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光伏发电的应用,推动三亚低碳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海南省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发改交通〔2017〕39号)、《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琼发改交通〔2016〕12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三亚市范围内由各类投资主体(含个人)利用各类建筑物屋顶或附属场所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一般指以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四条 支持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作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促进我市光伏发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我市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划编制、项目信息汇总、规模管理、资金补助申请受理、资金额度核定等工作,并牵头研究制定我市光伏发电项目的验收流程及标准等。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运行维护工作进行监管。各区发展改革局和育才生态区管委会经发局在市发展改革委的指导下,负责本区域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信息统计、报送及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对不按合同履行运行维护服务的建设企业按相关规定列入诚信黑名单。
第六条 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整体工作推进、商业模式创新研究,配合第三方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运行维护工作进行监管。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相关的报审手续及验收标准,主要包括设备支架承重、固定基座、建筑主体结构是否满足设备荷载要求等。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补助资金预算管理,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核拨资金,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电网企业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申请接收、并网接入服务、电量统计、电费结算、国家补贴申请和转付等相关工作,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电网规划,进行电力电量平衡,并据此考虑电网的调节能力
第三章 项目备案
第十条 光伏发电项目按照《三亚市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三府办〔2014〕130号)办理备案手续,按属地管理原则,在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局、育才生态区管委会经发局办理备案许可手续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未经备案许可不得擅自开发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第十一条 在合法固定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上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列入年度建设规模。其他并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如在简易农业大棚等非固定建筑物上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备案。
第十二条 各区发展改革局、育才生态区管委会经发局在每季度末将本季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汇总信息报送市发展改革委。项目验收合格并投产后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范围。
第十三条 已备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备案文件组织实施。对确需变更项目业主、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筑物权属人等,应向原备案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权益和责任须一并移交。对擅自变更、未按要求实施项目的,不予并网接入。
第十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企业项目
1.项目备案申请表(企业);
2.项目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
3.项目所依托建筑(设施)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含所在地居委会或村一级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件);
4.房屋租赁合同和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如建筑物非项目建设单位所有);
5.载荷复核计算书;
6.技术方案;
7.电网企业的并网接入意见。
(二)个人项目
1.项目备案申请表(个人);
2.电网企业的并网接入意见;
3.个人身份证。
第十五条 项目备案操作要点
(一)项目备案申请表附后。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可包含房屋租赁合同。载荷复核计算书必须由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技术方案由有太阳能发电设计能力的单位提供。
(二)备案文件应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运营模式、投资额、文件有效期等主要事项。项目名称统一为“三亚市**(区)+**(业主名称)+**(容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三)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或个人所有的营业性建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直接受理登记申请,并对住宅的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含所在地居委会或村一级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件)和住宅区域内物业意见、房屋载荷的安全证明以及技术方案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相关要求后,于每月底集中向所属区发展改革局、育才生态区管委会经发局申请备案。
(四)项目备案后,区发展改革局、育才生态区管委会经发局应将备案文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督促项目单位(个人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在项目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登陆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填报项目信息,并根据权限生成项目代码。
(五)由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批准或核准文件,也可作为电网企业办理接网手续的依据。
第十六条 利用建筑物屋顶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文件中,应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可申请变更备案为“全额上网”模式,并不得再变更回“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第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节能评估、水土保持、减震防灾、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和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提交项目所依托建筑物及设施的合法性证明和权属关系证明,非同一主体的,需提供项目单位与所有人签订的使用或租用协议。
第十八条 项目备案后,应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办理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建设手续后及时开工建设,并与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的衔接。
第十九条 项目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取消享受国家资金补贴资格。取得备案的项目,其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等主要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在项目竣工前不得转让。如发现企业在申报资料造假,对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运行、监管等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或未按备案文件实施,以及不服从有关主管部门监管的项目开发单位或个人,一经核实,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取消享受国家和市级资金补贴资格,收回非法所得,并将该项目开发单位或项目开发的个人列入黑名单,禁入我市光伏发电项目。
第二十条 光伏产品应满足《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要求。其中,薄膜电池组件、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0%、16%和16.8%。同时,薄膜组件第一年内衰减率不高于2%,后续年内衰减率不高于0.7%;多晶组件第一年内衰减率不高于2.5%,后续年内衰减率不高于0.7%;单晶组件第一年内衰减率不高于3%,后续年内衰减率不高于0.7%。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需申请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在项目业主自验合格后,由项目业主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电企业等统一组织验收。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所有权者是项目的安全责任主体。因光伏发电项目设备、建设、运行维护等原因造成相关用户和电网企业设备损毁和人身伤害的,光伏发电项目的所有权者须负责进行修复、赔偿,并承担所发生费用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设备、建设、运行维护引起的相关问题,由所有权者向各自责任主体追溯。
第二十三条 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有权者参加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行安全保险,市各保险企业应积极研究开设相关险种。
第二十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由专业的运行维护服务商承担运行维护工作。运行维护服务商应为专业从事光伏电站运行维护的专业企业,具备国家电监委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运行维护服务商应建立健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光伏发电项目涉及的所有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工作,包括光伏发电系统、并网接入系统、数据采集装置、安全设施及相关的建筑物屋顶等。运行维护服务商须按季向市发展改革委上报运行维护工作开展情况,并接受市发展改革委所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所有权者、运行维护服务商、建筑物所有权单位(个人)发生变更时,须将变更情况上报项目原备案部门备案审批,光伏发电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权益和责任须一并移交。
第二十七条 鼓励光伏发电建设企业利用新型的互联网+云计算管理技术,建立三亚市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营维护互联网云平台,负责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安全管理和运行维护;鼓励其他建设企业和项目业主委托该平台提供安全管理和运营维护服务。
第五章 建筑物管理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全市区域内各类建筑物所有权单位积极响应国家新能源发展战略,在有条件的建筑物屋顶或附属场所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二十九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主体与建筑所有权人可按照合同能源管理、租赁、合资参股、委托建设等模式进行合作。
(一)合同能源管理合作模式。建筑物所有权单位(个人)免费提供建筑屋顶或附属场所,投资主体负责光伏发电系统的建设,建筑物所有权单位(个人)与投资主体在能源管理合同中确定光伏发电系统的收益分享方式和所有权归属。若所有权归属甲乙双方共同持有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应的安全责任范围。
(二)租赁合作模式。建筑物业主有偿提供屋顶或附属场所,建筑物所有权单位(个人)与投资主体以租约形式约定租赁年限和租金,除特别约定外,光伏发电系统的所有权和收益归投资主体所有。
(三)合资参股合作模式。建筑物所有权单位(个人)与投资主体共同出资建设光伏系统,所涉及屋顶或附属场所折价计入出资额。光伏发电系统的所有权归双方共同所有,收益由双方按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分享。
(四)委托建设合作模式。建筑物所有权单位(个人)出资,委托开发建设商建设光伏系统。光伏发电系统的所有权和收益归建筑物所有权单位(个人)所有。
第六章 资金补助
第三十条 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
第三十一条 补助方式和标准。采取后补助方式,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验收合格并投产满1年后开始补助。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在国家补助标准基础上按照市0.25元/千瓦时的标准进行补助,以项目上一年度所发总电量计算补助金额。
第三十二条 补助时间。2020年前在三亚市行政辖区内建成的符合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均可享受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支持。补助时间为项目建成投产后连续5年。
第七章 资金申报条件
第三十三条 申请光伏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备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项目已经验收合格并投产;
(三)项目已并网且运行满1年。
第三十四条 对已享受国家金太阳或光电建筑一体化补助资金的项目不纳入光伏专项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光伏电站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不属于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范围。
第八章 资金安排、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三十五条 资金安排程序。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的上一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总电量计算补助额度,并将其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中。
第三十六条 资金申请程序。每年10月15日前,对符合申请补助条件的项目,由项目业主(个人由电网企业统一代办)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填写资金申请表(见附件),报电网企业初审,电网企业出具初审意见并统一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三十七条 资金审批和拨付程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光伏市级补助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编制光伏专项资金补助表,按要求上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核拨资金手续并拨付各项目业主。
第三十八条 光伏专项资金申请需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一)项目备案文件;
(二)项目并网文件;
(三)项目验收合格文件;
(四)其他需提供的文件。
第九章 并网与结算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根据备案文件和电网企业相关要求办理接入电网手续。
第四十条 电网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审核和服务程序,按规定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全高效并网运行,全额保障性收购分布式光伏的上网电量,弃光率不超过5%;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工作制度,设立指定窗口,提供“一门式”受理服务,明确申请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等,并在企业相关网站公布;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四十一条 电网企业负责全额收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负责向项目业主转付国家补贴资金,按月结算上网电量电费。
第四十二条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置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四十三条 电网企业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的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两套计量装置,对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上网电量计量点原则上设置在产权分界点处,并由电网企业负责定期进行检测校表。
第十章 信息管理
第四十四条 项目单位(个人项目由电网企业)应在项目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登录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填报项目信息,并按月填报项目建设和运行信息。各区发展改革局、育才生态区管委会经发局要在信息管理平台上根据权限生成项目代码,并督促项目单位按时填报项目信息,做好项目信息统计工作。未在信息管理平台上填报项目信息的,将无法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
第四十五条 各区发展改革局、育才生态区管委会经发局汇总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信息和申请纳入市年度建设规模项目信息;定期收集和汇总项目建设和运行信息,填报本区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运行信息表。
第四十六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月底前向各区发展改革局、育才生态区管委会经发局报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四十七条 电网企业负责建设我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光伏发电的运行监测体系,按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信息,主要包括:并网规模、发电量、上网电量、电费、补贴发放与结算等信息。光伏发电系统须向电网企业发送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运行数据和电能质量数据。数据采集和传送装置是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必备装置,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投资建设。
第四十八条 鼓励光伏发电建设企业依托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营维护互联网云平台,将全市的光伏发电电站链接到监管中心,由监管中心通过大数据,将电站运行状况、发电状况,电量分析、计算评估等,实时传输到用户和决策者,并通过微信、电视、报纸等媒体,定时向社会公布光伏发电效果,确保光伏发电市场管理有序、运行规范、效益明显、百姓满意。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光伏专项资金是指三亚市2020年前本级财政资金中用于支持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推广应用的资金。
第五十条 跨区域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省或其他上级能源主管部门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作出新的规定且与本管理办法相冲突的,新备案及新补助的项目,适用省或其他上级能源主管部门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作出新的规定;其他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的光伏发电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2016〕84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三亚市居民家庭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金申请表
2.三亚市公共机构建筑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金申请表
3.三亚市其他类型建筑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金申请表(建设单位专用)
4.三亚市其他类型建筑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金申请表(建筑物权属人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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