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规定,为进一步降低工商业电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工商业电价
执行政府定价用户,单一制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19元(含税,下同),两部制电价降低0.0034元;参加电力市场直接交易用户,单一制输配电价降低0.0218元,两部制输配电价降低0.0062元。调整后标准详见附件。
二、扩大系统备用费减免范围
将分布式天然气发电、沼气发电、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纳入系统备用费减免范围。具体申报流程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临时接电费和自备电厂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12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上述电价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已经收取5月份电费的用户,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按照5月份实际抄见天数折算差额电费进行退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附件:1.山东省电网输配电价表
2.山东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点击下载.pdf
山东省物价局
2018年6月22日
附件1.山东省电网输配电价表
附件2.山东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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