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塔县农村屋顶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运营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驻金各单位:
《金塔县农村屋顶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运营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请相关单位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就贯彻落实本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管理办法落地见效。
金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7日
金塔县农村屋顶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运营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村屋顶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运营维护管理,保障电站安全可靠运行,切实发挥光伏扶贫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2018〕29号)、《甘肃省人民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光伏扶贫实施细则>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17号)和《金塔县农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扶贫工程实施方案》(金政办发〔2017〕2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政府主导实施已建成并网的农村屋顶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
第三条 光伏扶贫电站设计有效寿命期为25年,期间,农户在享受国家政策性电价补贴的基础上,前5年县财政每度电再补贴0.1元。1-15年为还本付息期,农户从发电收益中按比例逐年偿还贷款本息。有效寿命期内,酒泉普惠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运营维护服务,农户每年从发电收益中缴纳300元的运营维护费。
第四条 光伏扶贫电站运营维护管理需要各乡镇、相关单位及农户的协调配合,县发改局(能源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抓总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电站运营、维护、电费结算、国家电价补贴政策落实等工作;县扶贫办做好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电站电费结算户主身份信息审核工作,负责县级电价补贴政策落实、电站运营费用监管和相关问题协调处理工作;金塔县阳光热电有限公司作为建设融资承贷主体,负责做好全县光伏电站资产管理和项目资金结算及贷款本息清算偿还;酒泉普惠新能源有限公司作为项目(EPC)总承包建设方,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光伏扶贫电站有效寿命期内的运营维护,同时提供光伏组件10年质保期,逆变器5年质保期的维保服务。国网金塔供电公司负责电站并网接入和安全运行监管,做好发电计量、电费结算、光伏补贴发放、电表及以上部件故障排查等相关工作;乡村两级做好光伏电站的资产管理、农户信息统计、政策宣传等工作;农户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光伏电站的安全运行、设备管护、保洁、遮挡物的清理、贷款本息的偿还等工作。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五条 光伏电站建成1-15年还本付息期间产权归金塔县阳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所在村委会代为托管,农户拥有使用权和收益权(扣除贷款本息),同时负有保证电站资产安全管护责任,未经村委会同意不得私自拆除、转让、处置、损毁电站资产,否则取消并网接入和国家政策性补贴资格,造成一切后果由农户自己承担。
贷款本息偿还清后电站产权归农户所有。
第六条 贷款本息未还清前,贫困户整户迁出我县且出卖拆除房屋或死亡销户,电站由村委会安排用于本村符合条件的贫困户或村集体接管使用,新农户或村集体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并承担后续电站的资产管护和还本付息责任;房屋在本村集体成员间买卖、转让、租赁的,电站可作为房屋附属物一并出让,使用权和收益权及还本付息后续电站资产管护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同时报经村委会同意并对协议合同进行鉴证。房屋维修、改建需迁移安装光伏电站需经村委会同意并由普惠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施工,费用由农户自行承担。房屋和电站因政策性拆迁光伏电站补偿产生的收益在还本付息后归贫困户所有。
第七条 光伏电站出现迁移、转让、销户、处置等情况,村委会应及时报经乡镇政府批准并报县能源局、县扶贫办和县阳光热电公司备案,国网金塔供电公司办理相关并网接入和过户手续;贷款本息还清后,电站可由农户或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自行处置。
第三章 运营维护
第八条 酒泉普惠新能源有限公司负责光伏电站建成投产至承诺维护期内不少于20年的故障排除、设备更换维修等工作,同时提供光伏组件10年质保期、20年内衰减不超过20%;逆变器5年质保期的维保服务。电站设备维修、更换产生的人工及材料费用,质保期内由普惠公司全部承担,质保期满后农户只承担材料成本费,其它费用由普惠公司承担。因人力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造成的电站设备检修、更换、损坏产生的费用,经责任认定后,由责任一方或多方按照责任划分承担相应费用。
第九条 电站正常运行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普惠公司要保证全县95%以上电站达到设计发电量、剩余5%的电站发电量达到设计发电量的90%以上,第一年发电量按10200度(6千瓦*1700小时)作为基数,以后每年发电量按1%递减率计算,以确保电站收益和农户收入。如因光伏组件设备质量问题发电量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的收益下降部分由普惠新能源公司负责补偿并免费更换光伏组件。
第十条 普惠公司建立GPRS智能监控平台,安排专人24小时对全县光伏扶贫电站运行情况进行后台实时监控,做好电站发电量的统计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 光伏电站故障排除和设备维修更换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其中,光伏面板组件在5日内,逆变器应在2日内完成,其他故障应在当日内得到解决,否则按日均发电量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二条 普惠公司组建光伏电站日常维护人员队伍,按照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每村选聘1名日常管护人员,费用从贫困户收取的运行维护费用中列支。电站日常维护人员原则上从本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中选聘,并经过相关部门举办的运维操作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三条 建立光伏电站日常运营维护机制,普惠公司委托国网金塔供电公司技术力量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常规性入户巡检,春秋两季各开展一次光伏电站线路、组件检修。国网金塔供电公司协助酒泉普惠新能源有限公司对金塔县农村屋顶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进行技术运营管理,具体内容由双方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光伏电站日常管护人员应严格遵守维护操作规范要求,接受普惠公司统一管理,对电站进行运行维护巡检和故障排查等日常管护,设备运行情况及维护记录年终上报县能源局备案备查。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普惠公司和国家电网要定期签订安全协议,按照确定的产权分界点,明确双方职责。
第十六条 普惠公司作为光伏电站建设运营主体,负责电站日常安全运行管护;贫困户作为使用者,负责电站设备资产安全管理;国网金塔县供电公司作为营销主体,负责电站公网部分安全管理。乡村两级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引导和动员辖区内农户做好光伏电站因支架松动、线路破损、大风雨雪灾害引发的安全隐患排除和防范工作。
第十七条 能源局要履行好行业监管职能,国家电网金塔供电公司要将涉电公网部分纳入全县农电网巡检范围进行安全巡检,建立电站年度安检制度,年检结果报县能源局备案。严把安全标准,坚决杜绝不达标光伏电站并网接入。
第十八条 普惠公司在每个乡镇至少确定1名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光伏电站安全运营管理,及时排除光伏电站安全隐患问题。国家电网金塔供电公司协助普惠公司做好光伏电站安全运营维护工作,双方可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具体人员经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普惠公司、基层供电所每月对光伏电站安全运营情况进行一次巡查,国网金塔供电公司结合全县农村电网检修,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拉网式检修,巡查和检修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因未按要求进行巡查检修排查故障,造成电站设备、线路损坏、收益损失和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职责划分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国网金塔供电公司、普惠公司要根据产权分界点明确划分光伏电站安全管理责任,定期组织农户和维修人员开展光伏电站安全运营知识培训,教育和引导农户严格遵守电站安全操作规程,知晓电站日常保洁安全常识,明确电站不可触动的设备、线路区域,出现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职责划分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严禁农户私自拆卸、搭接、改造、移动光伏电站设备、组件、线路,否则造成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的,后果自负。
第五章 电费结算
第二十二条 金塔县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发电收入按月结算,由国网金塔供电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将电费及国家补贴一并汇入建档立卡贫困户在信用社办理的光伏电费结算卡中。县级补贴由阳光热电公司负责汇入建档立卡贫困户在信用社办理的光伏电费结算卡中
第二十三条 阳光热电公司负责与县信用社和农发行共同做好贷款本息和电站维护费用的收缴归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网金塔供电公司和阳光热电公司根据县能源局、县扶贫办审定的贫困户电费结算花名册结算电费。
第二十五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如因光伏组件设备质量问题发电量没有达到设计要求,由普惠新能源公司负责补偿的收益,按照县上研究确定的方案,由阳光热电公司负责二次分配给建档立卡贫困。
第六章 便民服务
第二十六条 普惠公司和国网金塔供电公司负责提供方便快捷的便民服务,分别设立故障报修电话,电话号码张贴到户醒目位置,并派专人24小时值守,同时建立故障排查联动机制,在接到贫困户或村聘用日常管护人员报修电话后,普惠公司和基层供电所技术运维人员要在2小时内响应到位,及时排除故障。
第二十七条 国网金塔供电公司和普惠公司编制简明技术操作手册印发到户,每年年初对农户进行一次技术培训。
第二十八条 县发改(能源局)牵头,县扶贫、供电等部门参与,每年对全县光伏电站安全运行、设备维护、便民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能源局)、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若遇政策调整,按国家最新政策执行。
导读-光伏扶贫
- 关于《培育壮大新能源产业链的意见》的解读 20210601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新能源产业链的意见(甘政办发〔2021〕40号 )20210526
- 甘肃省发改委关于组织申报“十四五”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项目的通知(甘发改能源函〔2021〕87号)20210506
- 甘肃发改委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新能源存量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甘发改能源〔2021〕137号)20210325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甘政发〔2021〕18号)20210222
- 20181204甘肃省发改委-关于我省“十二五”以来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的公示
- 20180621甘肃省发改委-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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