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发改委、区发改局、开发区经贸局,市(县)供电公司: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合政〔2018〕101号)、《合肥市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合经信电子〔2018〕553号)、《关于合肥市光伏电站度电补贴资金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的通知》(合发改能源〔2017〕32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我市第三批光伏电站度电补贴目录、光伏储能系统应用、创新示范项目等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光伏电站度电补贴目录申报
(一)企业申报(首次申报)
1、申报条件
在肥注册、纳税的企业,在我市投资且已建成并网的光伏电站。
2、申报所需材料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网的光伏电站,本次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报《合肥市光伏电站度电补贴目录申请表(首次申报)》(附件1),并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3)发改部门项目备案文件;
*(4)光伏电站投资法人和电站所建场地(屋顶、滩涂、荒地、水面等)产权不一致或不明确,需提供租赁协议或能源合同管理协议等材料;
*(5)所在地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加盖供电部门公章,标注并网规模、时间);
*(6)生产企业与申报主体签订的逆变器和组件产品采购合同或相关凭证;如遇主体不一致等情况,需提供合同协议等材料;
(7)填报《合肥市光伏电站度电补贴目录汇总表(首次申报)》(附件2)并加盖公章;
(8)其它相关附件资料。
(二)家庭(个人)申报(首次申报)
1、申报条件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辖区内居民投资家庭屋顶光伏电站,且已建成并网。
2、申报所需材料
*(1)填报《合肥市光伏电站度电补贴目录申请表(首次申报)》(附件1);
*(2)个人身份证、房产证、户口簿、宅基地证明或相关单位出具的其它证明材料;由被委托人(与电站所有人为亲属关系)申报的需提供家庭光伏电站所有人的委托函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所在地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加盖供电部门公章,标注并网规模、时间);
(4)填报《合肥市光伏电站度电补贴目录汇总表(首次申报)》(附件2);
(5)其它相关附件材料。
二、光伏电站度电补贴目录申报要求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申报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10日,逾期不再受理。企业和家庭需按照“申报所需材料”要求,提供相关纸质材料及复印件(带“*”标记的需提供原件),并按顺序装订,提交所在地发改(经贸)部门初审(一式二份),同时提供电子版。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会同同级供电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申报的相关附件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照合发改能源〔2017〕320号文件要求,在附件1和附件2“电站目录”中设定目录。
(三)已列入合肥市第一批和第二批光伏电站度电补贴目录的项目,此次不需重复申报。国家历年来支持的金太阳示范工程、市光伏扶贫项目、各级财政投资(含融资、补贴等)建设、已享受过装机补贴的光伏电站等,不再享受市级度电补贴政策。
(四)各县(市)、区、开发区将初审后符合要求的项目材料(一式二份),按顺序规范装订,在申报截止时间之前以正式文件报送我委(含电子版);未经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初审和上报的材料,我委不予受理。
(五)我委将联合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目录的项目现场及相关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对核查通过的电站度电补贴目录向社会公示。经公示通过的电站目录,为电站的终身身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六)企业和家庭(个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出现资料不全、重复申报、弄虚作假、恶意骗补等情况,将取消该电站目录申报资格,列入失信“黑名单”,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三、光伏储能系统应用申报
(一)申报条件
(1)以企业为投资主体,在2018年9月17日后建成运行的光伏储能系统,项目中组件、储能电池、逆变器采用工信部相关行业规范条件公告企业产品或《合肥市推荐应用光伏产品导向目录》推荐产品;
(2)光伏储能系统项目需单独申请发改部门备案,同一建设地点(单个企业)新建光伏储能系统只认可一个储能项目;
(3)光伏发电充入储能系统电量,占储能系统年度充电量比重不低于20%;
(4)年度补贴的充电量最高不超过光伏电站年发电量。
(二)申报所需材料
(1)合肥市光伏储能项目申请表(参考)(附件3);
(2)发改部门出具的光伏项目备案文件、供电部门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
(3)生产企业开具给投资主体的全部组件、储能电池、逆变器采购合同及税务发票;
(4)光伏电站投资主体和所建场地(屋顶、滩涂、荒地、未利用地等有条件建设区域)主体不一致时,需提供合同租赁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5)储能系统充电量和光伏电站充电占比证明材料(供电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6)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四、创新示范项目申报
(一)申报条件
(1)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
(2)项目已竣工;
(3)项目通过国家相关部门(单位)创新示范项目认定。
(二)申报所需材料
(1)合肥市创新示范项目补贴申请表(参考)(附件4)
(2)申报项目获得国家相关部门(单位)创新示范项目认定有关正式文件(如无正式文件,提供国家相关部门门户网站文件截图);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相关批复文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消防、环评、土建等单项验收报告齐全)、第三方出具的项目审计决算报告;
(4)厂房或设备投资的合同、发票和付款凭证(进口设备另外提供付汇凭证及报关单);
(5)县(市)区发改委、区发改局、开发区经贸局项目审核意见。
(6)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五、光伏储能系统应用、创新示范项目申报要求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申报截止时间为2019年 4月1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会同同级供电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申报的相关附件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材料,按顺序规范装订,在申报截止时间之前以正式文件报送我委(含电子版);未经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初审和上报的材料,我委不予受理。
(三)我委将联合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的项目现场及相关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向社会公示。
(四)已申报光伏电站度电补贴目录的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光伏储能系统应用。
六、相关联系电话
市发改委:63538484(能源办)
高新区经贸局:65324525
经开区经贸局:63886196
新站区经贸局:65777059
安巢经开区经贸局:82385519
肥东县发改委:67735829
肥西县发改委:68829892
长丰县发改委:66671165
庐江县发改委:87322521
巢湖市发改委:82312965
瑶海区发改局:64495522
庐阳区发改局:65699791
蜀山区发改局:65121162
包河区发改局:63357236
市供电公司: 63884045
附件:
2019年2月27日
光伏项目补贴:20180917合政〔2018〕101号 【至2020年12月31日】
对本政策发布后至2018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网,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及政策要求的分布式光伏项目,自并网次月起给予投资人0.15元/千瓦时补贴,连续补贴5年,其中,并网规模超过0.1兆瓦的屋顶光伏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屋顶产权人3万元/兆瓦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建筑光伏一体化。 对使用建筑用光伏构件替代建筑装饰材料的建筑光伏一体化项目,在本政策发布后并网的,按装机容量给予投资人0.2元/瓦的一次性工程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50万元;对与新建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的,按装机容量给予投资人0.3元/瓦的一次性工程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光伏储能系统应用。对本政策发布后建成运行的光伏储能系统,项目中组件、储能电池、逆变器采用工信部相关行业规范条件公告企业产品或《合肥市推荐应用光伏产品导向目录》推荐产品的,自项目投运次月起对储能系统按实际充电量给予投资人1元/千瓦时补贴,同一项目年度最高补贴100万元。
支持创新示范项目建设。对本政策发布后,企业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能源互联网项目或微电网等创新示范项目(光伏发电占比不低于10%),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一次性补贴,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发展智能光伏集成运维,推进光伏电站智能化生产及管理
-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需求响应工作的通知(皖能源电调函〔2023〕37号)20230627
-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能源电调〔2022〕3号)20220118
-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20年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20〕21号 )20200327
- 关于印发安徽省2019年申报国家补贴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19〕40号)20190610
- 安徽省2018年风电项目核准清单:38个项目,1875.2MW
- 20181207皖能源电力〔2018〕75号-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80706安徽省能源局、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安徽省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建立安徽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库(2021-2023年)的通知(皖能源新能函〔2021〕21号)20210309
申报范围:2021-2023年拟开工建设(含在建)的光伏发电、风电、电化学储能、生物质能和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申报入库的可再生能源项目需符合国家及省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基本具备用地、用林、生态环境、系统消纳等支撑条件,项目规模和开工时间合理科学。
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之前报送省能源局
风电和光伏电站
1.项目应明确项目投资主体,投资主体已与所在乡镇(街道) 及以上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开发协议或者土地(屋顶)租赁协议。 其中,光伏电站项目应明确项目使用土地面积。
2.项目申报容量不小于 6 兆瓦, 原则上单个项目不超过 250 兆瓦。
3.项目选址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开发区域, 可提供 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支持性 文件。其中,光伏电站应提供拟占用地类性质、用地面积以及场 址主要拐点经纬度坐标。
4.提供初步接入方案,包括拟接入变电站、接入电压等级和 送出线路长度等内容。
5.提供计划开工时间和预计并网时间。
电化学储能项目
鼓励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及第三方社会资本采取新能源+储 能、独立储能电站、风光储一体化等多种发展方式,共同参与储能项目建设。
1.电化学储能电站应明确投资主体, 投资主体已与所在乡镇 (街道)及以上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开发协议。
2.明确电站规模、应用场景及初步电网接入方案。
3.提供计划开工时间和预计并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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