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规定,现就电力行业增值税率调整后,我省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到16%后,省内一般工商业用电(除汶川地震重灾八县区非居民照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降低1.85分钱;汶川地震重灾八县区商业用电价格,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降低5.08分钱。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表详见附件1、2。
二、执行时间。上述电价调整措施,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省电力公司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政策宣传解释,主动服务企业,确保调价政策及时落实到位。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送我委(价管处)。
附件:1.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甘肃省汶川地震重灾区八县(区)销售电价表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21日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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