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191号)等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降低单一制工商业电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南、北电网单一制工商业及其它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分别降低0.54分、0.78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每千瓦时降低至0.39分。具体详见附件1、2。
二、自2018年9月1日起,南、北电网单一制工商业及其它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再次分别降低5.68分、5.4分,输配电价标准同步降低,具体详见附件3、4、5;高于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降低至标杆电价,具体详见附件6。
三、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电价标准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并单独开具票据,要确保我省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降价红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转供电主体,其工商业分表用户的峰谷计量表及安装更换等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承担。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电价监管,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会同电网企业严格执行电价政策,加大转供电环节加价清理规范力度,确保各项降价清费措施落实到位。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局(商价处)。
附件:
1.河北省南部电网销售电价表(7月1日起执行)
2.河北省北部电网销售电价表(7月1日起执行)
3.河北省南部电网销售电价表(9月1日起执行)
4.河北省北部电网销售电价表(9月1日起执行)
5.河北省电网输配电价表(9月1日起执行)
6.河北省部分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表(9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
2018年8月27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办公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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