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如下:
一、撤销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行初137号行政判决;
二、责令微山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对微山县汇能光伏电站有限公司依法予以赔偿;
三、驳回微山县汇能光伏电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微山县汇能光伏电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微山项目终审判决正式下达,详情如下:
判决如下:
一、撤销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行初137号行政判决;
二、责令微山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对微山县汇能光伏电站有限公司依法予以赔偿;
三、驳回微山县汇能光伏电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微山县汇能光伏电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微山项目终审判决正式下达,详情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