第五部分明确消纳保障机制职责分工。第六部分是保障措施,阐述对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的考核、处理方式,对超额完成的激励方式。

三、消纳责任权重的确定与分解

(一)全省消纳责任权重总量目标的确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规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东北能源监管局根据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消纳责任权重设定全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确定,我省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22%,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为24.4%;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20%,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22%。根据我省电力运行实际情况,为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并努力完成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确定我省2020年度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按照24%,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按照22%设定。为简化运行程序和考核内容,省内不再区分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和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

(二)各市场主体的责任权重。

根据我省电力市场现状,《实施方案》将承担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按照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企业(国网省电力公司)、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企业、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和用用自备电厂未与公共电网联网的企业进行分类,参照上年我省交易电量、自发自用电力量在全省用电量中所占比重及可再生能源电力份额,分别设定消纳责任权重。考虑到我省目前省内电力交易中不包含水电,对国网省电力公司外的市场主体不再区分水电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对于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交易电量低于用电量,需要由国网省电力公司直接供(售)电的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自发电量低于用电量,需要通过电力交易市场、国网省电力公司直接供(售)电的,国网省电力公司供(售)电量已由国网省电力公司承担消纳责任,对该部分电量不再设定消纳责任权重,不做考核。

按照国家文件要求,拥有自备电厂未与公共电网联网的企业也要承担消纳责任权重。鉴于2020年是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正式运行的第一年,《实施方案》参照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用户标准,给该类企业设定较低消纳责任权重指标,为企业保留必要缓冲期。该类企业应当按照最终承担与其他市场主体同等权重的目标逐步调整电力供应结构,主动消纳更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

四、省电力交易中心的职责

(一)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日常信息管理。省电力交易中心是省发展改革委对市场主体进行管理以及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的主要技术支撑单位,要充分发挥既有技术和平台优势,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授权,对市场主体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日常工作进行信息管理。负责建设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信息管理和交易平台,进行全省市场主体的注册及退出管理、消纳责任权重账户设立并确定市场主体清单,消纳量核算;对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估,并完成情况信息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

(二)组织消纳保障机制下的电力交易和消纳完成量交易。负责电力交易与消纳量交易衔接,在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关交易中,指导参与电力交易的承担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优先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相应电力交易;在中长期电力交易合同审核、电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环节对承担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给予提醒;依据《实施方案》中确定的交易原则制定消纳完成量交易细则,组织编写技术规范,明确消纳量交易市场的市场结构、开市时间、交易周期、交易品种、交易流程、结算核查等规则。

五、市场主体协同承担消纳责任

国网省电力公司与其他市场主体承担的消纳责任权重为互补关系。当国网省电力公司按照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要求统一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在完成自身消纳责任权重后有剩余的,按照企业经营区内各市场主体(不含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用电量,向各市场主体进行分配。初期按无偿原则进行分配,后续根据电力市场化改革进展,适时进行调整。当其他市场主体因电力交易市场可再生能源电力供应不足、消纳量交易系统不能有效运行等原因导致市场主体无法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经国网省电力公司复核,省发展改委批准后,相应部分消纳责任由国网省电力公司承担。

六、市场主体落实消纳责任权重

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均应在省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消纳责任权重账户注册或退出工作。省电力交易中心根据注册信息,确定年度市场主体清单。国网省电力公司以外各类市场主体要应当向国网省电力公司和电力交易中心承诺完成消纳责任权重,制定当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提出完成消纳任务的需求及初步安排,并报送所属经营区电网企业和电力交易机构。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应制定当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或补充(替代)方式的计划,并报送本省级能源主管部门。

承担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应当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国网省电力公司统一组织下依据《实施方案》和国网省电力公司制定的实施细则,共同完成全省消纳责任权重。实际用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力未完成其消纳责任权重的,可通过进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交易和绿证交易等方式完成。

七、消纳量的补充(替代)方式

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可通过以下两种补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纳量。(1)向超额完成年度消纳量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完成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简称“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转让(或交易)价格。(2)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证”),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为保证完成全省消纳责任权重,《实施方案》规定省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和绿证优先用于省内交易和转让。

农业用电或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由于已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按照权责对等以及公平公正的原则,其对应的消纳量不能用于转让或交易,但可以计入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完成的消纳量。

八、市场主体的考核与惩戒

各类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拥有的消纳量未达到其应承担消纳责任权重对应消纳量,即认定其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东北能源监管局依法依规对拒不履行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予以处罚,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按照统一电力市场信用管理办法予以联合惩戒;对违反交易规则、扰乱交易秩序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惩罚。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即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

关于征求黑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意见的函20200616
关于征求黑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意见的函20200616

2020年5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 ),这是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发布后正式实施的第一年,文件中明确:

在各地测算的基础上,我们统筹提出了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2019年5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中明确:

决定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是指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满足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满足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除水电以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规定应达到的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按超过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一定幅度确定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

  1. 省级行政区域确定消纳责任权重。
  2.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承担消纳责任权重落实责任
  3. 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
  4. 电网企业承担经营区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的组织责任
  5.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考核
  6. 国家按省级行政区域监测评价。
  7. 2020年1月1日起全面进行监测评价和正式考核。

消纳量核算方式:

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为主要方式完成消纳量,同时可通过以下补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纳量。
(一)向超额完成年度消纳量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完成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简称“超额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转让(或交易)价格。
(二)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证”),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什么是可再生能源配额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是指政府为培育可再生能源市场、使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到一个有保障的最低水平而采用的强制性政策手段。是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控制机制。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是一个以数量为基础的政策机制,它可以视为一种固定产量比例法,即要求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在总发电量中占一定的比例;国家通常规定发电商或经营电网的配电商,保证一定比例的电力必须来源于可再生能源发电。

配额制就为可再生能源提供了一个保护市场。而其电价则由竞争性的市场决定,在这个市场中,可再生能源可以互相竞争,寻求最低成本。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基本特征[2]

传统的配额制有以下明显的特征:

  1. 配额制是基于立法制定的,具有法律强制性。凡是没有完成法定配额义务要求的企业都将受到处罚,目的是确保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的实现。
  2. 配额制规定了一定时期内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这个目标既可以是可再生能源增长的绝对量,也可以是一个增长比例,目的是保证可再生能源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有一个固定的市场需求。
  3. 配额义务可以通过市场上绿色证书的自由交易完成。绿色证书交易为企业间的竞争提供了便利。

从以上配额制的基本特征可以看出,配额制是一种基于立法的、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是一种公正、透明的政策工具。一般不需要进行价格补贴,因此,可以避免政府进行大量的资金筹集工作。政府的作用通常表现在监督配额完成情况并对未履行义务的企业进行处罚。其最大优势是,通过市场机制以最低的成本开发给定数量的可再生能源电力。

2018年3月、2018年9月,2018年11月,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名义向有关方面发函征求了<关于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意见。

之前发展历程: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清洁能源消纳

新能源/清洁能源消纳 相关重要文件

  1. 2021年一季度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评估分析 20210427
  2. 2020年四季度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评估分析(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20210205
  3. 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关于发布2020年全国风电、光伏发电新增消纳能力的公告20200525
  4. 南方电网公司关于发布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新增消纳能力的公告 20200525
  5.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发布《服务新能源发展报告2020》20200520
  6.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发布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 新增消纳能力的公告20200519
  7.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 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 )20200518
  8. 内蒙古电力公司关于发布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新增消纳能力的公告 20200515
  9.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00518
  10. 2020年一季度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评估分析20200512
  11. 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的通报(国能发新能〔2020〕31号)20200506
  12.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答记者问
  13.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20190510
  14. 20190115国家能源局电力司负责同志就《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答记者问
  15. 20181030发改能源规〔2018〕1575号-关于印发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

2020年新能源/清洁能源消纳

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2020年5月25日发布的全国本年度新能源新增消纳能力的公告,2020年
累计新增新能源消纳能力85.1GW,
风电36.65GW,
光伏发电48.45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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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每年4~5月发布全国各地新增风电、光伏消纳能力

本文来自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本文观点不代表光动百科|PVMeng.com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原文链接http://www.hljdpc.gov.cn/art/2020/6/16/art_405_303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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