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引起了行业的广泛关注。为方便各方准确理解政策要求,推动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工作顺利开展,《中国电力报》记者专访了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有关负责人,就《实施办法》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问:《实施办法》是在何背景下编制出台的? 答:2015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启动了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2016年、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陆续公布了两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为做好试点项目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颁发管理工作,推动试点项目落地,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组织开展了试点项目电力业务许可情况专题调研,并持续动态跟踪项目推进情况。调研发现,影响部分试点项目推进速度和部分建成项目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原因之一,是配电区域划分工作相对滞后、划分意见获取难度较大。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多次组织召开电力体制改革专题会,听取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推进情况汇报,研究制定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相关办法。 问:《实施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重点解决哪些问题? 答:《实施办法》明确了“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的定义;提出了配电区域划分的基本原则、责任分工及政策导向;规定了项目业主申请配电区域划分时需提供的资料以及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划分配电区域的依据、办理流程和办理期限;并对非本区域配电网运营主体所有存量配电网资产的处置方式提出了指导意见。可以说,《实施办法》形成了一套系统完备、分工明确、可操作性较强的配电区域划分办法,为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提供了政策支撑和制度遵循,为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落地创造了条件。 问:配电区域的划分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配电区域划分应坚持公平公正、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界限清晰、责任明确的基本原则。在一个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售电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 具体而言,配电区域首先强调地理的概念,原则上应按照地理范围或行政区域划分,具有清晰的边界,尽量避免出现重复建设和交叉供电,主要目的是确保普遍服务和保底供电服务落到实处,也是与《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中强调“区域”的概念保持一致。 政策导向方面,增量配电业务须符合国家电力发展战略及产业政策,鼓励以满足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为主要目标的增量配电业务。《实施办法》同时提出,不得依托燃煤自备电厂建设增量配电网,一是为了落实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避免借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名义上马煤电项目;二是防止部分地方以规避社会责任为代价营造成本优势。 技术标准方面,增量配电业务应符合省级配电网规划,并满足国家和行业对电能配送的有关规定及标准要求。 问:配电区域划分的依据有哪些? 答: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公布的各类能源行业示范项目中已包含增量配电业务并明确供电范围的,配电区域原则上与其保持一致,从而保证国家层面政策文件的延续性和统一性,为示范项目落地创造条件。如《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名单的通知》等文件明确了示范项目的供电范围,划分配电区域时应与其保持一致。 对于以满足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为主要目标的增量配电业务,依据其可再生能源供电范围、电力负荷等情况划分配电区域,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就近消纳。 对于其它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配电网规划有关情况;二是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确定情况;三是配电网覆盖范围及产权归属情况;四是配电网是否满足国家及行业对电能配送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在考虑外部电网的互联后能否实现电力平衡和电量平衡;五是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前,配电网运营单位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电网接入意向或历史形成的实际供用电约定文件。 问:配电区域划分的责任主体是谁? 答:《实施办法》第四条明确提出“地方政府确认的主管部门负责配电区域的划分”,即各地负责配电区域划分的主管部门由地方政府确认。 配电区域划分的责任主体按照从工作实际出发、切实推动改革的原则,经多次座谈研讨、征求多方意见后确定。根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增量配电项目的供电范围可由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确定。同时,鉴于目前各地负责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的部门不统一,部分地区由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等单位开展,《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提出由地方政府确认的主管部门负责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的划分工作,旨在保持工作的延续性,切实保障政策落地。 此外,为落实简政放权有关精神,《实施办法》未限定负责配电区域划分的地方政府部门的层级,给予了地方政府充分的自主空间,有助于各地结合自身实际,科学高效开展配电区域划分工作。 问:配电区域划分工作在增量配电业务推进过程中的哪个环节进行? 答:《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配电网规划、项目论证、项目业主确定、项目核准(备案)等环节明确具有清晰地理边界的配电区域,出具配电区域划分意见”。也就是说,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在编制配电网规划时即明确增量配电业务的配电区域,也可以在增量配电项目的论证、业主确定、核准(备案)等环节中的任一环节明确其配电区域。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是对第十条的补充,旨在为项目业主已确定,但配电区域仍未明确的增量配电项目提供配电区域划分解决途径,即项目业主可向地方相关主管部门补充提出配电区域划分申请,提高了《实施办法》的可操作性。 问:项目业主提出配电区域划分申请后,配电区域划分相关各方应配合开展哪些工作? 答: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向地方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划分配电区域申请时,应提供完备的申请资料,具体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确定材料、配电区域基本状况、配电区域划分协商情况及存在的主要争议、主张的配电区域划分方案及论证依据等。 根据前期工作经验,已确定项目业主但未明确配电区域的项目可能在配电区域划分方面存在一定争议。为了实现公正科学地划分配电区域,确保配电网长期稳定运行,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将广泛征求配电区域划分相关方对申请方所主张划分方案的意见,相关方应客观、准确地反馈相关意见建议;当需要补充收集材料或开展现场调查时,配电区域划分相关各方(含申请方)应做好配合工作。 此外,为防止配电区域划分争议扩大,确保相关各方配电网资产的及时厘清,在地方相关主管部门收到配电区域划分申请至正式出具配电区域划分意见期间,配电区域划分相关各方(含申请方)原则上不得在相关配电区域内进行配电网施工建设。 问: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核发与配电区域划分是何关系? 答:在《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实施办法》第四条再次明确“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负责向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并在许可证中载明配电区域。” 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时,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将以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配电区域划分意见为主要依据,在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中载明配电区域。对于申请时已满足其他许可条件,但未取得配电区域划分意见的增量配电项目,本着切实推动改革的原则,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可参考企业间自主达成的配电区域划分协议等材料,根据项目核准内容、电网实际覆盖范围,并综合考虑电网结构、电网安全、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的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在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中载明配电区域。许可证具体颁发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问:配电区域划分后,对于非本区域配电网运营主体所有的存量配电网资产,其运营权应如何厘清? 答:《实施办法》已明确配电区域原则上应按照地理范围或行政区域划分。配电区域划分后,配电区域内难免会存在由非本区域配电网运营主体投资建设并运营的存量配电网资产。《实施办法》在第四章首先明确了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依法享有所辖配电区域配电网投资建设及经营管理的权利。为确保权责清晰,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落到实处,提出存量资产产权单位可通过资产入股、出售、产权置换、租赁等处置方式,厘清配电网资产运营权。 本着节约资源的原则,《实施办法》设置了例外条款,即对于配电区域内,主要电源为其他配电网运营企业专线(专变)供电的电力用户,供电方式可维持不变(保留用户的选择权)。此例外只适用于专线(专变)供电的情况,电力用户自主选择维持原有供电方式不变,且此专线(专变)不可再扩展其他电力用户。 问:配电区域内电力用户的配电业务及售电业务提供商如何确定? 答:配电区域确定后,增量电力用户和随存量配电网资产移交的存量用户的配电业务按照属地原则,由拥有该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负责。对于主要电源为其他配电网运营企业专线(专变)供电的电力用户,可选择供电方式维持不变或是改由拥有本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提供配电服务。 配电区域内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按照《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其电量可以直接与发电公司交易,也可自主选择售电公司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 问: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享有哪些权利?应承担哪些义务? 答: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依法享有所辖配电区域配电网投资建设及经营管理的权利。 同时,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应建设运营满足区域内各类用电需求的配电网,按照《供电监管办法》等规定为用户提供接入电网、供电保障等服务,并接受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的监管;退出配电业务时应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 问:《实施办法》的有效期为何设定为2年? 答:《实施办法》有效期的设定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是由于电力体制改革正处于深入推进过程中,两年后面临的改革形势和重点任务较当前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届时可能需要对《实施办法》做出必要的修订。二是由于制定《实施办法》依据的《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有效期为3年,且为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故设定《实施办法》的有效期为2年。 |
导读:增量配电业务改革
- 关于开展第五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310号) 20200821
- 20190105发改经体〔2019〕19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
- 20181219发改办运行〔2018〕1673号-关于请报送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
- 20181009发改经体〔2018〕1460号-关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第一批试点项目进展情况的通报
- 20180625发改经体〔2018〕956号-关于规范开展第三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补充通知
- 20180418发改经体〔2018〕604号-关于规范开展第三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
- 20180313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171121发改经体〔2017〕2010号-关于规范开展第二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
- 20161127发改经体〔2016〕2480号-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
主题-电力体制改革
关键标签:电力体制改革:中发〔2015〕9号
关键文件:中发〔2015〕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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